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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進行營利活動

發布時間:2020-12-13 14:00:15

① 《輔仁學校》既不是公立,也不是私立,是創新體制非營利性學校,可以讓低保戶申請減免學費嗎

去學校咨詢一下就知道了。
這樣的學校是否執行國家對困難和低保學生的優惠政策,學校是有規定的,並且如果享受也是通過學校上報的,因此學校是知道的。
所以你去學校咨詢一下就知道了。

② 都說公立學校是不交稅的,但非法亂收費的錢應該屬於盈利性的吧那這樣該納稅嗎

高三的復習資料是自願買的。屬於教參,學校都是和新華書店勾結的。學校是在中間拿回扣的,是很黑,我也是這么被敲詐過來的。至於考試費,水電費我還是第一次聽說。這個屬於非法收費,可以到教育局投訴。

③ 學校開發票是屬於單位還是事業單位

開發票高校是企業還是非企業單位,高校在開具發票時,如果是公立學校的話就屬於事業單位類,應該選非企業單位,因為非企業性質的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為抬頭的發票可以不填寫稅號。

非企業性質的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為抬頭的發票可以不填寫稅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的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

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3)公立學校進行營利活動擴展閱讀

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民辦非企業單位(合夥)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三種。

個人出資且擔任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人的,可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

兩人或兩人以上合夥舉辦的,可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合夥)登記。

兩人或兩人以上舉辦且具備法人條件的,可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或由上述組織與個人共同舉辦的,應當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④ 學校是不是事業單位

公辦來學校屬於事業單自位.民辦的不是,屬於企業性質,也算是非營利企業吧
老師並不是公務員.但待遇不低於公務員.
銀行是國有股份制企業.不是事業單位.除中國人民銀行是政府執行監管職能銀行外,其他的還有一些民營銀行和外國銀行.營業員不是公務員.

⑤ 獨立學院是公辦高校還是民辦高校是屬於營利性大學還是非營利性大學

西南石油大學知道團隊為你解答:
獨立院校現在大多為民辦高校,因為三內本類院校吸引考生大多靠容的是優越的生活、學習設施,所以這方面的投入是很大的,又由於民辦高校受國家支持較少,那麼按照羊毛出在羊身上的原則,這些支出只能通過從學生身上找回,這也就是民辦高校收費較貴的原因了。能說的就這些,其他的自己領會。祝你好運。
—————更多問題,請求助西南石油大學知道團隊http://..com/team/view/%CE%F7%C4%CF%CA%AF%D3%CD%B4%F3%D1%A7或留言西南石油大學網路知道團吧

⑥ 民辦非營利幼兒園可以佔用公辦學校嗎

不可以,即使是公辦也是不可以的,除非土地界限由於年代過早,有過重疊或者被另外一方早期佔用,後來再要回來那是可以的,具體這需要看兩個學校的土地證約束的范圍決定

⑦ 班主任老公毆打家長校長被免,處理結果你滿意嗎對於補課現象你怎麼看

一班主任老公毆打家長,校長被免職,處理結果我覺得有些問題,並不令人滿意,這件事情當中這名班主任才是主要責任人。補課現象現在是比較普遍的,但是在職教師補課卻是不被允許的,教育局明確規定專職教師不能夠參與營利性的活動,尤其是補課。但是由於教師的工資普遍較低,而補課的費用非常高,所以許多老師都會選擇偷偷進行補課來賺一些外快,有時候補課兩個月的費用比他們一年的獎金都高,所以這也是很多老師願意違反規定鋌而走險的原因。

就其根本來說,家長會找輔導機構給孩子補課,就是為了能讓自己的孩子領先別人一些。我認為對專職教師不讓其有償補課的規定還是應該繼續下去,如果放開了這項規定限制,那麼老師都會選擇給學生課後補課,這樣他們就不會投入全部的精力和時間給學生上課了。

