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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学校教育理事会

发布时间:2020-12-02 03:56:37

『壹』 中国私人可以办大学吗

一、申请条件复:
1、申请举办民办学制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提供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上述(一)中的全部材料和(二)中的3、4、5项规定的材料。

『贰』 学校理事会章程要票决吗

肯定学校的这些你谁都需要拼。评论这些才得行的哈评论怎么可能选出来呢?

『叁』 如何写民办教育中心董事会或理事会关于变更学校名称的申请

找出你的公司章程,找到公司章程里关于企业名称的条款,依据此条款写一个公司章版程修正权案,修正案上注明:修改章程第几条关于公司名称的规定,修正案上有法人代表签名、详尽点的股东也签上,
带着公司章程复印件
带上公司变更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证明(工商局有提供表格)
带上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带上经办人身份证
去公司原登记机关办理

『肆』 民办非企业培训学校可以转让吗

答案是可以转让。但是特别要注意的是各类审批手续的问题,其次就是债权债务的纠纷。是否取得了各机关单位的同意。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方法:各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为合伙、个体形式的民办学校,具备法人条件的应当变更为法人形式,申请办理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民事主体资格变更,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二)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书(格式样本见附件2);(三)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的民办学校章程并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七)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八)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开办资金需变更的);(九)民办学校移交财产协议书复印件(格式样本见附件3);(十)原《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十一)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以上表格一式一份。申请和办理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的程序: 1、民办学校在提出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前,应当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对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无异议的,民办学校方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2、民办学校向我局提交申请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的全部材料。 3、我局对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民办学校,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并在网上进行公告。

『伍』 民办教育 理事会和董事会有什么区别

一、所在学校性质不同。

理事会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执行决策机构;董事会是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执行决策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二、收益分配不同。

理事会不享有学校收益的分配;董事会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登记机关不同。

理事会应当在所在地民政部门登记;董事会应当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接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审批设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陆』 开个人辅导班需要什么条件

需要以下条件:

1、依法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2、场所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3、师资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4、管理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6)私立学校教育理事会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证明,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将办学资格和办学项目委托或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点,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

2、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属初次违法的,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并警告,再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经整改后仍不达要求的,予以责令停止招生,继续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整改,或继续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柒』 办一个幼儿园需要多少资金 需要办理什么证件 求详细流程 谢谢

一、行政许可内容 民办普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一条至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一条至第五十四条; 3、《昆明市关于审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班)的实施细则》...(昆教中〔2003〕10号); 4、《云南省社会力量办学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云教职〔2001〕9号); 5、《关于昆明市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暂行办法》(昆教成〔2002〕2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 1、申办单位要具有法人资格;举办个人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民办普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设立分筹设和正式设立,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或班;未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先申请筹设,筹设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筹设期间不得进行教育活动。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3、有组织机构和学校章程。举办者应当具有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和培养目标,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1人; 4、有符合任职资格及专业要求的校(园)长和教师。普通高中按开设课程配齐各学科教师,教师学历达标率80%以上;教师职称结构基本合理,主干学科中有教学骨干,师生比基本符合国家要求。专任教师根据办学规模师生比1:12配备;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40人; 5、有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保育、医务、教学辅助、后勤、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 6、有符合安全规定及教育、保育、教学要求的场地、房舍及设施、设备;申请举办的办学单位和个人须有独立的、固定的、安全的适合学生住读的学习和生活场地。学校租借的校舍应有经合法程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合同,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租期在6年以上,不得租借简易建筑物、危房、旅馆、国防设施及饭店的一部分,中等职业学校租期在10年以上,除不得租借上述场所外,也不得租借现有高等院校、中专学校、职高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的校舍。 举办学校要求教室、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电教室、阶梯教室基本齐全(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教学班要求教室、图书室、实验室、电教设备基本齐全)并基本达到标准,教学用房、行政用房、生活用房基本配套,各种设施基本完备(不含租借设备);举办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设备(不含租借设备)应与所开专业相适应。 校舍面积: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按国家现行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其生均用地面积和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国家现行建设标准;有住校学生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增加建筑和用地的面积;中等职业学校,占地面积不少于0.7万平方米。 在校生规模:举办普通高中不低于300人,每班学生平均数45-50人;举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在640人以上。 7、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包括向学生收费部分)。中等职业学校除以上条件外,还需有40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作为开办费; 8、符合我区教育机构设置总体规划的布局要求。 设立学校、幼儿园基本条件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至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 3、《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二条。 4、《昆明市关于审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班)的实施细则》(昆教中〔2003〕10号)。 5、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建设保护条例。 附:申请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班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办班场地设施与申请中等职业学校相同(校舍建筑面积:城市0.5万平方米,乡(镇)、村0.3万平方米); (二)在校生规模按办学的实际条件确定; (三)有与开办专业相配套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四)有15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作为开办费; (五)具有举办两年以上非学历教育的管理经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云南省社会力量办学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云教职〔2001〕9号);《关于昆明市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暂行办法》(昆教成〔2002〕2号)。 (二)变更 1、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教育局批准。 2、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原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教育局核准。 3、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教育局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第五十三条至五十五条 (三)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第五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 1、申请筹设民办普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举办者的身份证、在学校(园)举办地的住所证明材料,举办者另聘他人管理学校(园)的,同时提供受聘人的身份证、学校(园)举办地的住所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申办报告,内容包括办学地点、拟办学校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及学制、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1份); (3)由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说明办学资产及办学资金数额的验资报告,并说明产权归属(原件1份);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原件1份); (5)一人以上合伙办学的,提供合伙办学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拟办学场所系举办人所有,提供产权证明;系租用的,提供使用权证明(不得少于六年)(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房管部门出具的说明拟用于办学房屋安全性的有效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消防部门出具的拟用于办学的场地及房屋的消防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填写《昆明市盘龙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申请表》、《昆明市盘龙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 筹设批准书(原件1份); (2)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 (3)经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认可并签名的学校章程(内容应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 ; (4)办学资产、设备明细表(原件1份); (5)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6)校(园)长、教师、保育、医务及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拟办食堂的学校和幼儿园) (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教学计划、教学进度表(复印件各1份),中等职业学校需要提交专业设置论证报告和所设专业的教学实施计划(原件1份)。 (9

『捌』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应该有哪些人组成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0条规定,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专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属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玖』 红桥区有哪些重点初中

红桥区三中、五中最好,其次是民族中学,八十中学,五十一中学,复兴中学,铃铛阁中学。

以下是各个学校的资料:

1、天津市第三中学

地址:天津市红桥区一号路向东道1号

学习简介:天津市第三中学简称天津三中,是天津市最早建立的第一所公立中学。始建于1901年(清光绪二十七年),初名官立中学堂,后称河北省立第一中学等。1949年定名为天津市第三中学。

学校原址建在天津城西北角铃铛阁。1960年迁至丁字沽1982年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资助。1984年定为天津市市级重点校。1994年列入“中国名校”,现为天津市“三A”学校,是全市首批录取的九所重点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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