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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育考試法規

發布時間:2020-12-18 06:25:59

㈠ 教育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5.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6.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7.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8.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㈡ 跟教育有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是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義務教育旨在提高我國人口素質,保障兒童受教育的基本權利。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基本精神就是用法律來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保障教師待遇和社會地位的不斷提高;加強教師隊伍的規范化管理,確保教師隊伍整體素質不斷優化和提高。

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是中國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教育法》的頒布是關系中國教育改革與發展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的一件大事,對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為教育體系的法制建設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4、《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是為了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發展職業教育,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教育法和勞動法制定的法規。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是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促進民辦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律。

㈢ 我國教育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教育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3)私立學校教育考試法規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十七條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

國家建立科學的學制系統。學制系統內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置、教育形式、修業年限、招生對象、培養目標等,由國務院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國家制定學前教育標准,加快普及學前教育,構建覆蓋城鄉,特別是農村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為適齡兒童接受學前教育提供條件和支持。

第十九條 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採取各種措施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學。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並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二十條 國家實行職業教育制度和繼續教育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和行業組織以及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採取措施,發展並保障公民接受職業學校教育或者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國家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使公民接受適當形式的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等方面的教育,促進不同類型學習成果的互認和銜接,推動全民終身學習。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國家教育考試制度。

國家教育考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種類,並由國家批準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

第二十二條 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

經國家批准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第二十三條 國家實行學位制度。

學位授予單位依法對達到一定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授予相應的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採取各種措施,開展掃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國家規定具有接受掃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應當接受掃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五條國家實行教育督導制度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評估制度。

㈣ 教育法律法規

如下列所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

《教師資格條例》

《普通高等學校檔案管理辦法》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掃除文盲工作條例》

《幼兒園管理條例》

《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

中小學校電化教育規程》

《中小學德育工作規程》

《少年兒童校外教育機構工作規程》

《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

《高等學校培養第二學士學位生的試行辦法》

《成人高等學校設置的暫行規定》

《廣播電視大學暫行規定》

《高等職業學校設置標准》(暫行)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

《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關於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

《社會力量辦學教學管理暫行規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實踐性環節考核管理試行辦法》

《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管理辦法》

《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規程》

《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中國漢語水平考試(HSK)辦法》

《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

《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處罰暫行規定》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特殊教育學校暫行規定》

《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

《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規定》等

㈤ 教育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太多了。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回、《中華人民答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教師資格條例》、《普通高等學校檔案管理辦法》、《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等等。

㈥ 教育法規有哪些

教育法規是有關教育方面的法令、條例、規則、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總稱,也是對人們的教育行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行為規則的總和。它是由國家政權機關制訂,以國家暴力機器為後盾而實施的,對人們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起著保護和規范的作用。

目前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

《教師資格條例》 《普通高等學校檔案管理辦法》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掃除文盲工作條例》 《幼兒園管理條例》

《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

《中小學校電化教育規程》 《中小學德育工作規程》

《少年兒童校外教育機構工作規程》 《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

《高等學校培養第二學士學位生的試行辦法》 《成人高等學校設置的暫行規定》

《廣播電視大學暫行規定》 《高等職業學校設置標准》(暫行)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 《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關於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 《社會力量辦學教學管理暫行規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實踐性環節考核管理試行辦法》 《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管理辦法》 《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規程》

《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中國漢語水平考試(HSK)辦法》 《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

《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處罰暫行規定》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特殊教育學校暫行規定》

《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 《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規定》

㈦ 與民辦學校相關的政策法規有哪些

第一處是依據新《民促法》第十五條規定: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專,應當向屬審批機關提交的材料中包括學校章程。

第二處是新《民促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根據學校章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

第三處是新《民促法》第二十二條學校理事會或董事會的職權中,包含修改學校章程。

第四處是新《民促法》第五十六條中,民辦學校終止的情形之一就是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並經審批機關批准。

第五處是國務院的《若干意見》第十九條規定:完善學校法人治理。民辦學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學校。

(7)私立學校教育考試法規擴展閱讀:

民辦學校對招收的學生,根據其類別、修業年限、學業成績,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學歷證書、結業證書或者培訓合格證書。對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學生,經備案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鑒定合格的,可以發給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民辦學校依法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民辦學校的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有權依照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其合法權益。

㈧ 現行的10部教育法法律法規全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
《教師資格條例》 《普通高等學校檔案管理辦法》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掃除文盲工作條例》 《幼兒園管理條例》
《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
《中小學校電化教育規程》 《中小學德育工作規程》
《少年兒童校外教育機構工作規程》 《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
《高等學校培養第二學士學位生的試行辦法》 《成人高等學校設置的暫行規定》
《廣播電視大學暫行規定》 《高等職業學校設置標准》(暫行)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 《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關於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 《社會力量辦學教學管理暫行規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實踐性環節考核管理試行辦法》 《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管理辦法》 《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規程》
《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中國漢語水平考試(HSK)辦法》 《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
《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處罰暫行規定》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特殊教育學校暫行規定》
《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 《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規定》

㈨ 教師資格證考試教育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資格條例》、《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0號)管理取得教師資格證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十條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
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一條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是:
(一)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二)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三)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四)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五)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取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資格條例》
第六條 教師資格條件依照教師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其中「有教育教學能力」應當包括符合國家規定的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身體條件。
第七條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依照教師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學歷,並應當具有相當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
第六條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道德。
第七條中國公民依照本辦法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當具備《教師法》規定的相應學歷。
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者應當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對於確有特殊技藝者,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其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
第八條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的教育教學能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須的基本素質和能力。具體測試辦法和標准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二)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准》二級乙等以上標准。
少數方言復雜地區的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三級甲等以上標准;使用漢語和當地民族語言教學的少數民族自治地區的普通話水平,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標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
第九條高等學校擬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師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者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只需具備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三)項規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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