⑧ 如何對非營利和營利性民辦學校實行差異化扶持提高教育交流合作水平

民辦學校和非民辦學校則是從辦學主體上來區分的。民辦學校有三個明顯特徵:1.舉辦人不是國家機構;2.資金來源於非國家財政性經費;3.面向社會舉辦學校,也就是面向社會招收學生和學員,服務於不特定的群體和公民個人,而不是只招收某個團體、企業、行業、系統和特定群體的人為學生或學員。從現實情況來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主要有:公民個人、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集體經濟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從資金來源渠道來看,有個人自籌資金、個人智力投入(無資金投入)、個人和企業的投資、集資或入股以及捐資等。對於一個特定的民辦學校來說,資金來源並不完全是單一的,可以是個人、集體、企業資金的混合。同時,非財政性經費並不排除國有資產的注入。
政策,清理歧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各計劃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1〕13號)、《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1—2020年)》,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發展教育和社會培訓事業,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發揮民間資金推動教育事業發展的作用
(一)民辦教育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增長點和促進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要充分發揮民間資金的作用,把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促進民辦教育發展作為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
(二)健全以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經費的教育投入體制。加大政府教育投入的同時,採取積極有效措施,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形成以政府辦學為主體、全社會積極參與、公辦教育與民辦教育共同發展的格局。
(三)完善民辦教育相關政策和制度,調動全社會參與教育的積極性,進一步激發民辦教育體制機制上的優勢和活力,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教育需求,探索完善民辦學校分類管理的制度、機制。
二、拓寬民間資金參與教育事業發展的渠道
(四)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以多種方式進入教育領域。社會力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獨立舉辦、合作舉辦等多種形式興辦民辦學校(含其他教育機構,以下同),拓寬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參與教育事業改革和發展的渠道。
(五)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進入學前教育和學歷教育領域。積極扶持民辦幼兒園特別是面向大眾、收費較低的普惠性幼兒園,引導民辦中小學校辦出特色,鼓勵發展民辦職業教育,積極支持有特色、高水平、高質量民辦高校發展。
(六)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參與培訓和繼續教育。以社會需求為導向,積極鼓勵民間資金參與在職人員職業培訓、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轉崗培訓等各類非學歷教育與教育培訓,推進終身學習體系和學習型社會建設。完善政府統籌協調和監管機制,培育、規范非學歷教育和教育培訓發展環境,建立健全培訓服務質量保障體系。
(七)允許境內外資金依法開展中外合作辦學。外商投資公司在我國境內開展教育活動須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的規定。允許外資通過中外合作辦學的境外一方依照《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及其實施辦法參與合作辦學。鼓勵民間資金與我國境內學校合作,參與引進境外優質教育資源,依法舉辦高水平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中境外資金的比例應低於50%。鼓勵民間資金與我國境內學校合作赴境外辦學,增強我國教育的國際競爭力。
三、制定完善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
(八)完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制度。進一步清理教育行政審批事項,改進審批方式,簡化審批流程,規范民辦學校審批工作。民辦學校設置,執行同類型同層次公辦學校的設置標准,可以適當放寬幼兒園審批條件。民辦高校申請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授予權的,按與公辦高校相同的程序和要求進行審批。
(九)清理並糾正對民辦學校的各類歧視政策。依法清理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不利於民辦教育改革發展的規章、政策和做法,落實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在自查自糾基礎上,積極協調相關部門,重點清理糾正教育、財政、稅收、金融、土地、建設、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利於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保護民辦學校及其相關方的合法權益,完善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
(十)落實民辦學校辦學自主權。民辦學校依法自主制定發展規劃,設立內部組織機構,聘任教師和職員,管理學校資產財務。實施高等學歷教育和中等職業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按照國家課程標准和有關規定自主設置和調整專業、開設課程、選用教材、制訂教學計劃和人才培養方案。基礎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在完成國家規定課程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民辦學校引進的境外課程需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對境外教材應依法進行審定。
(十一)落實民辦學校招生自主權。支持民辦高校參與高等學校招生改革試點。進一步擴大民辦本科學校招生自主權,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視生源情況允許民辦本科學校調整招生批次。完善民辦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自主招生制度,有條件的地區教育行政部門可允許辦學規范、管理嚴格的學校,在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自主確定招生范圍和年度招生計劃。中等層次以下民辦學校按照核定的辦學規模,與當地公辦學校同期面向社會自主招生。
