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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師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0-12-11 18:19:58

㈠ 請問私立學校的教師受不受教育局管理

任何學校最擔心的就是安全問題
私立學校尤其重視!
首先找班主任
應該跟班主任詳細了解情況
解決不了就直接反映到校長那
或者辦學人那裡
再不行直接找教育局
學生的利益高於一切
只要是受到了傷害

㈡ 私立學校教師應享有哪些合法權益

一名教師在民辦學校中,從受聘上崗、教師管理直至離職存在著一系列法律問題,如果能做到妥善處理,既能維護教師與學校的雙方權益,又能體現民辦學校用人機制的靈活性,穩定優秀的師資。反之則勢必影響到民辦學校教師的穩定,尤其是當學校與教師之間的矛盾如未能很好解決,一旦上升到法律程序,必然會給民辦學校的管理帶來被動局面,最終影響到民辦學校的可持續發展。
但是,由於民辦教育的立法工作相對滯後於民辦教育實踐,20年來,我國一直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來規定民辦學校教師的權利和義務,調整民辦學校教師與學校之間的法律關系。《民辦教育促進法》的出台,雖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上述問題,但仍不能滿足現實工作的需要。在此,我們以《民辦教育促進法》為基礎,結合《教育法》、《教師法》、《民法通則》、《勞動法》、《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具體條文和精神,從民辦學校教師應聘上崗、解聘離職及聘任期內三個環節來分析教師與學校雙方的法律關系。
一、 教師與學校在應聘和招聘環節中的法律問題
民辦學校教師與學校的合作是一個雙向選擇的結果。而應聘和招聘程序又是雙方合作的首要環節。在此環節上,雙方的行為應具有以下特徵。
1.合法性,在此特指雙方的身份和特定的招聘和應聘行為的合法性。
民辦學校的合法性主要體現在:符合《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九、十、十七、十八條的相關規定,取得辦學許可證,並依照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進行登記,登記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即時予以辦理。符合上述規定的辦學機構才是合法的民辦學校,才能依法進行招聘教師等其他教育活動。
教師的合法性體現在:具備《教師法》及《教師資格條例》以及《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十八條所規定的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才能應聘民辦學校的教師崗位。此外,由於我國教師流動受到很多限制,在此還應要求,應聘的教師首先應保證自己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無瑕疵問題。
2.真實性。它是雙方的合作的誠信基礎。其要求民辦學校應對其在各種招聘場所所發布的招聘信息的真實性和對應聘者所做出承諾的真實性和實效性承擔法律責任。反之,也要求教師對自己所提供的應聘材料的真實性,所提供證件的有效性予以法律上的保證。
3.契約性。民辦學校與教師雙方一旦確定聘用關系,應以鑒定聘任合同的形式將其固化。此時雙方的聘用關系應完全受到《勞動法》的調整。民辦學校(或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所制定的格式合同的內容不得於與《合同法》中關於合同的基本規定及聘用勞動合同的專門規定相違背。由於雙方信息不對稱,學校應保證教師在簽定合同前對學校的與之相關的人事政策及管理制度有詳盡的了解並無疑義。
4.在招聘工作中,民辦學校還應保證招聘程序的合法性及招聘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二、民辦學校與教師在解聘離職程序中的法律關系的處理
在民辦學校,教師離職有兩種情況:一是聘用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簽聘用合同。二是聘用合同期未滿,教師或學校單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在第二種情況下,任何一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都意味著雙方合作關系破裂(極少數特殊情況在此可忽略不計),能否妥善地依法處理包含其間的法律問題對於學校的穩定和發展至關重要。在此有四點探索:
1.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時間是否合法合理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分別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在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和第三十條分別作出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此情形下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的規定。這些規定應完全適用於民辦學校與教師之間的聘用關系。然而由於學校教育工作的特殊性,在學期中途,教師單方向學校提出解除合同,學校在短時間內很難找到合適人選,對學校的教育教學的穩定造成較大影響;學校單方解僱教師,此時各個學校人員相對飽和和穩定,也會為教師在短時間內再就業帶來一定影響。因此,針對民辦學校,無論是教師還是學校單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在必須合法的時候應考慮其合理性。建議民辦學校與教師雙方在聘用合同中約定,除非重大責任事故和特殊情況,雙方均不得在學期中期單方解除聘用合同。
2.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理由是否合乎法律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在何種情形下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何種情形下單方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在何種情形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已有明確規定,此也應為民辦學校或教師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法定理由。此外,在不違背法律的前提下,雙方在聘用合同的約定也應成為解除聘用合同的合法理由,尤其是合同中聲明的學校規章制度中的「天條」。其實嚴格意義上講,學校的規章制度也應是學校與教師聘用合同的中必不可少的附件。
3.因解除聘用合同而造成對方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是否得到賠償或補償
