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立医院取消编制,实行人员备案制,是不是意味着不管什么学历的进去都是人员备案制,同工同酬门槛降低
公立医院取消编制,实行人员备案制,是不是意味着不管什么学历都是人员备内案制,同工同酬容?
公立医院实行备案制改革,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人员都实行备案制,同工同酬。
1.关于备案制的范围: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根据县级医院功能、工作量和现有编制使用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人员编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制订和完善编制标准的基础上,探索实行县级医院编制备案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所以,公立医院并不是取消编制,而是在编制的基础上,部分岗位探索实行新的备案制。
2.关于薪资问题:相关政策规定,提高医院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逐步提高医务人员待遇。加强人员绩效考核,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体现医务人员技术服务价值。收入分配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作出突出贡献等人员倾斜,适当拉开差距。严禁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所以,在薪资待遇这方面,并非简单的同工同酬。
② 副主任医师晋升需要哪些材料
副主任医师晋升,申报所需的材料为:
1、学历或学位证书、中级回职称证书(满五年答)。
2、执业医师证书。
3、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复、聘书。
4、职称外语合格证书(高级)。职称计算机培训合格证书(高级)。
5、业绩成果: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任中级职称以来的不同年度的三份病案)。
6、在ISSN、CN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
7、要通过副高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申报当年的上一年度组织考核)。
8、继续教育证书。
9、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相关规定:
医疗防疫人员的技术职称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住院医师)、医士。具备政治思想条件要求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技师、副主任护师:
1、通晓本科理论,了解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用于实际工作(中医药专业须通晓中医药理论,熟悉经典医著);
2、能够指导本科全面业务,能为医疗、科研和教学培养高级人才;
3、从事本科主治医师(或相当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③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二)负责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全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省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管理;拟订全省行政编制分配、调整方案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控制方案;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机构编制、人员与财政预算相结合管理机制。
(四)拟订省级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审核省级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草案;审核设区的市机构改革方案,承担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备案管理工作;审核副省级城市副局级以上和其他设区的市副处级以上行政机构设置和调整事项。
(五)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审核省级机关机构设置、职责配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事项;负责省级议事协调机构设立或调整的审核工作;协调省级机关各部门之间和省级机关各部门与设区的市之间职责分工。
(六)推进全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拟订省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审核省直属事业单位和省级机关(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拟订全省事业单位编制标准;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审核省直属事业单位和省级机关(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责配置、经费来源、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事项;审核设区的市事业单位设立、调整立项计划。
(七)监督检查全省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机构改革方案以及部门“三定”规定的落实情况;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工作考核评估制度;负责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举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
(八)制定全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省直事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拟订省直事业单位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九)负责全省机构编制统计工作;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信息化管理体系;指导全省机构编制系统信息化建设。
(十)承办省委、省政府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④ 计生服务站与卫生院合并山东省人员编制规定
南宁市妇幼保健和计划
生育服务机构优化整合的指导意见
为优化配置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加强卫生和计生公共管理服务工作,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发〔2013〕22号 )、《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3〕44号)文件精神,以及自治区卫计委和南宁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优化整合资源,坚持服务与监管相结合、临床与保健相结合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强化政府职责,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能。强化妇幼健康事业公益性,构建优质高效、群众满意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维护良好的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秩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积极推进优化整合资源,妥善处理各种复杂情况,进一步加强基层,巩固网底,确保卫生计生工作加快发展。
因地制宜。从合理配置卫生计生资源和满足群众需求出发,根据各县区、开发区工作实际,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序推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整合,不搞一刀切。
强化公益。履行政府职责,加大财政投入,健全服务体系,落实人员编制,确保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质。整合后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从事公益服务,突出公益性质,为妇女儿童健康提供坚实保障。
提高效能。优化资源整合,实现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高服务效能,确保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同时得到加强。
二、整合机构,明确职责,健全服务体系
