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辅仁学校》既不是公立,也不是私立,是创新体制非营利性学校,可以让低保户申请减免学费吗
去学校咨询一下就知道了。
这样的学校是否执行国家对困难和低保学生的优惠政策,学校是有规定的,并且如果享受也是通过学校上报的,因此学校是知道的。
所以你去学校咨询一下就知道了。
② 都说公立学校是不交税的,但非法乱收费的钱应该属于盈利性的吧那这样该纳税吗
高三的复习资料是自愿买的。属于教参,学校都是和新华书店勾结的。学校是在中间拿回扣的,是很黑,我也是这么被敲诈过来的。至于考试费,水电费我还是第一次听说。这个属于非法收费,可以到教育局投诉。
③ 学校开发票是属于单位还是事业单位
开发票高校是企业还是非企业单位,高校在开具发票时,如果是公立学校的话就属于事业单位类,应该选非企业单位,因为非企业性质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为抬头的发票可以不填写税号。
非企业性质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为抬头的发票可以不填写税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
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④ 学校是不是事业单位
公办来学校属于事业单自位.民办的不是,属于企业性质,也算是非营利企业吧
老师并不是公务员.但待遇不低于公务员.
银行是国有股份制企业.不是事业单位.除中国人民银行是政府执行监管职能银行外,其他的还有一些民营银行和外国银行.营业员不是公务员.
⑤ 独立学院是公办高校还是民办高校是属于营利性大学还是非营利性大学
西南石油大学知道团队为你解答:
独立院校现在大多为民办高校,因为三内本类院校吸引考生大多靠容的是优越的生活、学习设施,所以这方面的投入是很大的,又由于民办高校受国家支持较少,那么按照羊毛出在羊身上的原则,这些支出只能通过从学生身上找回,这也就是民办高校收费较贵的原因了。能说的就这些,其他的自己领会。祝你好运。
—————更多问题,请求助西南石油大学知道团队http://..com/team/view/%CE%F7%C4%CF%CA%AF%D3%CD%B4%F3%D1%A7或留言西南石油大学网络知道团吧
⑥ 民办非营利幼儿园可以占用公办学校吗
不可以,即使是公办也是不可以的,除非土地界限由于年代过早,有过重叠或者被另外一方早期占用,后来再要回来那是可以的,具体这需要看两个学校的土地证约束的范围决定
⑦ 班主任老公殴打家长校长被免,处理结果你满意吗对于补课现象你怎么看
一班主任老公殴打家长,校长被免职,处理结果我觉得有些问题,并不令人满意,这件事情当中这名班主任才是主要责任人。补课现象现在是比较普遍的,但是在职教师补课却是不被允许的,教育局明确规定专职教师不能够参与营利性的活动,尤其是补课。但是由于教师的工资普遍较低,而补课的费用非常高,所以许多老师都会选择偷偷进行补课来赚一些外快,有时候补课两个月的费用比他们一年的奖金都高,所以这也是很多老师愿意违反规定铤而走险的原因。
就其根本来说,家长会找辅导机构给孩子补课,就是为了能让自己的孩子领先别人一些。我认为对专职教师不让其有偿补课的规定还是应该继续下去,如果放开了这项规定限制,那么老师都会选择给学生课后补课,这样他们就不会投入全部的精力和时间给学生上课了。
⑧ 如何对非营利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差异化扶持提高教育交流合作水平
民办学校和非民办学校则是从办学主体上来区分的。民办学校有三个明显特征:1.举办人不是国家机构;2.资金来源于非国家财政性经费;3.面向社会举办学校,也就是面向社会招收学生和学员,服务于不特定的群体和公民个人,而不是只招收某个团体、企业、行业、系统和特定群体的人为学生或学员。从现实情况来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主要有:公民个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集体经济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从资金来源渠道来看,有个人自筹资金、个人智力投入(无资金投入)、个人和企业的投资、集资或入股以及捐资等。对于一个特定的民办学校来说,资金来源并不完全是单一的,可以是个人、集体、企业资金的混合。同时,非财政性经费并不排除国有资产的注入。
政策,清理歧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3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民间资金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作用
(一)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要充分发挥民间资金的作用,把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二)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教育投入体制。加大政府教育投入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三)完善民办教育相关政策和制度,调动全社会参与教育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民办教育体制机制上的优势和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探索完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制度、机制。
二、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社会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独立举办、合作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民办学校(含其他教育机构,以下同),拓宽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参与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渠道。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领域。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引导民办中小学校办出特色,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积极支持有特色、高水平、高质量民办高校发展。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培训和继续教育。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积极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在职人员职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转岗培训等各类非学历教育与教育培训,推进终身学习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完善政府统筹协调和监管机制,培育、规范非学历教育和教育培训发展环境,建立健全培训服务质量保障体系。
(七)允许境内外资金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外商投资公司在我国境内开展教育活动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的规定。允许外资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的境外一方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参与合作办学。鼓励民间资金与我国境内学校合作,参与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举办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境外资金的比例应低于50%。鼓励民间资金与我国境内学校合作赴境外办学,增强我国教育的国际竞争力。
三、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
(八)完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制度。进一步清理教育行政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流程,规范民办学校审批工作。民办学校设置,执行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幼儿园审批条件。民办高校申请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按与公办高校相同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九)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依法清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不利于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规章、政策和做法,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重点清理纠正教育、财政、税收、金融、土地、建设、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保护民办学校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