民辦學校與教師的很多糾紛落腳點都是經濟因素,《合同法》、《勞動法》對一方違約或單方解除合同而造成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賠償責任作了明確規定;《勞動法》及相關法規對用人單位在法定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責任作了詳盡規定。對這些規定當無可置疑。然而這些規定對流動的教師卻缺乏相應的約束力,當誠信尚未建立時,怎樣挽回和減少因教師的突然離職而造成的損失,已是民辦學校管理者頗費心思的問題。目前有些民辦學校採取扣壓教師有效證件的做法,雖於法無據,實不得已而為之。解決此問題有兩種思路:一是雙方在協議中約定違約金;二是通過地區民辦教育行業協會為教師建立誠信檔案,使違約的教師在本區域的民辦學校中喪失再就業的機遇。
4.因離職而造成民辦學校與教師之間的矛盾是否有合理的解決渠道
《教師法》第三十九規定:「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這可看作是解決民辦學校與教師之間矛盾的渠道之一。而在現實中,面對民辦學校,教育行政部門的作用和實效又是非常有限的。更多的老師願意通過勞動仲裁和法院來快速有效地解決問題,但一旦介入到司法領域,又涉及到法律成本和法律效率問題,並非教師和學校所認可的理想方式。解決二者矛盾的另一個渠道是借鑒國外私立學校做法,成立行業自律協會來維護雙方合法權益。
三、民辦學校和教師在聘用期內的法律地位及權利和義務
民辦學校教師的法律地位如何?究竟擁有哪些權利?又具有哪些義務?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民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與公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從廣泛意義上說,民辦學校的教師在法律地位上和公辦學校教師平等,那麼民辦學校教師就應享有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的權利和義務。我國1995年3月頒布的《教育法》是我國教育的根本大法,同樣適用於民辦學校,它在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忠誠人民的教育事業。「《教師法》是適用於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教師的專項法律,其中當然包含民辦學校的教師。它對教師的法定含義、地位作用、基本要求和教師的權利義務有著明確規定。」
《教師法》第三條規定: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這一法律定位同樣適用於我國民辦學校教師的教師群體。
依據《教師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的具體規定和相關精神,我國民辦學校教師應享有以下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如下:
1.民辦學校教師的權利
(1)平等權:享有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時在業務培訓、職務聘任、教齡和工齡計算、表彰獎勵、社會行動等方面享有與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的權利。(2)教育教學權: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3)學術活動權: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4)指導評定權: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5)報酬保障權: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和和學校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帶薪休假;同時有權要求學校為其繳納法定的社會保障金;此外在學校終止時,有權獲得補償。(6)管理監督權:教師可以通過選取教職工代表進入學校理事會或董事會,參與學校重大事項的決策,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同時可以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7)進修培訓權: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8)工作條件權:這是為確保教師在正常順利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一項基本權利。學校為每一位教師提供工作所必需的條件。教師有權按學校規定領用和消費辦公用品,享受學校提供的工作環境。(9)合法權益保障權:可以依照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此外當教師認為自己的正當權益受到侵害或在學校受到不公正待遇,教師有權向教育行政部門和行業協會提出申訴,乃至司法訴訟。(10)拒絕權,即除法令和合同另有規定或約定外,教師有權拒絕參加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育教學無關的工作或活動。
2.民辦學校教師的義務
(1)遵紀守法義務: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2)遵守聘約的義務:聘用合同是聯結民辦學校與教師之間最重要的法律紐帶,教師應嚴格遵守聘用合同,認真履行合同所設定的義務。(3)保證具有國家規定的任教資格。這是在民辦學校從教的基本條件。(4)教育教學義務: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5)思想品德教育義務: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6)保障受教育者合法權益的義務。其實質仍是《教師法》中尊重愛護學生和保護學生的義務在民辦教育領域中具體體現。在此提出進一步強調了民辦學校中「學生高於一切」的工作指導原則。(7)提高思想業務水平義務: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8)尊重家長的義務。牢固樹立優良的服務意識,把家長視為學校的生存發展的有力支持者,與家長建立良好的合作夥伴關系。(9)廉潔從教的義務。堅守高尚情操,發揚奉獻精神,自覺抵制社會不良風氣影響,不利用職責之便謀求私利。
在聘用過程中,民辦學校除了負有國家教育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外,針對上述民辦學校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民辦學校享有的權利包括:(1)在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制定學校的人事政策和管理規章權利。(2)可根據國家和地方教育方針制訂本學校的教育教學計劃及發展規劃。(3)可根據學校工作需要及雙方的聘用合同安排教師的工作崗位。(4)可對教師的工作進行評價和考核。(5)依據學校管理規章對教師具有管理權。
與權利相對應,民辦學校應當承擔的義務是:(1)遵守聘約,嚴格履行聘用合同設定的學校義務。(2)保障教師依法享有的合法權益。(3)為教師提供適宜的工作和生活環境。(4)對教師的勞動進行公平公正地評價和考核。(5)為教師更好地行使權利提供保障。