(一)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整合的主要方式是“市县合、乡增强、村共享”。
市级:将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整体职责及人、财、物整体划入南宁市妇幼保健院,组建成立“南宁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保留南宁市妇幼保健院(南宁市妇女儿童医院、南宁市分娩镇痛技术研究所)的牌子。
县级:将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的职责及人财物整体划入妇幼保健院,组建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保留“妇幼保健院”牌子。
城区:未设立妇幼保健机构的城区,组建成立城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将原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或“计划生育服务站”的职责及人财物整体划入城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不再保留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或“计划生育服务站”。机构成立后,未开展技术服务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应逐步向临床与保健相结合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过渡。
开发区:依据满足群众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和事业发展需要,参照城区模式设置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乡级:原乡级计划生育服务站的技术服务职责、设备、人员整体划入乡镇(中心)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由卫生院统一管理和调配使用。在乡镇(中心)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接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其领导干部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后任用。
整合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所”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组建乡镇级“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所”,不再保留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所”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整合后,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要加强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乡级“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所”编制由原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编制共同组成,按参公事业单位管理。按照“强基层”的要求,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各县区、开发区应当适当增加乡镇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所人员编制,配备相关技术和执法人员。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所设所长1名,副所长若干名,内设机构由乡镇依据实际工作需要设定,所长为副科长级。乡级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后,原有经费投入渠道不变,编制原则上按照“编随事走”的要求相应划转,原有人员遵循自愿原则分流到乡镇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所或乡镇(中心)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村级:将村计划生育服务室及职能纳入村卫生室统一管理,统一挂村级卫生室的牌子。保留村计划生育专干队伍,“计生专干”更名为“卫生计生专干”,保证每个行政村(居)民委员会至少配备1名以上卫生计生专职干部,巩固基层网底。卫生计生专职干部享受村(社区)副主任待遇。
(二)优化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职能
市、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承担辖区内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围产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女儿童疾病防治、助产技术服务、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婚前医学检查等公共卫生和医疗保健服务;履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职能,承担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管理、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等职能;承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服务质量监测、妇幼和计划生育信息的收集上报等工作;负责对下级技术服务机构的指导与培训,接受下级转诊。
没有开展技术服务的城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要通过购买服务或与辖区内医疗机构合作等方式,完成辖区内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围产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女儿童疾病防治、助产技术服务、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婚前医学检查等公共卫生和医疗保健服务;履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职能,承担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管理、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等职能;组织实施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服务质量监测、妇幼和计划生育信息的收集上报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下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培训。
乡镇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承担本辖区内围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妇幼常见病防治等任务;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随访服务、生殖保健等任务;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助开展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助采集相关信息,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服务工作,对村级卫生计生专干和村医提供业务培训指导。中心卫生院应承担助产技术服务。
乡镇“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职责,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落实计生奖励优待政策、统计婚育和出生信息、动员群众落实计生政策、指导开展技术服务、查处违法生育,履行基层公共卫生、卫生监督等职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和村级卫生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村卫生室负责做好辖区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常见病及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和转诊、健康宣教,协助上级卫生部门建立村民健康档案、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工作,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和门诊补偿工作,负责本村国家免费避孕药具发放,随访服务等。村卫生计生专干主要负责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组织动员、优惠政策落实、信息收集上报,掌握本村人口及流动人口数据,了解生育、节育情况,及时更新计生家庭档案,审核村民生育情况等计划生育相关管理工作。