(十二)落實民辦學校教師待遇。民辦學校教師在資格認定、職稱評審、進修培訓、課題申請、評先選優、國際交流等方面與公辦學校教師享受同等待遇,在戶籍遷移、住房、子女就學等方面享受與當地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教師同等的人才引進政策。民辦學校要依法依規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待遇,按照有關規定為教師辦理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鼓勵為教師辦理補充保險。支持地方人民政府採取設立民辦學校教師養老保險專項補貼等辦法,探索建立民辦學校教師年金制度,提高民辦學校教師的退休待遇。建立健全民辦學校教師人事代理服務制度,保障教師在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之間合理流動,鼓勵高校畢業生、專業技術人員到民辦學校任教任職。
(十三)保障民辦學校學生權益。民辦學校學生與公辦學校學生同等納入國家助學體系,在政府資助、評獎評優、升學就業、社會優待等方面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學生享有同等權利。民辦普惠性幼兒園與公辦幼兒園在園兒童享受同等的資助政策。
(十四)完善民辦學校稅費政策。民辦學校用電、用水、用氣、用熱與公辦學校同價。捐資舉辦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執行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政策。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配合協調相關部門制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經營性教育培訓機構和開展營利性民辦學校試點的民辦學校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民辦學校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學費、各種代收代辦費用的項目和標准執行相關價格政策。
(十五)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辦學校建設。扶持和資助民辦學校提高管理水平,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建立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共享優質教育資源的機制,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推動民辦學校不斷提高辦學水平和人才培養質量。
四、引導民辦教育健康發展
(十六)健全民辦學校內部治理結構。規范民辦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成員構成,限定學校舉辦者代表的比例,校長及學校關鍵管理崗位實行親屬迴避制度。完善董事會議事規則和運行程序,董事會召開會議議決學校重大事項,應做會議記錄並請全體董事會成員簽字、存檔備查。健全校長和領導班子的遴選和培養機制,實行校長任期制,保障校長、學校管理機構依法行使教育教學權和行政管理權。要切實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工作,實現民辦高校黨組織全覆蓋,充分發揮民辦學校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健全民辦高校督導專員制度,建立民辦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民辦高校要根據相關規定和實際工作需要,配備足夠數量的輔導員和班主任。建立健全校園安全管理和保衛制度,配備安全保衛力量,完善安全防控體系,維護校園安全穩定。
(十七)健全民辦學校資產和財務管理制度。依法落實學校法人財產權,學校存續期間,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學校法人財產。民辦學校應將舉辦者投入的資產、辦學積累的資產、政府資助形成的資產分類登記建賬,將學費收入、政府資助等公共性資金存入學校銀行專款賬戶,主管部門要對學校公共性資金的銀行專款賬戶進行監管,確保辦學經費不被挪作他用。完善財務管理和會計制度,加強財務監督和資產監管,實行財務公開。民辦學校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依規出具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報審批機關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十八)建立民辦學校風險防範機制。各地要加強民辦學校辦學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完善辦學風險評估、預警機制,制訂工作預案。學校主管部門應關注民辦學校舉辦者的運行情況,對舉辦者非法干預學校運行、管理,抽逃出資,挪用學校辦學經費等違法行為要加強監管,對可能影響所舉辦學校的重大事件及時了解、快速預警,督促學校規避風險、平穩運行。
(十九)建立民辦學校退出機制。民辦學校終止辦學,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提出清算和安置方案,保證有序退出,保護師生權益,防範國有資產流失,維護社會穩定。民辦學校舉辦者退出舉辦、轉讓舉辦者權益或者內部治理結構發生重大變更的,應事先公告,按規定程序變更後報學校審批機關依法核准或者備案。
五、健全民辦教育管理與服務體系
(二十)將民辦教育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教育發展規劃。各地在制訂本地區教育事業發展規劃、調整學校布局時,要充分考慮民辦教育的作用,挖掘民間資金的潛力。新增教育資源要統籌考慮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的發展實際。
(二十一)加強對民辦學校辦學行為的監督。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合作,開展民辦學校年度檢查,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並將檢查結果作為政府資助等扶持政策重要依據,不斷完善政府扶持政策體系。健全民辦學校督導、評估制度,強化督導專員的責任,發揮中介機構的作用,提高民辦學校督導評價科學化水平。將檢查、督導、評估作為規范民辦教育的重要手段。
(二十二)提高民辦教育管理和服務水平。各地要逐步建立滿足公眾需求、方便辦學者需要、有利於提高政府管理服務水平的民辦教育服務和管理信息平台,推進民辦教育信息化建設,加強民間資金參與教育事業和社會培訓事業的信息統計和發布工作。引導民辦教育中介機構健康發展,加強民辦教育研究機構建設。積極宣傳民辦教育先進典型、改革成果和發展成就,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制定進一步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措施,營造全社會支持民辦教育發展的良好環境。

