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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学校行政法规

发布时间:2021-01-07 06:10:45

⑴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公务员意思是一样吗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公务员不一样。

1、定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监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公务员,全称为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相关义务的公职人员。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分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指以下几类人员:

① 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 国家各级权力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全国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③ 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④ 审判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⑤ 检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⑥ 军队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⑦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中专职从事公务的人员。

⑧ 在行政机构改革中,一些原为国家行政部门的机关被撤销或改变体制而组成的“公司”,若靠国家行政拨款,主要担负行政管理工作的,亦应纳入国家行政机关的范围。在这些“公司”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亦应视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3、界定标准与范围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按照上述规定,是否属于公务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依法履行公职,二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1)公立学校行政法规扩展阅读

公务员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务员法及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转任、调任、培训、辞退等方面的配套法规;推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拟定公务员管理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公务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和职位分类的宏观管理。

(二)综合管理全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承办全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信息统计、调任、转任等管理工作;依据《合肥市市直机关公务员转任办法》负责实施市直机关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

(三)综合管理市委、市政府奖励和公务员奖励工作,审核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奖励、表彰单位和个人的资格条件,审核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

(四)完善公务员考核办法,拟订全市公务员申诉控告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的有关办法,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组织协调市级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公务员培训工作。

(五)研究拟订全市公务员工资福利与退休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公务员工资福利和退(离)休费审核工作;负责市直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聘用人员工资审核工作;

贯彻落实公务员休假、退休制度及政策待遇等规定;负责市直机关优秀公务员健康修养的组织实施工作;承办市直机关退休干部慰问工作。

(六)综合管理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负责落实中央、省军转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及合肥市相关政策文件制定;负责制定全市军转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军转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并指导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维稳工作。

(七)承办市政府、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公务员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⑵ 1963年有什么重大事件发生

1963年的重大事情如下所示:

[1月1日] -奥林匹克运动创始人顾拜旦诞辰

[1月2日] -中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断手再植成功的国家

[1月3日] -中华民国中央研究院第二任院长朱家骅逝世

[1月14日] -法国禁止英国进入欧洲共同市场

[1月21日] -非洲裔美国篮球运动员奥拉朱旺出生

[1月22日] -甲壳虫乐队开始风靡英国

[1月22日] -法国联邦德国合作条约签订

[1月27日] -中国图书馆学家洪有丰逝世

[1月29日] -周恩来提出四个现代化。

[2月11日] -中央决定在农村开展“四清”运动

[2月11日] -中央举行工作会议

[2月14日] -中国美术馆建成

[2月17日] -美国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出生

[3月5日] -《人民日报》发表毛主席题词:“向雷锋同志学习”

[3月5日] -雷锋纪念日

[3月14日] -美国妇女玛格丽特·沃德成为第一个驾驶“F-106”战斗机的妇女

[3月18日] -美法院规定贫民打官司必须要有律师

[3月29日] -中共中央批转文化部党组《关于停演“鬼戏”的请示报告》

[4月3日] -中国击落美国无人驾驶高空侦察机

[4月3日] -诗人纳齐姆·希克梅特逝世

[4月9日] -中共中央转发《关于华北地区农村建立贫、下中农组织的情况汇报》

[4月12日] -刘少奇出访东南亚四国

[4月20日] -陈镜开创造次轻量级抓举151公斤世界纪录

[4月25日] -国防部授誉“南京路上好八连”

[5月1日] -我国第一艘远洋货轮“跃进号”沉没

[5月2日] -毛泽东召集有部分中央政治局委员和大区书记参加的小型会议

[5月20日] -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

[5月22日] -非洲统一组织成立

[5月25日] -麦克·迈亚斯,喜剧演员

[5月25日] -非洲统一组织成立并确定5月25日为“非洲解放日”

