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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计划生育各项制度

发布时间:2021-03-14 17:59:03

⑴ 计划生育七项制度两项政策是么

计划生育“六项制度两项政策”内容:(你自己多加了一项制度) 六项制度: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国家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 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 特别扶助制度、 南疆三地州特殊奖励政策 扩面至农村少数民族人口占50%县(市)奖励制度; 两项政策: 农村计划生育领证家庭子女考学加分政策、 提高农村领证家庭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政策。

⑵ 关于计划生育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555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国务院令第428号修订)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57号)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号) 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 以上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其实你只要到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网站,一般在政策法规一栏里都可以找到你想要的。

⑶ 计划生育人口学校教学制度

教 学 制 度

一、以马克思人口理论为基础,以党中央的政策法规为指导。对育龄群众开展晚婚晚育,优生优教、节育避孕等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二、认真备课讲课,讲求教学应效,认真完成教学计划。
三、坚持考勤制度,对每期参加学习的人员进行考勤登记。
四、每期进行考核,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教 学 计 划

一、教学目的:通过开展“五期”教育培训,使广大育龄群众掌握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提高广大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二、教学内容:
1、人口理论教育。
2、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3、青春期、孕产期、避孕育儿期、更年期知识。
4、生殖保健知识。
5、生产生活知识。
四、教育时间安排:
3月 日 6月 日
9月 日 12月 日

学 习 制 度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人口理论、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婚育科学知识,不断提高实行生育的自觉性。
二、服从学校领导和教学安排,认真完成各项学习任务。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课认真听讲,做好、笔记,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有事必须请假。
四、保持教室卫生清洁,爱护公物。
五、尊重教师,团结同学,互帮互敬,共同提高。

生殖健康监测制度

一、积极宣传计生方针、政策及优生、优育科普知识。
二、加强孕前管理
三、村级服务室承担全村生殖健康监测工作。
四、热情接待生殖监测对象,认真填写记录。
五、坚持原则,不循私情,严禁弄虚作假。

村级药管员工作职责
(村、居委会)
一、宣传贯彻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按照上级指示精神,认真为本地育龄妇女服务。
二、准备掌握使用药具人员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做到三清(现行政策清,基本数字清,服务对象清);三会(会随访,会宣传指导,会处理一般问题);三到户(送药具到户,宣传到户,随访到户)。
三、按时领取药具,及时定量送药具到人,讲解使用方法,按时随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
四、认真建好《避孕药具发放、随访登记卡》卡册,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同时准备上报花名册。
五、及时填报《药具失败登记报告单》。

湖南省计划生育药具物资管理站

村计生协会工作制度

1、认真履行《计生协会章程》,开展人口与计生基础知识教育,组织群众学习计生政策法规,人口理论、节育避孕、优生优育优教知识,提高群众计划生育自觉性。
2、坚持每月集中学习一次。
3、每个协会会员必须建立5-10个联系户。
4、协会会员经常向村组、计生协会组织、计生部门和党政领导机关反映情况、报告信息。
5、协会每年要进行会员工作活动情况检查和年终评比。

村民小组计生指导职责

1、认真学习和实施计生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婚育避孕、优生优育的科普知识。
2、正确指导本组育龄夫妻节育、避孕措施。
3、负责本组婴儿出生、人口死亡、节育避孕、新婚人数以及人口变动情况的报告,每月28日向村计生办报告一次。
4、负责避孕药具发放登记管理工作。

村级计划生育专干职责

1、专干必须履行工作职责,不折不扣地完成各项计划生育任务。
2、认真学习计生政策法律法规,掌握计划生育业务知识,做好计划生育法规宣传工作。
3、必须按计划落实好出生人数,如实统计上报各项数据、资料,做到乡村组及对象相符帐卡、报告单一致。
4、建立村级计划生育学校,当好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员,分别对不同层次的对象宣传服务,授课次数不得少于5次。
5、加强育龄妇女对象的孕前管理工作,每月现有随访对象2次,当好计划生育信息员,力争计划生育率为95%以上。
6、当月必须当月完成,季度三查工作不得拖欠,力争做到无外逃户,无计划外生育,积极主动上门做计生对象的工作,掌握对象的思想动态,做好计划生育宣传员。
7、搞好药具发放,当好药具宣传员。
8、坚持每月2号专干例会制度,及时准确填送《计划生育报告单》,缺席会议一次或缺席报告单一次罚款5元,漏报、假报出生、节育手术的,每发现1人罚款5元,并影响年终评先评优。

计划发放管理制度
(地、县、乡、村)