⑨ 培訓機構可以進公辦高校進行盈利性培訓嗎

可以的
很多高校中都是有培訓機構進駐的
培訓機構只需要和高校的有關部門溝通,繳納一定的費用就可以了

⑩ 關於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怎麼操作

民辦學校應當是什麼性質的法人?
來源:網路整理 作者:西安高校網 人氣:172 發布時間:2014-08-07
摘要:一、民辦學校登記為「民辦非單位」缺乏法律依據 1.民法認定民辦學校屬於事業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7號頒布),我國法人包括法人、機關法人、事業
一、民辦學校登記為「民辦非單位」缺乏法律依據
1.民法認定民辦學校屬於事業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7號頒布),我國法人包括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四類。
「民辦非單位」作為「第五類」法人,當然與我國出現民辦、民辦學校有關。鑒於人事部和民政部行政管理許可權發生交叉重疊,經協調,於1996年將民辦的一部分從事業單位中分出由民政部繼續管理,並由民政部成立社團管理司專管民辦事業單位(後來才被稱為民辦非單位)和社會團體兩類。199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和辦公廳發出《關於加強社會團體和民辦非單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辦發〔1996〕22號); 1999年12月,民政部發布《民辦非單位登記管理辦法》。
雖然民辦學校在這些法規政策中被定性為「民辦非單位」,但按照法律高於行政法規的法理規則,這些行政法規或政策文件因違背民法這一基本法律,均缺乏法律依據。
2.民辦教育促進法未明確民政部門是民辦學校的唯一登記機關。《民辦教育促進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0號頒布)第18條規定:「民辦學校取得辦學許可證,並依照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進行登記,登記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予以辦理。」《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2004年3月5日令第399號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18條補充了民辦學校登記手續的規定。但二者均沒有提到登記機關一定就是民政部門。
而在《民辦非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令第251號發布)中也沒有明確規定民辦學校是「民辦非單位」。按照「法律高於行政法規」和「後法高於前法」的法理規則,民政部門受理民辦學校登記「民辦非單位」也已經缺乏法律依據。