[6月2日] -徐廷泽驾机起义光荣归来

[6月5日] -英国色情间谍事件。

[6月6日] -霍梅尼在伊朗暴乱中被捕。

[6月11日] -中国民主同盟主席沈钧儒逝世

[6月11日] -摩洛哥民族英雄克里姆去世

[6月14日] -苏联第一位妇女进入太空

[6月17日] -《人民日报》刊载中共中央给苏共中央的复信

[6月20日] -美苏决定设立两国间热线

[6月21日] -贝·布托诞辰

[6月30日] -教皇保罗六世加冕

[7月5日] -中共代表团抵达莫斯科

[7月6日] -中苏两党关系恶化

[7月21日] -琼瑶发表第一部长篇小说《窗外》。

[7月23日] -格拉西莫夫,苏联画家

[7月24日] -河合奈保子,日本80年代偶像歌手。

[7月24日] -卡尔·马龙,前NBA球员。

[7月26日] -南斯拉夫发生地震1000人死亡

[7月27日] -国际知名的华人武打演员甄子丹出生

[7月31日] -非洲发展银行决定成立。

[7月31日] -中共中央批转《关于精减任务完成情况和结束精减工作的意见的报告》

[8月5日] -苏美英签署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

[8月8日] -英国发生邮车大劫案,主犯越狱逃亡巴西近三十年后于2001年向英国警方自首。

[8月13日] -刚果共和国

[8月14日] -英国发生最大的火车抢劫案

[8月19日] -香港艺人叶世荣WING (beyond乐队鼓手)

[8月31日] -立体派画家乔治-勃拉克

[9月4日] -有“欧洲之父”称号的法国总理舒曼逝世

[9月6日] -中苏论战进入“白炽化”

[9月8日] -中国体操王子李宁出生

[9月10日] -民权运动:20名非洲裔美国人进入阿拉巴马州公立学校就读。

[9月12日] -世界上最长的高架索道在委内瑞拉建成通车,全长为12.8公里。

[9月16日] -马来西亚联邦成立。它包括马来亚、新加坡、沙捞越和北婆罗洲。

[9月16日]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召开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

[9月20日] -美国总统肯尼迪在联合国大会上提出美苏联合探索月球。

[9月27日] -傅彪,中国电影、电视剧演员。

[10月10日] -香港著名歌手、演员、有“百变天后”之称的梅艳芳出生

[10月14日] -也门民主共和国革命日

[10月15日] -艾哈德当选西德总理。

[10月17日] -联合国提案要求不把核武器投入空间轨道

[10月17日] -中国捐赠的首批物资运抵古巴

[10月18日] -香港中文大学创校。

[10月23日] -国务院决定设立中国农业银行。

[11月6日] -杨靖宇将军纪念馆落成。

[11月10日] -首届新兴力量运动会在印尼雅加达开幕。

[11月18日] -伊拉克发生新的军事政变。

[11月22日] -第一届新兴力量运动会闭幕。

[11月22日] -肯尼迪,美国总统遇刺身亡。

[12月10日] -桑给巴尔在英联邦内实行独立。

[12月12日] -肯尼亚独立。

[12月14日] -周总理访问亚非14国。

[12月16日] -罗荣桓元帅逝世

参考资料1963年-网络

⑶ 民办非企业登记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定吗

摘要:一、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缺乏法律依据 1.民法认定民办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颁布),我国法人机构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

一、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缺乏法律依据
1.民法认定民办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颁布),我国法人机构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类。
“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第五类”法人,当然与我国出现民办医院、民办学校有关。鉴于人事部和民政部行政管理权限发生交叉重叠,经国务院协调,于1996年将民办的一部分从事业单位中分出由民政部继续管理,并由民政部成立社团管理司专管民办事业单位(后来才被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两类机构。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 1999年12月,民政部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虽然民办学校在这些法规政策中被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但按照法律高于行政法规的法理规则,这些行政法规或政策文件因违背民法这一基本法律,均缺乏法律依据。
2.民办教育促进法未明确民政部门是民办学校的唯一登记机关。《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颁布)第18条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18条补充了民办学校登记手续的规定。但二者均没有提到登记机关一定就是民政部门。
而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中也没有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法律高于行政法规”和“后法高于前法”的法理规则,民政部门受理民办学校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已经缺乏法律依据。

