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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药网

发布时间:2020-12-29 13:12:40

⑴ 政府为什么要在公立医疗机构强制推行药品集中采购

你好,我是抄一名医药采购。
政府推行药品集中采购是为了方便药品管理,目前的一些成熟医药企业都是财务采购两集中,这也是以后企业的发展趋势,对基药和配送全都有一个良好的管理。

目前只有这么多,希望我的回答让你满意,谢谢

⑵ 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国家在每个城市开一个公立药店就可以解决,这样可行吗

想法是好的,但食药品监督局不会让你这么干,你要明白利益二字。很多人等着吃饭呢。

⑶ 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应当包括哪些方面你认为如何才能实现对公立医疗机构的有效监督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

处罚种类: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证可证》。

6.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7.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⑴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⑵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⑶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⑷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⑸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⑹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⑺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8.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⑴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⑵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⑶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⑷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9.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证件。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⑴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⑵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⑶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⑷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⑹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10.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

处罚种类:暂扣或吊销执业证件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暂扣或吊销执业证件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暂扣或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⑴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⑵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⑶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5.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

处罚种类:行政处分、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⑴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⑵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⑶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6.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分;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17.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处罚种类: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8.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吊销有关人员的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⑴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⑵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⑶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⑷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⑸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9.医疗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责任人员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⑴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⑵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⑶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⑷ 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⑸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⑹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⑺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2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

处罚种类:警告、取缔、吊销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⑴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⑵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⑶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⑷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⑸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2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有关责任人员执业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⑵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23.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24.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乡村医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乡村医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⑴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⑵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⑶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⑷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25.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乡村医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26.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乡村医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27.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

处罚种类:收缴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乡村医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乡村医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

处罚种类: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暂停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⑴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⑵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⑶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⑷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⑸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⑹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⑺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⑻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⑼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⑽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⑾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⑿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31.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⑷ 全市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将实行“两票制”吗

昨日,北京市正式公布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两票制”是指从药品的生产到流通到药店药房终端,全程只开具两次发票,以减少药品在流通过程中层层加价,确保患者到手的药价回归到合理水平。

即日起未来三个月为过渡期,本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将实行“两票制”。同时,鼓励解放军、武警部队在京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积极推行“两票制”。另外,药企和医院执行不力将被约谈。

咋分生产流通? 看商业公司持股是否过半

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如何界定?北京在国家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在控股商业公司的界定方面,明确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集团型企业对其设立的商业公司持股50%以上的才可视为药品生产企业。“这主要是考虑到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商业公司统一销售本企业(集团)的药品,已成为趋势,为有效保障生产企业对入股商业公司的实际管理控制权,因此进一步细化了控股比例。”

有无特殊情况? 紧急采购药品可特殊处理

为保障药品供应和特殊药品的管理,目前“两票制”有三种可特殊处理的情况。其一,麻醉、精神、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体外诊断试剂、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流通经营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其二,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其三,为保障临床急需短缺药品的及时供给,短缺药品可特殊处理;但是对短缺药品实行动态管理,要求在市药品阳光采购平台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实施‘两票制’是手段,不是目的,一切服务、监管和处罚均是在保障药品质量安全和有效供应的前提下。”

怎么进行监管? 推动药品阳光采购平台

就“两票制”执行过程中如何监管的问题,北京市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各部门在“两票制”执行中的监管职责,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同时,加强信息公开力度,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公示,推动药品阳光采购平台、药品追溯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平台等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政策制定过程? 反复论证形成方案

政策出台经过了市区两级部门的共同研究、反复论证,力争使北京方案更具可操作性。在方案制定过程中,广泛听取药品领域各企业、行业和医疗机构的多方政策诉求。多次组织召开各类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流通企业、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等相关群体座谈会,征求医药行业协会和药学会专家的意见建议。针对部分关键问题,还开展了专题调研。在反复修改和吸纳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形成正式方案。

实行"两票制",能有效减少药品从药厂到医院的流通环节,不仅提高了效率,也保证了用药安全,更利于政府对药品的监管工作,此外还能防止一些不法的经销商利用一些假药、次药进行低价竞争,打击非正规药厂。

⑸ 现在读医药学校以后可以做什么广州那里有公办医药学校

广东省电子商务技复师学制院
广东省理工职业技术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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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什么部门官网能查询公立医院药品,和各种收费价格是否合理

物价局

⑺ 公立医院的医生是否可以集资开办医药公司

这个有点违规,不过还是暗箱可以操作的。

可以开公司,不过自己是不能出面的,股权分配也不能用自己的名义,所以一定要找可靠的人来注册,来替自己担当权利和义务.

⑻ 什么是公立省级医院

公立就是公家的医院,国有的,省级就是归省政府管的

⑼ 全国所有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吗

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主任王贺胜在10日召开的2017全国医改传播高峰论坛上表示,通过改革,医疗卫生事业得到持续发展。全面落实十九大提出的重大决策部署,需要将全面建立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继续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健全全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完善综合监管制度建设作为重点工作全力推进。该论坛由中国卫生杂志社、健康报社主办。

又电 来自卫计委及人社部的消息显示,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所有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目前初步建立了分级诊疗体系,以基层为重点,配置医疗资源,80%以上的居民15分钟内就能到达最近的医疗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已经覆盖了4.3亿人。异地医保结算方面,人社部已全面联通所有省份的400个统筹地区,覆盖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各类医保制度,开通了7000多家跨省定点医疗机构。

⑽ 我想问一下学医药这块的2.5年和5年的区别,还有公办比民办好一点吧请问哪所医药大学好

2.5年,那是什么大学呀?那是本科学校吗?我的天呐,正经学医的都是得学五年,而且专学医是一个漫长的属过程,学完本科,你还得接着考研,不然人家医院都不带要你的,2.5年你上的是专科吧?你说本科和专科哪个好?当然得去本科了呀,还有咱们是中国,中国的学校,普遍都是公办的比民办的好,而且社会上对公办的认可程度也更高,而且公办的也更便宜,有那个分绝对不上民办,一定要上公办,你要想好了,学以上好多年雪,绝对不要去上的专科,如果你分数够的话。如果你分数不够,你再考虑这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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