(十)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制定发展规划,设立内部组织机构,聘任教师和职员,管理学校资产财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制订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基础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引进的境外课程需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对境外教材应依法进行审定。
(十一)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支持民办高校参与高等学校招生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民办本科学校招生自主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视生源情况允许民办本科学校调整招生批次。完善民办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制度,有条件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允许办学规范、管理严格的学校,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中等层次以下民办学校按照核定的办学规模,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十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在户籍迁移、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为教师办理补充保险。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采取设立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专项补贴等办法,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年金制度,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的退休待遇。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服务制度,保障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鼓励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任职。
(十三)保障民办学校学生权益。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纳入国家助学体系,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享受同等的资助政策。
(十四)完善民办学校税费政策。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办学校同价。捐资举办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执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政策。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和开展营利性民办学校试点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各种代收代办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十五)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建设。扶持和资助民办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的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动民办学校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四、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十六)健全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规范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成员构成,限定学校举办者代表的比例,校长及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运行程序,董事会召开会议议决学校重大事项,应做会议记录并请全体董事会成员签字、存档备查。健全校长和领导班子的遴选和培养机制,实行校长任期制,保障校长、学校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教育教学权和行政管理权。要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实现民办高校党组织全覆盖,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健全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建立民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办高校要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辅导员和班主任。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和保卫制度,配备安全保卫力量,完善安全防控体系,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十七)健全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政府资助形成的资产分类登记建账,将学费收入、政府资助等公共性资金存入学校银行专款账户,主管部门要对学校公共性资金的银行专款账户进行监管,确保办学经费不被挪作他用。完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资产监管,实行财务公开。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规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十八)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各地要加强民办学校办学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办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制订工作预案。学校主管部门应关注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运行情况,对举办者非法干预学校运行、管理,抽逃出资,挪用学校办学经费等违法行为要加强监管,对可能影响所举办学校的重大事件及时了解、快速预警,督促学校规避风险、平稳运行。
(十九)建立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清算和安置方案,保证有序退出,保护师生权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民办学校举办者退出举办、转让举办者权益或者内部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更的,应事先公告,按规定程序变更后报学校审批机关依法核准或者备案。
五、健全民办教育管理与服务体系
(二十)将民办教育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各地在制订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调整学校布局时,要充分考虑民办教育的作用,挖掘民间资金的潜力。新增教育资源要统筹考虑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发展实际。
(二十一)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政府资助等扶持政策重要依据,不断完善政府扶持政策体系。健全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强化督导专员的责任,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民办学校督导评价科学化水平。将检查、督导、评估作为规范民办教育的重要手段。