城市街道办、社区卫生计生专干职责同乡、村计生专干。城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承担。
(三)健全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当地服务人口、社会需求、交通状况、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以及承担的功能任务等因素确定规模大小。每个县区(开发区)应设立有一所政府举办的标准化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落实相应的人员编制,购置所需的医疗设备,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
市、县级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整合后,原则上不减编,不减员,保持人员队伍相对稳定。整合后市县级内设机构原则上不超过原妇幼保健院与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站)两个机构的总和,卫生技术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80%,并按照《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和计划生育服务需要,设置相应妇幼保健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业务科室,落实技术服务和管理人员,确保计划生育工作和公共卫生管理同时得到加强。整合后全体在岗人员由妇幼保健院统一调配,实行统一的绩效考核,职工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按原妇幼保健院公益性类别事业单位管理,实行同岗同酬,同工同酬。
原妇幼保健机构和原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房屋、设备等各类资产,全部划归整合后的妇幼保健院,实行人、财、物、信息的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使用。充分发挥原有房屋资产、设备的作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整合后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医药卫生收费标准和计划生育免费手术收费标准执行,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信息资源,形成统一的收集、汇总、报送、存储平台。
整合后的乡镇(中心)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内设机构应设立专门负责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科室,履行妇幼保健职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宣传咨询、妇科病普查普治、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服务、药具管理、服务随访、出生缺陷干预、优生优育指导等职责。调剂到乡镇(中心)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原计生服务所人员,与乡镇(中心)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机构人员同岗同酬,同工同酬,统一实行绩效考核。
乡级“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所”负责做好行政区域内的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监督、执法等工作。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原承担卫生监督协管职责划归乡级“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所”,接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基层卫生计生工作的领导,优化卫生计生资源,强化卫生计生服务,确保卫生计生工作的落实。
村级卫生计生专干主要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药具发放、组织动员、优惠政策落实、信息收集上报等相关事务与群众工作。卫生计生专干经过培训后与村医共同做好妇幼保健、疾病防控、新农合监督、卫生监督、爱国卫生等基层卫生计生工作。村级卫生室相应承担原计生服务室的优生优育咨询、技术服务等职责。
三、完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保障机制
(一)完善财政投入机制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是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管理和技术支持。围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出生缺陷预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逐步提高住院分娩补助经费标准。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经费由政府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足额安排,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根据人员编制支出定额、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相应提高保障标准。
(二)完善机构建设机制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服务人群广,任务重,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根据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功能的需要,重点支持市县乡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改善业务用房和装备条件,推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达标建设。加快推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的远程会诊网络,建立远程会诊制度。
(三)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制定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纳入全市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完善机构、人员准入标准和准入制度。加强人才培养,积极选派技术骨干参加国家、自治区和全市举办的人才培训项目。强化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快助产专业人员培养。对从事妇幼保健、助产技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职称晋升给予政策倾斜,鼓励技术人员服务基层,实行晋升主治医生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基层服务应累计一年以上政策;健全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宣传教育职称评定制度。
(四)完善考核监管机制
将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及时审批各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资格,加快完善综合执法人员培训和日常管理,强化考核评估。组织开展“全国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创建活动”,推动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五)创新服务特色
县乡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坚持“主动服务、上门服务、服务到家、落实到人”的服务特色,为百姓提供优质便捷的妇幼健康服务。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优势和作用,主动承接转移出来的政府职能,提高妇幼健康服务可及性。鼓励各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采用中医药技术提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相关服务。市级妇幼保健要发挥其医疗保健、学科建设、科研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在综合管理、人才培养、技术指导等方面加强对基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对口支援,进一步提高全市妇幼保健机构业务整体水平。
四、实施步骤
(一)2015年5月前,市级制定下发《关于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优化整合的指导意见》。