一、年度需求计划应按照“满足需要、保障供应”的原则,以村为起报单位,经自下而上的程序,实事求是地制定。
二、各级必须按计划发放避孕药具。地级按县级年度需求计划分季度发送药具;县级双月、乡、村每月按计划定量、实有人数发放药具。
三、调拨发放手续必须完备,登记必须真实。发放药具地、县级必须凭避孕药具发放情况报表(表四)开三联调拨单及时登帐与发放;乡级必须凭村级《避孕药具发放、查访登记卡》进行发放,领取人在乡计划分户帐上签字;村级按《避孕药具发放、查访登记卡》上实际用药具人员发放;服用对象应在接受查访后亲自在查访上签名。
四、计划免费发放的避孕药具不准用于零售。

湖南省计划生育药具物资管理站

村规民约

第一条:在党的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和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本村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各村民享有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享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履行计生政策、法规和计生合同的规定。
第三条:提倡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禁止未达法定婚龄结婚、无证结婚和计划外怀孕、生育。已婚育龄妇女必须参加每季度(3月、6月、9月、12月)的“三查一治”
第四条:生育一孩或二孩的夫妇,应接受计生工作人员的指导,及时知情选择落实一项有效节育措施,凡计划外怀孕的,必须自觉终止妊娠。
第五第:外出务工,暂住从业人员必须与村委会签订计生合同,然后到乡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后需回乡参加“三查一治”,也可寄回打工地县级以上计生或卫生部门出具的有效孕情检测证明。
第六条:育龄妇女不得进行非医学或性别选择性地人流、引产。
第七条:凡违反计生政策的村民,除按上级部门规定处罚外,本村委会还将取消该村民家庭所有成员可以享受的乡村组福利待遇。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提供节育手术服务,实行免费(有关标准按省市区物价部门规定执行)。范围:上环、取环、人流、结扎等。

欢 迎 举 报

内容:出具假证明,办理假手术,隐瞒计划外行踪及计外生育,残害、遗弃女婴,非法送养、抢养,非法签定胎儿性别,乱收费、乱罚款,违反“七不准”。
制度:举报属实,奖励50元以上。

电话:2220342(区计生委)
2705148(乡计生办)

国家计生委“七个不准”的规定

一、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
二、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
三、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物抵缴计划外生育费。
四、不准监设收费项目、乱罚款。
五、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
六、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
七、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每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充分发挥村民实施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作用,实行计划生育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村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和国家、省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之内进行;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户籍在本村、户籍不在本村因婚嫁居住本村的和在本村居住一个月以上的流入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设立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乡计生办指导。
第五条本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由支书、主任、计生分管、计生专干共4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
第六条经民主选举产生的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具有法律效力,必须行使工作权利和履行工作职责。
其权利是:
1、在村党支部、村委员会领导下,依照本章程依法行使本村计划生育的管理权。
2、组织有关会议,开展计划生育活动。
3、限制村民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行为,进行计划生育奖罚。
其职责是:
1、组织村民学习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引导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2、建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全面完成乡人民政府下达的人口计划;
3、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避孕节育知识,指导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4、开展:婚前、新婚、怀孕、节育、优生、优育、优教,“三查”以及流动人口管理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引导村民少生优生勤劳致富奔小康。
5、维护村民计划生育合法权利,教育指导村民发行计划生育义务。
第七条健全村组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吸收具有一定政治思想觉悟、计生政策、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并在计划生育方面起模范带着作用的村民为协会会员,民主参与并监督村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章村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村民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且受法律保护,其权力有:
1、达晚婚婚龄后领取婚姻状况介绍信,依法申请婚姻登记的权利;
2、条例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妇,有权申请领取《一孩生育证》,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妇,有权申请领取《二孩生育证》;
3]已婚育龄妇女在节育技术员的宣传指导下,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有权知情选择一项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
4、民主选举成立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和评议计划生育工作;
5、享受有关政策法规和各类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九条村民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禁止未达法定婚龄结婚、无证结婚,禁止计划外生育;
2、示持有《生育证》的已婚育龄夫妇必须采取一项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3、生育一孩或二孩的夫妇,应接受计生服务人员的指导,及时知情选择落实一项有效节育措施;
4、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每季度按时参加一次“查环、查孕、查病”活动;
5、凡计划外怀孕的,必须自觉终止妊娠,并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6、外出务工,暂住从业人员必须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然后到乡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后方可外出务工、暂住,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后,每季度必须按时回原籍地参加“查环、查孕、查病”的活动或寄回现居住地县级以上计生或卫生部门的有效孕情检测证明;
7、育龄人员应定期接受“五期”教育;
8、不得进行非医学性人流、引产;
9、履行有关政策法规和各类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半年召开一次村民大会,由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听取村民意见,合理改进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村计生领导小组每年必须将全村人口计划、计划生育奖罚情况张榜公布。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村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椟代表会议可以经合法程序后,免除其职务:
1、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2、严重失职或渎职的;
3、以权谋私、循私枉法的。
第十三条村计划生育协会通过下列形式对本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民主参与和监督。
1、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发挥协会理事、会员的作用,为计生工作献计献策;
2、参加村民委员会召开的计生工作会议,提出建议、意见;
3、调查研究,向村民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改进工作方法。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进行奖励:
1、凡实行晚婚婚育的夫妇,同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每月享受5-6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直至小孩十四周岁为止;
2、在招生、招干、参军时,优生推荐独生子女和实行计划生育户的子女;
3、村、组企业用工时,独生子女和实行计划生育的纯二女户在同等条件下,优生安排;
4、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批地建房,对未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计划生育家庭未全部解决批地建房之前,村、组不得安排宅基地建房;
5、双农户独生子女少儿两保险由村、组各负担50%;
6、独生子女户和纯二女结扎户,可享受乡村100元养老保险金。
7、纯女户可照顾一个男到女方落户指标。
第十五条对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规的村民进行惩罚:
1、未达法定婚龄结婚、无证结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一次性处罚到位。
2、计划外生育的,除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外,还应按有关合同收取违约金;
3、计划外怀孕后不自觉终止妊娠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一切费用自理,并承担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交通、食餐费用;
4、个别“查环、查孕、查病”不到位的育龄妇女,全家所有成员不得享受乡、村、组的任何福利待遇;
5、进行医学性人流、引产的,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报经乡计生服务站批准,自然流产的,3小时内报请乡计生服务站派员核查,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视作进行了非医学性人流引产。由乡计生办收回其生育证,不允许再生育,并按合同收取违约金。
6、拒不履行各类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按合同规定由村计生领导小组收取违约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如有与本村其它规定相抵触的地方,以本章为准。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五

