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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24 01:39:56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共有多少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共有九章,合计65条,由10个部门联合与2006年发布实施,其具体条文见http://ke..com/link?url=p-t-_qvY6Kq0C03LBq6_jQuPq

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是第几个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发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是我国第2个专门关于中小学安全管理的法规性文件

㈢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是什么部门规定的

教育部规定的

㈣ 在《中小学安全管理办法》中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有哪几方面规定: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㈤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共有多少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分九章 共66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三章校内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章日常安全管理等。

㈥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是何时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四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二条 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㈦ 国家对中小学安全教育作了哪些规定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内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容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㈧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提出,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什么制度

安全教育的重点是幼儿安全行为习惯培养 幼儿好奇好动,爱探索,生活经验贫乏,自我保护能力差,是社会成员中最脆弱、最易受到伤害的弱势群体。因此幼儿的安全教育非常重要。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应该说,大多数幼儿园都很重视幼儿的安全问题,但目前幼儿的安全教育实效差强人意。2006年一项调查显示,76.6%的幼儿有过在游戏中摔伤或碰伤的经历;66.8%的幼儿有过从床上摔下的经历;25.8%的幼儿有过从楼梯上摔落的经历。2010年我国幼儿园连续发生恶性安全事件,幼儿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意外伤害已成为威胁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的第一杀手。 目前幼儿园安全教育存在两个主要问题 1、重保护,轻教育 家长和教师偏重对儿童采取全方位的保护,认为少活动就可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有的园甚至减少幼儿户外活动的时间,剥夺了孩子通过实践锻炼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的机会。虽然教师和家长在竭尽全力地呵护幼儿,已尽量减少事故的发生,但我们应该清楚的认识到:成人对孩子的保护毕竟是有限的,因此在关注和保护孩子的同时,更重要的应该是教给他们必要的安全知识,增强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2、重安全知识的灌输,轻安全行为的训练 日常进行安全教育时大部分是保教人员对幼儿进行‘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的教育,忽视逃生教育和避难技巧训练。这种教育方式属于灌输式的被动教育,幼儿常常是‘左耳进,右耳出’,其效果可想而知。从知到行之间有一段距离,幼儿知道怎么做,但如果不加以实践、练习和巩固,他们是不会自动产生相应的安全行为的。按皮亚杰的观点,儿童的行为不会自动产生,也不能由教师或父母传授而获得,只能是通过儿童的主动建构而内化到他们的认知结构中。 因此,要切实保障幼儿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提高幼儿园安全教育的有效性,在加强幼儿安全管理的同时,要加强幼儿的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不能光说不练,除了加强幼儿安全意识的教育外,重点应该放在幼儿安全行为的训练上,促进其自动化安全行为的形成。