(二)2015年6月底前,市级完成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工作。各县区(开发区)制定实施方案,做好整合前期准备工作。
(三)2015年9月底前,完成县级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和机构合并工作。
(四)2015年12月底前,完成乡镇(街道)、村级(社区)卫生和计生资源整合和机构合并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机构改革、转变职能的重要意义,成立相应组织,切实加强对优化整合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县区实际,科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干部职工思想工作,保证整合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快资源整合。各县区(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工作措施,积极稳妥地做好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基层卫生和计生资源优化整合工作,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秩序,确保避孕节育和优生优育措施落实,确保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妥善安置人员。要妥善做好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人员安置工作,处理好编制、经费、工资、保险、劳动人事关系等问题,确保稳定。整合后,要根据各人特点合理安排岗位,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宣传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的重要意义,形成有利于改革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
(五)严格改革纪律。改革中,要严格政治纪律、人事纪律、财经纪律,确保涉及改革单位人心稳定,工作有序,任务落实。严禁在改革工作上相互推诿、扯皮,对因失职、渎职、监管不到位导致责任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禁在改革过程中突击花钱,严防国有资产流失。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⑤ 请问医院编制是什么意思是需要考试才能成为正式编制内的职工吗
医院编制的意思:在医院里有编制的正式员工。
在医院里有两种,一种是有编制的正式员工,还有一种是没有编制的合同员工,二者在福利待遇,工资水平上都有很多差别。没编制的医院人员相当临时工。
成为正式编制内职工是需要考试的。
在编,就是你已经纳入了该单位的人事编制,就相当于正式员工。在编人员,就是指有编制的人员。例如在事业单位和银行,员工可能会有在编和非在编的区别。
(5)关于印发山东省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扩展阅读:
现行的医院编制制度起源于1978年的《县及县以上综合性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和2006年发布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规定“医院人员编制确定原则基本上是按床位定人”。
编制成为政府管理公立医院的一种手段。政府通过核定医院编制,并根据编制数量给予财政拨款,监管和保障公立医院发展。
然而,由于政府投入不足,“定编定岗”带来的不公平现象和管理弊病日益凸显。一方面,有编制人员和没编制人员同工不同酬,编制外人员在基础工资、养老保障、职称评定等方面是“二等公民”待遇。
多少意气风发的医学毕业生,削尖脑袋都要去公立医院,公立医院因此集聚了最优质的医疗资源。医生成为“单位人”,流动性差,多点执业改革进展不畅,民营医院招不到好医生。人们为了找到好医生看病,想尽办法往公立医院跑,加剧了看病难。
事实上,随着公立医院发展加快,大部分公立医院的编制难以满足需要。在很多医院里,护理、医技、行政、辅助等岗位非编人员已占一大半,甚至存在部分医生是非编人员的现象。受限于编制数量,很多医院招不进核心人才,或是无法给予更高的待遇和更大的发展平台。
由于编制有限,财政补助也无法再增加,其对医院的监管、保障作用微乎其微。医院主要收入已不靠财政补助,而是转向从患者身上赚钱,使看病变得越来越贵。
时至今日,编制管理成为一块“绊脚石”,阻碍着医疗界人才的自由流动,妨碍符合行业特点的医务人员薪酬制度形成,不利于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公立医院难以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服务质量得不到保障,看病难看病贵顽疾久治不愈。
眼下,公立医院改革进入深水区,取消编制是必然趋势。2011年3月,《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下发,明确公立医院属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即“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日前,人社部宣布将“研究制定高校、公立医院不纳入编制管理后的人事管理衔接办法”,这意味着公立医院将进入无编制时代。
取消编制不代表取消财政补贴、医务人员待遇降低。从国际经验看,财政对医疗机构的补偿不一定通过编制给付,而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来实现。我国医保对医院的补偿已占了大头,政府可以通过医保对公立医院进行补偿。
从深圳的做法看,政府按照服务质量、数量、患者满意度等给予补贴,医生得到合理的报酬,待遇不会降低。取消编制之后,医生们的天地更广阔,没啥可怕的!
⑥ 有编制的护士和合同护士有什么区别编制重要么现在有取消编制的医院么
有编制的护士和合同护士区别如下:
一、合同不同。有编制签订聘用合同;没有编制签订劳动合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工资福利不同。有编制人员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确定;没有编制的根据劳动合同协商确定。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三、退出机制不同。有编制人员连续旷工可以被辞退有明确规定;没有编制的则没有明确规定。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目前,深圳市的公立医院已经取消编制。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深入推进公立医院政事分开改革。公立医院不再实行编制管理,取消行政级别,促进不同级别医院按照专业化管理要求依法治理。
⑦ 公立医院属于事业单位吗
属于
公立医院是指政府举办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医院,也就是国营医院、国家出钱办的医院。也可以理解成国立。医院分3个等级,一级是社区医院,二级是县(区)级医院,三级是市级医院。
事业单位的明显特征为中心、会、所、站、队、院、社、台、宫、馆等字词结尾,例如会计核算中心、卫生监督所、司法所、银监会、保监会、质监站、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等。
(7)关于印发山东省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扩展阅读:
事业单位五大特征:
1、提供公共服务:
事业单位的功能实际上就是提供公共事业产品,提供公共事业产品是事业单位产生和存在的基本条件。科、教、文、卫等领域的事业单位,是保障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正常进行的社会服务支持系统。
2、属于非公共权力机构:
事业单位所从事的事业多是政府职能所派生出来的具体事务,不属于公共行政权力机关,不具有公共行政权力,同类事业单位之间也不能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对于行政区划内的其他部门或个人也不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
只能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术向社会提供诸如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服务,专业性服务是事业单位基本的社会职能。
3、属于知识密集型组织:
绝大多数事业单位是以脑力劳动为主体的知识密集型组织,专业人才是事业单位的主要人员构成,利用科技文化知识为社会各方面提供服务是事业单位基本的社会职能。
4、经费来源的国产化:
我国的事业单位基本上由国家财政统一拨给各项事业经费,这是中国传统事业管理体制的一个基本特征。随着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发展,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日趋呈现多元化的态势,但来自国家的财政拨款在事业单位的经费中仍然占主导地位。现阶段,我国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两类。
5、事业单位范围的广泛性:
事业单位的范围涉及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等行业部位和领域。其主体具有多元性,其规模具有宏大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