二、民辦學校登記為「民辦自籌自支事業單位」有法可依
隨著《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頒布實施,民辦學校單位性質問題已有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3條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雖然《民辦非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曾經規定不能以國有資產舉辦民辦非單位,但《民辦促進法》並沒有禁止以國有資產出資舉辦民辦學校;《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7條更是明確規定可以以國有資產參與舉辦民辦學校。
在理論上,《民辦教育促進法》在法律層級高於行政法規,更是制定政策的依據。制定的兩個行政法規不應存在互相對立的矛盾。實踐上,同屬於令,應依照「後法高於前法」的法理規則,立即執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依法恢復民辦學校「民辦自籌自支事業單位」的法律地位。考慮目前我市人事、民政部門實際,建議市採取以下方式實現依法行政:即由人事部門受理以國有資產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登記為「民辦自籌自支事業單位」,由民政部門受理以純民間資產舉辦的民辦學校登記為「民辦非單位」。
三、民辦學校登記為「民辦自籌自支事業單位」是唯實的依法創新
根據1999年12月民政部發布的《民辦非單位登記管理辦法》,民辦學校屬於民辦非單位法人,在民政部門登記。不僅違背了「法律高於行政法規」、「行政法規高於部門規章」和「後法高於前法」的法理規則,更在實踐中產生以下現實問題。
第一,教師問題。由於民辦學校的法人性質問題,教師與學校發生爭議後,勞動部門和人事部門相互推諉,民辦學校教師既不能申請勞動仲裁,也不能申請人事仲裁,而勞動仲裁或人事仲裁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前置程序,教師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力的保障。而民辦學校只能按標准為教師上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退休後教師領取的養老金與公辦教師相差一半,影響了民辦學校教師的穩定,影響了公辦學校教師向民辦學校的流動,公辦教師寧願早退休拿80%的工資,也不原意到民辦學校去。全國人大副委員長許嘉璐在2006年9月3日「民進全國社會服務工作經驗交流暨表彰大會」上就表示,人事制度不改,民辦教育難興。
第二,稅收問題。按照《所得稅暫行條例》(令〔1993〕137號),實踐中,稅務部門要求民辦非單位繳納營業稅和所得稅。1999年《公益事業捐贈法》第2條規定,只有向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捐贈的組織或自然人才能享受稅收。把民辦學校簡單歸類為民辦非單位法人,對於如何執行民辦學校的稅收政策造成分歧和困難。例如,公辦非學歷教育要交3.3%的營業稅,但實際上大多數沒有交納;而民辦非學歷教育,不僅有營業稅,還要交納17%的所得稅。在民辦學歷教育上,因為各項稅收政策矛盾重重,很多民辦學校被當地稅務部門課以33%的所得稅。既然法律規定民辦教育是公益性事業,又登記為民辦非單位,為什麼要按照來收稅?
第三,費用問題。一方面,大多數民辦學校沒有同公辦學校一樣取得劃撥用地,建設過程中的各項收費也沒有獲得公辦學校同樣的減免待遇;學校日常運轉過程中的公用事業收費,有的地方沒有與公辦學校同一標准,有的則是按和商業標准。
第四,會計問題。民辦學校作為民辦非單位,執行的是財政部2005年1月1日實施《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該《制度》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因為出資而擁有非營利組織的所有權;收支結余不得向出資者分配;非營利組織一旦進行清算,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應按規定繼續用於社會公益事業。」如此,民辦學校出資人出資部分所形成的校產所有權和從辦學節余中提取合理回報的政策均要受阻。民辦學校是適用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還是會計制度?事實上缺乏明確的依據。
鑒於民辦學校登記為事業單位法人,相關稅收政策、合理回報、人事仲裁、人才引進、社會保險等一系列問題都可以得到比較好的解決,為此,我建議從溫州目前民辦教育的實際出發,依法重新研究考慮作為公益性事業單位的民辦學校的法人類型問題,按照《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 號 2005年5月10日)關於「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社會事業領域」的要求,突破民辦學校不能登記為「事業單位」法人的傳統觀念和政策障礙,率先依法恢復民辦學校屬於「民辦自籌自支事業單位」的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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