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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醫院在編人員辭職

發布時間:2020-12-18 01:21:32

『壹』 本人醫院在編,辭職後准備回家,需要辦理哪些手續(五險一金、戶口、檔案等)

1、關於辭職後社保的轉移問題

可以辦理轉移接續的部分是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其他的三險一金不能辦理轉移接續手續的,住房公積金部分可以取出。職工需要做的是攜帶個人證件和相關材料以及離職證明到當地的社保局養老保險有關部門辦理養老保險的轉移手續,之後再拿著材料和養老保險轉移手續去辦理醫療保險的轉移手續。

2、關於檔案的辦理,是這樣的

假如你辭職的那家單位將你的檔案是委託在人才市場保管的,我們要做的是拿著辭職證明到人才市場去把你的檔案由委託保管轉為個人委託保管。換了公司之後,拿著和新的公司的簽訂的勞動合同到勞動市場,重新辦理託管就可以了。其實這種檔案的轉託管手續在異地辦理工作時比較有用。

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都會有專門的員工來負責員工檔案方面的問題,他們一般都會幫忙辦理,但是有些不太正規的公司也會要求我們自己辦理,這時候就要到社保局去咨詢具體的辦理方式了。如果單位是直接為我們保管檔案的,那就更簡單了,找到新單位就把檔案轉到新單位即可。

(1)公立醫院在編人員辭職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在編人員辭職注意事項

1、目前,事業單位人員辭職爭議很多,一般是事業單位員工提出辭職而單位不同意,員工單方離職,單位留置人事檔案。

我國現實條件下員工沒有人事檔案,其可選擇的工作范圍受到很大限制,無法進入國際大企業工作,找不到理想的工作,無法辦理社會保險事宜,也無法辦理出國的相關手續,員工非常苦惱。此類人事檔案與員工分離的現象非常之多以致也成為社會問題。

2、我國事業單位人員分為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和未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兩部分,其中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與單位的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其辭職條件、辭職程序和辭職糾紛的解決均適用《勞動法》及調整勞動關系的行政法規。

目前,大部分事業單位人員,比如學校的教師、科研院所的研究人員不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這部分人員與單位的關系就不適用《勞動法》,其辭職適用國家相關人事管理法規。

3、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可以提出辭職,並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向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應從收到辭職申請起三個月內,予以辦理辭職手續,發給辭職證明書

並且按國家關於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規定,進行人事檔案移交、接轉手續,一般事業單位人員的辭職是沒有實質性的要件的,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

參考資料

網路-辭職

『貳』 事業單位(醫院)在編人員辭職,具體該如何辦理

事業單位在編職抄工辭職按襲照《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人調發〔1990〕19號)等相關規定辦理。首先是在編職工向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辭職書面申請;

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收到辭職書面申請後,一般應在三個月內,給予書面批復,對批復同意的發給辭職者本人辭職證明書。

事業單位在編職工與所在單位訂有聘用合同的人員,其辭職按照聘用合同的有關規定辦理。辭職經批復同意後,辭職其本人協助用人單位辦理檔案託管、社保等相應的人事手續。

『叄』 醫生有編制和沒編制辭職不同嗎有編制是不是更麻煩些呢

醫生有編制和沒編制辭職不同點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依據不同。

沒編制人員辭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有編制人員辭職依據《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

二、辭職情形不同。

沒有編制人員辭職情形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有編制人員辭職情形如下:

《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規定,聘用單位、受聘人員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員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錄用或者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三、辭職結果不同。

沒有編制人員辭職符合法定情形可以獲得補償金。

有編制人員則沒有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綜上所述,有編制人員辭職不比無編制人員麻煩。

『肆』 我是醫院一名在編人員,如果提出自動離職會有哪些問題

醫院在編人員,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在離職後,原單位會停止其社保,和其他正常離職的是一樣的。如果是單位對員工有培訓的話,在勞動合同期未滿離職會要求賠償違約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4)公立醫院在編人員辭職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伍』 事業單位在編人員辭職

必須先提交辭職申請。

『陸』 我是一名在編護士,由於一些原因,我想考到別的醫院,請問下需要辭職

如果另外一家醫院也是屬於本地區(同一個市、縣)體制內的實行編制管理的專公立醫院,那麼,這種屬跳槽的想法是不可以實現的。
目前,在大多數的體制內的單位,凡屬未經所在單位以及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而意在通過某種形式跳槽的現象是嚴格禁止的,尤其是已經與所在單位簽訂了服務年限約定的在編人員,如果在約定的服務期限未滿的情況下違約辭職,更是會受到5年內禁止再次進入體制內單位的處罰。

『柒』 事業單位(醫院)在編人員辭職,具體該如何辦理,請教法律專業人士,急!