幼儿安全行为包括两个方面: 1、预防性安全行为,即在日常生活中表现出来的旨在保护自身生命的安全行为,如不把异物放进口鼻中,安全用电,外出遵守交通规则等; 2、安全自救行为,即在出现意外灾害时能沉着应对,学会自救避险,如拨打急救电话,火灾自救,地震避险等。 幼儿安全行为习惯培养的几点策略 1、 在愉快的游戏中有意识的学习 游戏是幼儿喜欢的活动,也是幼儿学习的最佳方式,通过各种不同的游戏自然融入安 全教育的内容,在有趣、愉快的游戏中尝试解决各种问题,不仅使幼儿从中获得力所能及的防灾、避害和逃生、自救的方法以及保护自己的经验,也可满足幼儿情感的需要,获得成功和信心。因此,游戏是幼儿园安全教育的重要途径,通过各种游戏进行安全行为的练习,能取得显著的效果。 角色游戏 角色游戏是幼儿期最典型的游戏,幼儿通过角色扮演,创造性的反映现实生活。教师要充分挖掘角色游戏中的安全教育因素,尤其是蕴含其中的安全行为方面的表现,发挥其安全教育的作用。例如幼儿在玩“娃娃家”游戏时,老师一方面要创设自由、宽松、温馨的游戏氛围,让幼儿充分享受游戏的乐趣,一方面可有意识的发展出“不给陌生人开门”、“不要吃陌生人的东西”、“不跟陌生人走”等游戏情节;组织开展“红绿灯”游戏,让幼儿掌握“红灯停,绿灯行”、“行人要走在人行道上或斑马线上”、“过马路要看红绿灯”等有关规则。幼儿在愉快的游戏中吸收了丰富的安全知识,更重要的是,他们通过游戏性质的角色表演,获得了深刻的自我保护意识,得到了自我保护行为的锻炼。 体育游戏 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防不胜防。幼儿反应的敏捷性、动作的协调性及手臂、大腿肌肉的力量,影响着幼儿安全自护。可以通过“抓尾巴”、“大风和树叶”等有趣的游戏,增强幼儿躲闪、呼喊等快速反应能力;还可以设计专门的体育游戏演习求救技能,如尝试越过障碍物。通过这些有目的、有针对性的体育游戏,提高幼儿的行动反应力。一旦面临相应的危险事情,经过训练的孩子因为有行为和心理的准备,自救逃生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 情境游戏 师幼共同创设一种模拟意外或灾难的特定情境,让幼儿设想、体验身临其境时的正确应对方法。它具有防真性、情景性和角色性的特征。例如创设一个“火场逃生”的场景:某处发生火灾了,旁边有水、毛巾、被子、衣服、门、窗等多种物品,幼儿当场进行保护自己的逃生演练。通过情境游戏活动,培养幼儿从小具有灾难自救的意识,并能想出一定的办法解决遇到的有关灾难自救方面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幼儿战胜灾难的勇气、信心和智慧。 2、 在一日生活中自然渗透 《纲要》指出:要“密切结合幼儿的生活进行安全、营养和保健教育,提高幼儿的自 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结合幼儿的日常生活,让幼儿学习一些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技能,变消极躲避为积极预防,才能够使各种意外伤害发生的可能性降低到最低。 要让幼儿明确一日生活中各个环节和各项活动的具体要求,知道应该怎样做,建立良好的生活秩序,避免出现幼儿的伤害事件。如;入园——不带小刀、扣子等危险物品进园;进餐——安静进餐、细嚼慢咽,不说笑(以免呛着);睡眠——正确睡姿,不把杂物带到床上玩,不含着东西睡觉;行走——行走时抬头挺胸,手前后自然摆动,学会靠右行走,不猛跑(以免碰撞、摔倒);游戏等活动——遵守游戏规则和集体纪律;专题或渗透性的安全教育活动——知道日常生活中的安全行为;离园——有序活动,静待家长,安全返家等等。幼儿年龄小,自觉性和自制力较差,而习惯的养成不是一两天就能奏效的。因此,除了提出要求和教给方法外,还要经常提醒,不断强化,逐步形成幼儿的自觉行为,从而养成良好的常规习惯。 由于意外事故的残忍性,在教育过程中无法将事件真实再现,而只能言语描述,很难引起孩子的重视,例如告诫幼儿“不能独自去游泳,可能会溺水”,幼儿是很难理解和重视的。因此,教师和家长在进行安全教育时要抓住契机,让幼儿引以为戒。如针对孩子不遵守规则而发生摔伤事件,当孩子对摔伤的后果有清晰认识时,教师要不失时机地引导孩子思考: 还有哪些情况会出现事故,会对身体产生哪些危害,应该怎样预防等等 3、 在未雨绸缪的演习中实践 福建省某幼儿园今年3月发生火灾,幼儿园教师立即组织300多名孩子有序疏散到园 内的空地上,整个过程只用了3分钟。工作人员立即使用灭火器、水管等灭火工具积极组织自救,10分钟后大火被消防大队成功扑灭。这次火灾能得到有效控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就是该园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的成效。开展常态化的模拟演习活动,如防地震、防火灾、防台风等。虽然有些自然灾害如地震等是人力所无法控制的,但发生地震或大火,出现雷雨或台风天气时,如何把伤害减至最轻程度呢?通过组织模拟演习活动,教育幼儿在突发情况下如何保护自己,逃生时避免混乱和人踩人等。如模拟演习活动:地震时听到警报声,告诉幼儿听从老师的指挥,有序的下楼,逃生时不扭头向后看,要快速跑到平坦的广场,远离高楼等建筑物,针对恶性伤害的“恐怖事件”,幼儿园也要组织相应的演练。模拟演习活动能使孩子掌握在突发情况下有序逃生的方法,当灾难发生时,能冷静、正确的保护自己。经过多次的模拟演练,幼儿自救的意识增强了

㈨ 根据什么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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