二、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自筹自支事业单位”有法可依
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民办学校单位性质问题已有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虽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曾经规定不能以国有资产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但《民办促进法》并没有禁止以国有资产出资举办民办学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7条更是明确规定可以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在理论上,《民办教育促进法》在法律层级高于行政法规,更是制定政策的依据。国务院制定的两个行政法规不应存在互相对立的矛盾。实践上,同属于国务院令,应依照“后法高于前法”的法理规则,立即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依法恢复民办学校“民办自筹自支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考虑目前我市人事、民政部门实际,建议市政府采取以下方式实现依法行政:即由人事部门受理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自筹自支事业单位”,由民政部门受理以纯民间资产举办的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自筹自支事业单位”是唯实的依法创新
根据1999年12月民政部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民办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在民政部门登记。不仅违背了“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高于部门规章”和“后法高于前法”的法理规则,更在实践中产生以下现实问题。
第一,教师问题。由于民办学校的法人性质问题,教师与学校发生争议后,劳动部门和人事部门相互推诿,民办学校教师既不能申请劳动仲裁,也不能申请人事仲裁,而劳动仲裁或人事仲裁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前置程序,教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力的保障。而民办学校只能按企业标准为教师上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退休后教师领取的养老金与公办教师相差一半,影响了民办学校教师的稳定,影响了公办学校教师向民办学校的流动,公办教师宁愿早退休拿80%的工资,也不原意到民办学校去。全国人大副委员长许嘉璐在2006年9月3日“民进全国社会服务工作经验交流暨表彰大会”上就表示,人事制度不改,民办教育难兴。
第二,税收问题。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7号),实践中,税务部门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1999年《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条规定,只有向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捐赠的组织或自然人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把民办学校简单归类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对于如何执行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造成分歧和困难。例如,公办非学历教育要交3.3%的营业税,但实际上大多数没有交纳;而民办非学历教育,不仅有营业税,还要交纳17%的企业所得税。在民办学历教育上,因为各项税收政策矛盾重重,很多民办学校被当地税务部门课以33%的企业所得税。既然法律规定民办教育是公益性事业,又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什么要按照企业来收税?
第三,费用问题。一方面,大多数民办学校没有同公办学校一样取得政府划拨用地,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收费也没有获得公办学校同样的减免待遇;学校日常运转过程中的公用事业收费,有的地方没有与公办学校同一标准,有的则是按企业和商业标准。
第四,会计问题。民办学校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执行的是财政部2005年1月1日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该《制度》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如此,民办学校出资人出资部分所形成的校产所有权和从办学节余中提取合理回报的政策均要受阻。民办学校是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制度?事实上缺乏明确的依据。
鉴于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相关税收政策、合理回报、人事仲裁、人才引进、社会保险等一系列问题都可以得到比较好的解决,为此,我建议从温州目前民办教育的实际出发,依法重新研究考虑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民办学校的法人类型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 号 2005年5月10日)关于“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要求,突破民办学校不能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传统观念和政策障碍,率先依法恢复民办学校属于“民办自筹自支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
来源:http://china.findlaw.cn/

⑷ 编制内人员想辞职,遭到家人朋友反对怎么办

我觉得家里人不让很大的一部分因素是因为你只提出了“因为很累所以不想做”这种有点站不住脚的说辞,而没有做好完整的决策以及充分的准备捋清楚自己的思路跟家里人说。所以如果单从这个角度来看的话,家人接受到的信息就是你因为很累所以不想做,但是在长辈摸爬打滚那么多年看来这世界上就基本没什么绝对称心如意的工作,只要工作那肯定是都累的,所以在他们看来这个理由根本不算理由。而且你一定为这份工作付出了很多不为人知的努力,家人都看在眼里,他们心疼你所以不想因为你一时的任性就放弃了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所以如果你是真的不想做了,已经下定决心了,就要做好准备去跟家人谈一谈。你要发自内心的想清楚为什么你不想做,如果单纯是因为累,那是因为什么累,是因为人际交往关系复杂,还是觉得职业天花板低或者是福利不够完善等等,那么面对这个因素你有什么解决办法,换一份工作真的会好吗?那如果换工作你想要换什么工作,希望在什么公司的什么岗位担任一个什么样的角色,那会让你快乐吗?是因为成就感或是其他满足感;如果需要得到这份工作你现在的技能匹配度有多高,你还需要花多少时间做什么准备?以及之后你的职业生涯规划是怎么样的?等等,问题先回到原点,如果你开始的因为累这一点,假设是因为人际交往,那在哪里都有可能会产生这种厌倦可能,可不可以理解为你是职业倦怠期,如果单纯是这样,要不要试试先做两手准备,想好了再去做,不要因为一时冲动做了让自己后悔的事情。

⑸ 职业学校是否缴纳那企业所得税条例依据是什么

职业学校分公办和民办,公办学校收入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纳税。除此外,都要纳税。
1、2008年企业所得税新税法实施后,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根据以上规定,民办学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税法从新原则,财税[2004]39号中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与新税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政策不一致的,应以新政策为准。
3、根据新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8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因此,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规定: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缴纳营业税。
财税[2004]39号规定,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⑹ 公立学校临聘教师犯什么过失可以除名公立学校临聘教师的师德处罚条例

公立学校临聘教师,是需要有专业的教师资格证必须遵守教师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教师的,品行方面不能出现问题,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学生发生性行为,是可以除名

⑺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公办教师允许到民办

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节选]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版优待以及参权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节选]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申请国家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等,享有与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第三十条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审批同意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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