流程如下:

一、提交個人辭職申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申請表》,均需院系部處領導簽字蓋章;

二、報人事處提交請示報醫院主管領導審批、發文公布;

三、領取同意辭職文件、離院通知單,辦理離院手續;

四、至綜合科辦理社保視同繳納證明;

五、提交調檔函(註明接收單位地址、郵編,接收人姓名及聯系方式),人事處將個人檔案寄出。

一般的勞動者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辦理就可以,但你是事業單位的在編人員,在辭職方面不能完全適用勞動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各地一般有各地區的《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辦法》,根據大部分地區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如果你辭職的原因不符合相關《辦法》規定的情形,你需要和單位協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

協商解除達不成一致,受聘人員應當繼續履行聘用合同;一定期限後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與單位協商一致的,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也就是說,如果你辭職原因不存在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的法定事由,單位要求你提前一定期限書面通知辭職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至於違約金問題,若單位已經同意你辭職,你應該按照單位的相關規定對工作進行交接,之後單位會給你出具終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證明。

並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與你結算工資、予以辦理社會保險關系封存或者轉移的手續。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問題也就不需要給付。

(7)公立醫院在編人員辭職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在編人員辭職問題:

事業單位在編職工辭職按照《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人調發〔1990〕19號)等相關規定辦理。

首先是在編職工向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辭職書面申請;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收到辭職書面申請後,一般應在三個月內,給予書面批復,對批復同意的發給辭職者本人辭職證明書。

事業單位在編職工與所在單位訂有聘用合同的人員,其辭職按照聘用合同的有關規定辦理。辭職經批復同意後,辭職其本人協助用人單位辦理檔案託管、社保等相應的人事手續。

『捌』 我是一個公立醫院,有編制的小大夫,如果辭職的話是不是編制就沒了,

1、編制是醫院管理人員的一種改革前方法,是醫院的管理方式,和辭職沒有關系。內


2、在編人員辭職是公容職人員辭職,不在職人員是非公職人員辭職。


3、在職人員辭職,就有一個在編人員名額空缺,單位可以補充一名公職人員,非在編人員不能補充公職人員名額。


4、在編人員辭職要寫辭職書,並且經過單位以及單位的上級批准;非在編人員醫院批准辭工書即可。


5、在編人員辭職以後其人事關系轉入人事局或勞動局,非在編人員不用。


6、在編人員辭職書遞交以後,根據情況或許會延遲一段時間批准,非在編人員30日內即可。

『玖』 事業單位正式在編職員辭職需要注意什麼

事業單位的在編人員也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離職。各個省份有相應的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辦法,如《北京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試行辦法》,對事業單位受聘人員辭職有明確的規定。

受聘人員辭職的原因如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需要和單位協商一致才能解除聘用合同。雙方不能協商解除的,受聘人員必須繼續履行聘用合同,6個月後再次申請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與單位協商一致,才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聘用合同解除以後,單位和個人應當在3個月內辦理人事檔案轉移手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無聘用關系職工的人事檔案。

聘用合同對於解除有特殊約定的,從其約定。如約定單位出資培訓、使用單位戶口指標的,在服務期未滿時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單位有權主張違約金。

(9)公立醫院在編人員辭職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拾』 事業單位正式編制怎麼辭職

事業單位在編職工辭職按照《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人調發〔1990〕19號)等相關規定辦理。首先是在編職工向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辭職書面申請;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收到辭職書面申請後,一般應在三個月內,給予書面批復,對批復同意的發給辭職者本人辭職證明書。

事業單位在編職工與所在單位訂有聘用合同的人員,其辭職按照聘用合同的有關規定辦理。辭職經批復同意後,辭職其本人協助用人單位辦理檔案託管、社保等相應的人事手續。

(10)公立醫院在編人員辭職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在編

事業單位一般指以增進社會福利,滿足社會文化、教育、科學、衛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種社會服務為直接目的的社會組織。

凡是通過事業編制考試(筆試和面試)(這項工作由各用人單位的人事部門委託省、級和地級市的人事廳局所屬人事考試中心(事業單位,考試中心命題和組織報名、考試並交用人單位成績名單,部分單位自行命題組織實施)即可成為事業單位在編人員

事業單位定義

事業單位一般指以增進社會福利,滿足社會文化、教育、科學、衛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種社會服務為直接目的的社會組織。

事業單位編制

凡是通過事業編制考試(筆試和面試)(這項工作由各用人單位的人事部門委託省、級和地級市的人事廳局所屬人事考試中心(事業單位,考試中心命題和組織報名、考試並交用人單位成績名單,部分單位自行命題組織實施)即可成為事業單位在編人員

事業單位在編,既可以確定你是事業單位的正式工作人員!