(二十二)提高民办教育管理和服务水平。各地要逐步建立满足公众需求、方便办学者需要、有利于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的民办教育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化建设,加强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和社会培训事业的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引导民办教育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加强民办教育研究机构建设。积极宣传民办教育先进典型、改革成果和发展成就,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制定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营造全社会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
⑨ 培训机构可以进公办高校进行盈利性培训吗
可以的
很多高校中都是有培训机构进驻的
培训机构只需要和高校的有关部门沟通,缴纳一定的费用就可以了
⑩ 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怎么操作
民办学校应当是什么性质的法人?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西安高校网 人气:172 发布时间:2014-08-07
摘要:一、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非单位”缺乏法律依据 1.民法认定民办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颁布),我国法人包括法人、机关法人、事业
一、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非单位”缺乏法律依据
1.民法认定民办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颁布),我国法人包括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类。
“民办非单位”作为“第五类”法人,当然与我国出现民办、民办学校有关。鉴于人事部和民政部行政管理权限发生交叉重叠,经协调,于1996年将民办的一部分从事业单位中分出由民政部继续管理,并由民政部成立社团管理司专管民办事业单位(后来才被称为民办非单位)和社会团体两类。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 1999年12月,民政部发布《民办非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虽然民办学校在这些法规政策中被定性为“民办非单位”,但按照法律高于行政法规的法理规则,这些行政法规或政策文件因违背民法这一基本法律,均缺乏法律依据。
2.民办教育促进法未明确民政部门是民办学校的唯一登记机关。《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颁布)第18条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令第399号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18条补充了民办学校登记手续的规定。但二者均没有提到登记机关一定就是民政部门。
而在《民办非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令第251号发布)中也没有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是“民办非单位”。按照“法律高于行政法规”和“后法高于前法”的法理规则,民政部门受理民办学校登记“民办非单位”也已经缺乏法律依据。
二、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自筹自支事业单位”有法可依
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民办学校单位性质问题已有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虽然《民办非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曾经规定不能以国有资产举办民办非单位,但《民办促进法》并没有禁止以国有资产出资举办民办学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7条更是明确规定可以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在理论上,《民办教育促进法》在法律层级高于行政法规,更是制定政策的依据。制定的两个行政法规不应存在互相对立的矛盾。实践上,同属于令,应依照“后法高于前法”的法理规则,立即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依法恢复民办学校“民办自筹自支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考虑目前我市人事、民政部门实际,建议市采取以下方式实现依法行政:即由人事部门受理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自筹自支事业单位”,由民政部门受理以纯民间资产举办的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非单位”。
三、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自筹自支事业单位”是唯实的依法创新
根据1999年12月民政部发布的《民办非单位登记管理办法》,民办学校属于民办非单位法人,在民政部门登记。不仅违背了“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高于部门规章”和“后法高于前法”的法理规则,更在实践中产生以下现实问题。
第一,教师问题。由于民办学校的法人性质问题,教师与学校发生争议后,劳动部门和人事部门相互推诿,民办学校教师既不能申请劳动仲裁,也不能申请人事仲裁,而劳动仲裁或人事仲裁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前置程序,教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力的保障。而民办学校只能按标准为教师上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退休后教师领取的养老金与公办教师相差一半,影响了民办学校教师的稳定,影响了公办学校教师向民办学校的流动,公办教师宁愿早退休拿80%的工资,也不原意到民办学校去。全国人大副委员长许嘉璐在2006年9月3日“民进全国社会服务工作经验交流暨表彰大会”上就表示,人事制度不改,民办教育难兴。
第二,税收问题。按照《所得税暂行条例》(令〔1993〕137号),实践中,税务部门要求民办非单位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1999年《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条规定,只有向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捐赠的组织或自然人才能享受税收。把民办学校简单归类为民办非单位法人,对于如何执行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造成分歧和困难。例如,公办非学历教育要交3.3%的营业税,但实际上大多数没有交纳;而民办非学历教育,不仅有营业税,还要交纳17%的所得税。在民办学历教育上,因为各项税收政策矛盾重重,很多民办学校被当地税务部门课以33%的所得税。既然法律规定民办教育是公益性事业,又登记为民办非单位,为什么要按照来收税?
第三,费用问题。一方面,大多数民办学校没有同公办学校一样取得划拨用地,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收费也没有获得公办学校同样的减免待遇;学校日常运转过程中的公用事业收费,有的地方没有与公办学校同一标准,有的则是按和商业标准。
第四,会计问题。民办学校作为民办非单位,执行的是财政部2005年1月1日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该《制度》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如此,民办学校出资人出资部分所形成的校产所有权和从办学节余中提取合理回报的政策均要受阻。民办学校是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还是会计制度?事实上缺乏明确的依据。
鉴于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相关税收政策、合理回报、人事仲裁、人才引进、社会保险等一系列问题都可以得到比较好的解决,为此,我建议从温州目前民办教育的实际出发,依法重新研究考虑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民办学校的法人类型问题,按照《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 号 2005年5月10日)关于“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要求,突破民办学校不能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传统观念和政策障碍,率先依法恢复民办学校属于“民办自筹自支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