⑷ 什么是计划生育四项制度

计划生育奖励制度、保障制度、救助制度和优惠制度

⑸ 计划生育例会制度

计划生育例会制度分为村级、镇级
一、镇计划生育例会召开的时间
镇计划生育例会定于每月10日召开,特殊情况另定。
二、镇计划生育例会的内容
1、计划生育工作例会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例会可以把全面、准确、及时的计划生育各方的信息收集起来,可以为领导决策和下步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和素材。
2、认真学习计划生育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法律,明确每个月的工作任务,搞好业务培训,提高干部业务素质和统计质量。认真完成好每月例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3、镇计生办定期收集辖区内的总人数、出生、四术、死亡名单。其中出生名单的内容包括“婴儿的出生时间、性别及父母姓名、年龄、详细居住地址等”。
三、镇分管领导、镇计生办工作人员、计生协会会长、各村委会主任、计生专干每月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准时参加,不得迟到、早退,有事必须提前请假。
村级
一、村计划生育例会召开的时间
村计划生育例会定于每月3日召开,特殊情况另定。
二、村计划生育例会的内容

1、计划生育工作例会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例会可以把全面、准确、及时的计划生育各方的信息收集起来,可以为领导决策和下步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和素材。
2、认真学习计划生育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法律,明确每个月的工作任务,搞好业务培训,提高干部业务素质和统计质量。认真完成好每月例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3、村计生办定期收集辖区内的总人数、出生、四术、死亡名单,并及时上报镇计生办。其中出生名单的内容包括“婴儿的出生时间、性别及父母姓名、年龄、详细居住地址等”。
三、镇挂点干部、村委会全体干部、村计生协会会长、各村小组长及妇女组长每月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准时参加,不得迟到、早退,有事必须提前请假。

⑹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从你的情况来看,首先你和你老婆是否有一人是少数民族,若没有你就超生了。
参照二胎生育政策推行一对汉族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市(不含县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为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五)夫妻中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六)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国家没有相关的政策允许你生二胎。所以你就超生了。
根据《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35条
(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由所在单位按夫妻双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十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七年;)外出躲避计划生育的,加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
你可以计算出你所要缴纳的罚款(500-3000)以及你要缴纳的生育费
你们夫妻的月收入X10%X12X7=?
地方的法律和规章
从属于宪法
普通法律
和国务院的行政法律。省级
自治区
直辖市
和国家认定的较大市市政府的管理下一级的地方行政规章。如镇政府机关作出的处罚有违反省一级的规章
你可以选择去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若不成功,可以上诉至县人民法院。从你反应的罚款数额是500-3000,不使用省财政统一的处罚票据
你可以拒绝缴纳。
至于生育费
每个月
按时缴纳。以上是我的分析,若有疑问,可以继续答复