辭退制度

第一條 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單位用人自主權,優化人員結構,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是單位的一項權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經法定程序單位主動解除與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之間的關系。

第三條 單位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經教育無效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可以辭退:

(一)連續兩年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務,又不服從組織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後在一年之內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務的;

(二)單位進行撤並或縮減編制需要減員,本人拒絕組織安排的;

(三)單位轉移工作地點,本人無正當理由不願隨遷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

(五)損害單位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六)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恐嚇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七)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但不夠刑事處分的;

(八)違犯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九)犯有其它嚴重錯誤的。

符合開除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執行。

第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在下列情況下,單位不得辭退。

(一)因公負傷、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婦女在孕期、產假及哺乳期內的;

(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員在休假期間的;

(四)患絕症、精神病及本專業職業病的;

(五)符合國家規定其他條件的。

第五條 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由單位有關行政領導提出書面意見,說明辭退理由和事實依據,經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後,按人事管理許可權辦理辭退手續、發給本人《辭退證明書》,並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第六條 當事人接到《辭退證明書》十五日之內,可向當地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地尚未成立仲裁機構的,由被辭退人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辭退按《辭退證明書》確定的時間執行。

第七條 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發給被辭退人員辭退費。辭退費由單位在其辦完有關手續後一次性發給,並將《辭退費發放證明》存入本人檔案。辭退費發放標准如下:

(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滿五年(含見習期)的,發給本人當年基本工資(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之和,護士加護齡津貼,中小學教師加教齡津貼,下同)總額的60%;

(二)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發給本人當年基本工資總額的65%,

已實行待業保險的地方和部門,不發給辭退費,被辭退人員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待業保險待遇。

第八條 辭退費從單位事業費中列支。

第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被辭退後一年內,到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三資」企業工作,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幹部身份;被辭退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到私營企業工作或被辭退後一年之內找不到接收單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幹部身份。

管理被辭退人員人事檔案的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流動服務機構負責其幹部身份的審定工作。對保留幹部身份的,應將《被辭退人員幹部身份證明書》存入本人檔案。

第十條 被辭退人員由全民所有制單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業時間,其工齡合並計算。對再次被辭退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發放辭退費時,其工作時間從重新接收之日算起。

第十一條 被辭退人員的人事檔案,有關單位應按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關於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調發[1988]5號)和《關於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補充通知》(人調發[1989]11號)進行移交、接轉和管理。

第十二條 被辭退人員到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時,由接收單位向管理其人事檔案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出具《被辭退人員接收函》,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憑《被辭退人員接收函》,向接收單位出具《被辭退人員工作介紹信》和《工資轉移證》,並將被辭退人員的人事檔案轉交接收單位。

第十三條 被辭退人員在沒有另外獲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內允許繼續居住原單位住房,具體居住時間和收費標准,按當地政府有關規定辦理;當地政府沒有規定的,可按單位與個人簽定的協議辦理;未簽協議的,單位與個人協商解決。

第十四條 被辭退人員被辭退後不得泄露國-家-機-密,不得損害原單位的經濟權益和技術權益,違者責令賠償經濟損失或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必須嚴格依據本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辭退工作,嚴禁單位負責人濫用辭退權。對借辭退進行打擊報復的,應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被辭退人員不得無理取鬧,糾纏領導,擾亂工作秩序,伺機報復,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工人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辭退證明書》、《辭退費發放證明》、《被辭退人員幹部身份證明書》、《被辭退人員接收函》、《被辭退人員工作介紹信》、《工資轉移證》的式樣附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印製。

第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報人事部備案。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辭退證明書

2.辭退費發放證明

3.被辭退人員幹部身份證明書

4.被辭退人員接收函

5.被辭退人員工作介紹信

6.工資轉移證

附件一

第___號

辭退證明書

根據《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第三條第__款,經研究,決定辭退__同志。辭退從__年__月__日算起。

__年__月__日

註:此證明一式三份:1.單位留存一份;2.被辭退人員留存一份;3.存入本人檔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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