㈢ 私立學校的教師和行政人員工資怎麼發

私立學校中教師的工資應納入學校成本裡面,而不是費用。私立學校的營業是通過學生的學費等,教師工資是直接與學生相關,納入成本核算。

㈣ 請問私立學校的教師受不受教育局管理

嚴格來地說,任何學校的老師都自需要教師資格證,只是我們當前管理比較混亂,特別是中職教育和私立學校,凡是學校都在教育局有備案或經當地政府部門批准,只要是學生都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勇敢地拿出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

㈤ 您對加強民辦學校教師管理有什麼意見和建議

學習興奮點和興趣點。

是我這個民辦高校畢業生平蹚世界500強20年的法寶。

㈥ 私立學校教師規定

教師工資改革方案最新消息:
1、基本工資:教師按照教師資格定:小學教師3000元,初中教師3500元,高中教師3800元,大專教師4100元,大學教師4500元。(隨國民經濟增長)
2、教齡工資(含工齡):每年60元,隨著教齡增長。工齡工資的實行這不僅是對老教師的照顧問題,更重要的是鼓勵終身從教的思想,有利於教師隊伍的建設和教師隊伍的穩定。
3、課時工資:課時補貼按照實際上課按勞取酬原則;主要是鼓勵教師多代課,特別是年輕教師精力充沛,他們多代課,並得到應有的報酬,不僅是心理的安慰,也是對他們的鼓勵
4、績效工資:學期和學年獎金(取代職稱工資)。這部分獎金,只能占工資的10%左右。大家推薦競比實績,每學期學年評,不終身制。每個老師積極努力年年有希望。主要是激勵工作出成效,優質優得,不僅要激勵多代課,更要激勵上好課。

公立學校與私立學校招聘教師的制度有什麼不同嗎

其實現在已經沒有什麼分配了,主要還是應聘制度,有能力的到哪都招,區別在於,私立主要是以工資高來招教師,但福利差,公立的工資和他們就不能比了,但福利上很好,畢竟有政府管,自我感覺有能力就去私立當老師,那個是按你能力給錢,能力高錢就過,公立的教師是按檔分的,班主任賺的一樣,科任賺的一樣,分檔!公力和私立都是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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