⑺ 什么是计划生育三项制度

一、农村部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确认条件
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
2.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后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含以下情况:
第一是在 1975年8月27日以前生育子女的,判断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以《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省发[1975]41号文件)的规定为依据(结婚年龄按各时期《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参照贵州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关于法定婚龄说明执行)。
第二是有活产生育史的夫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合法收养子女(含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的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后,现存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夫妻;
第三是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过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再婚前后生育子女数的现存数的现存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第四是送养子女现存活的应计入其亲生父母的现存子女数;
第五是夫妻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结婚生育的;
第六是二女户生育间隔:两个孩子生育间隔期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979年6月15日以前生育的二女户间隔期按四周年计算;1979年6月16日至1987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的二女户间隔期按三周年计算;1988年1月1日后生育的二户间隔期按四周年计算。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二女户再婚家庭或女方30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受间隔限制。
3.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4.出生时是按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年月日。
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由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7天后无议意呈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7天后无议意呈报县计生行政部门;
4、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7天后呈报市计生行政部门;
5、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上报材料复核后,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奖励”资金发放标准
1、“农村部份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满 60岁每月扶助金为:独女户100元,独子户70元,双女户80元,无孩户60元,每年的8月份兑现, 直到亡故为止。
二、“少生快富”工程
确认条件:
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
2.符合政策生育的第一子女的出生时间应当在《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施行以后,即 1975年8月27日以后生育一孩,符合政策内二孩生育条件,自愿放弃二孩生育,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已落实计划生育长效避孕措施。
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由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7天后无议意呈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7天后无议意呈报县计生行政部门;
4、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7天后呈报市计生行政部门;
5、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上报材料复核后,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奖励”资金发放标准
“少生快富”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主动放弃二孩生育的夫妻,独女户一次性奖励 5000元,独子户一次性奖励2000元,条件确认后在当年的8月兑现。
三、国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
(一)是我国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末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确认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贵州省户籍;
2、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女方年满 49周岁。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5、现存活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由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7天后无议意呈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7天后无议意呈报县计生行政部门;
4、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7天后呈报市计生行政部门;
5、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上报材料复核后,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二)是农村节育并发症的家庭:
1.本人及配偶均为贵州省农业人口;
2.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产生并发症鉴定为三等以上的。
资金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户子女死亡或者伤残 鉴定为三级以上的:从妻子年满 49周岁起,本人及配偶均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每年的8月份兑现,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49周岁之前子女死亡或者伤残已有鉴定结论的,从该试行办法行文之日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之前子女死亡或者伤残没有鉴定结论的,从该试行办法行文后作出结论之日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⑻ 国家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具体内容是什么

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含奖扶扩面)

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从2011年开始,将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简称“半边户”)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具体奖励标准:独男户、双女户每年每人960元;独女户每年每人1200元;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每年每人1560元;独女死亡现无子女每年每人1800元。

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45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35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扶助金;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扶助金;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400元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三)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

农村夫妇双方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数量政策生育规定并落实绝育措施(制度实施后),纳入奖励范围。我县从2013年开始节育奖励金500元,其中两个女孩的,省节育奖励金4000元,我县在省基础上,又增加1000元,按5000元标准发放。

以上各项标准随国家、省政策变动,相应进行调整。

(8)小学计划生育各项制度扩展阅读

”计划生育“资格确认 :

(一)扶助对象资格条件

1、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村改居,居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包括合法收养;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4、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户口;

(2)夫妇双方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数量政策生育规定并自觉落实绝育措施(制度实施后),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夫妇可纳入奖励范围,特殊情况须请示省卫生计生委。

⑼ 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
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
一个子女:
(一)经市(不含县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患非
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
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
家庭无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
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五)夫妻中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
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六)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第十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聚居在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夫
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规
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间隔期应当在四周年以上。
原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不受间隔期规定限制。
第十二条 夫妻中一方是非农业人口、合同制干部或农村自理口粮到城镇
落户的人口,另一方是农业人口的,按非农业人口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港澳台同胞、外国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
归侨、侨眷的生育,以及本省常住户口公民在境外的生育,除国家有关部门另
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33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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