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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0-12-10 12:58:20

『壹』 開個小學生託管班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向教育部申請後,設立的營利性民辦學校發給辦學許可證。

依據《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申請正式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正式設立申請報告。籌設批准書。舉辦者資質證明文件。提交材料同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三)項。學校章程。學校首屆董事會、監事(會)、行政機構負責人及組成人員名單和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學校黨組織負責人及組成人員名單和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教職工黨員名單。學校資產及其來源的有效證明文件。學校教師、財會人員名單及資格證明文件。直接申請正式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的,須提交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材料、第十二條除第(二)項以外的材料。

審批機關對批准正式設立的營利性民辦學校發給辦學許可證;對不批准正式設立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經審批正式設立的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1)私立學校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相關要求規定:

1、營利性民辦學校收入應當全部納入學校財務專戶,出具稅務部門規定的合法票據,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保障學校的教育教學、學生資助、教職工待遇以及學校的建設和發展。學校應當將黨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團組織工作經費納入學校經費預算。

2、營利性民辦學校擁有法人財產權,存續期間,學校所有資產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抽逃。

3、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不得抽逃注冊資本,不得用教育教學設施抵押貸款、進行擔保,辦學結余分配應當在年度財務結算後進行。

『貳』 青島市民辦學校退費管理辦法

青島酒店管理學院是公辦院校,國家級重點高職院校。當然不是私立學校啦。而且這個學校的校內環境挺漂亮的!

『叄』 五部門聯合制定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都有什麼內容

日前,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新聞出版署研究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簡稱《意見》),要求各地按照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全面落實教育收費管理主體責任,正確處理好政府與社會、受教育者的關系,正確處理好教育收費與財政撥款、學生資助的關系,正確處理好簡政放權和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關系,進一步完善教育收費政策體系、制度體系、監管體系,提升教育收費治理能力。

1、堅持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公辦義務教育學校不收取學費、雜費。各地要嚴格執行義務教育法,鞏固完善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堅持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嚴禁隨意擴大免費教育政策實施范圍。對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學生免除學雜費標准按照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執行;

對生均教育培養成本不足部分,應嚴格落實非營利性法定要求,合理確定收費標准。嚴禁收取與招生入學掛鉤的捐資助學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學校或其他社會組織,收取的學雜費不應包括學生完成九年義務教育課程按規定免除的學雜費。

2、堅持實施非義務教育培養成本分擔機制

非義務教育實行以政府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其他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的投入機制。各省應根據辦學成本、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落實並動態調整公辦幼兒園、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職院校、普通本科院校生均財政撥款標准或生均公用經費標准。

學校(包括幼兒園,下同)按照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的一定比例向受教育者收取學費(保育教育費),綜合考慮實際成本(扣除財政撥款)等向住宿生收取住宿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免政策。各省應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公辦幼兒園、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學費(保育教育費)占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的比例。

現階段,公辦高等學校學費占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過25%,各地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培養成本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合理確定。

軍隊舉辦的幼兒園招收地方人員子女,享受當地人民政府補助的,應按照公辦幼兒園有關規定收費;未享受補助的,由軍隊依據國家有關政策具體制定,合理確定收費標准。中外合作辦學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收費政策,由各省制定。

3、堅持實施民辦教育收費分類管理

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的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收費標准,實行市場調節,由學校自主決定。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收費標准根據各省級人民政府出台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管理辦法,統籌考慮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收費水平,結合經濟發展水平、群眾承受能力、辦園成本和財政補助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

各地要加快制定並落實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財政補助標准,落實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生均公用經費補助,加強收費標准調控,堅決防止過高收費。2016年11月7日以前設立的民辦學校,在未完成分類登記相關程序前收費政策按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管理。

4、完善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等政策

學校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教學任務外,為在校學生提供學習、生活所需的相關便利服務,以及組織開展研學旅行、課後服務、社會實踐等活動,對應由學生或學生家長承擔的部分,可根據自願和非營利原則收取服務性費用。相關服務由學校之外的機構或個人提供的,學校可代收代付相關費用。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具體政策,由各省制定。

國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確規定由財政保障的項目不得納入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學校不得擅自設立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不得在代收費中獲取差價,不得強制或者暗示學生及家長購買指定的教輔軟體或資料,不得通過提前開學等形式或變相違規補課加收相關費用。

校內學生宿舍和社會力量舉辦的校外學生公寓,均不得強制提供相關生活服務或將服務性收費與住宿費捆綁收取。學校自主經營的食堂向自願就餐的學生收取伙食費,應堅持公益性原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5、完善在內地(祖國大陸)學習的港澳台僑學生收費政策

對於在內地(祖國大陸)學習的港澳台地區學生以及海外華僑學生,在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學習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與內地(祖國大陸)學生相同的收費政策;錄取到內地(祖國大陸)普通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學習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與內地(祖國大陸)同類學生相同的收費標准。

6、完善國際學生收費政策

在公辦中小學、幼兒園就讀的國際學生,收費政策由各省制定。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收費政策,由學校自主制定。高等學校接收的自費來華留學生收費標准由學校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培養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避免引發惡性競爭。根據我國政府與派遣國協議來華接受教育的學生,收費政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肆』 民辦院校的相關政策規定

教育部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教發〔2012〕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各計劃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發展教育和社會培訓事業,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發揮民間資金推動教育事業發展的作用
(一)民辦教育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增長點和促進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要充分發揮民間資金的作用,把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促進民辦教育發展作為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
(二)健全以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經費的教育投入體制。加大政府教育投入的同時,採取積極有效措施,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形成以政府辦學為主體、全社會積極參與、公辦教育與民辦教育共同發展的格局。
(三)完善民辦教育相關政策和制度,調動全社會參與教育的積極性,進一步激發民辦教育體制機制上的優勢和活力,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教育需求,探索完善民辦學校分類管理的制度、機制。
二、拓寬民間資金參與教育事業發展的渠道
(四)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以多種方式進入教育領域。社會力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獨立舉辦、合作舉辦等多種形式興辦民辦學校(含其他教育機構,以下同),拓寬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參與教育事業改革和發展的渠道。
(五)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進入學前教育和學歷教育領域。積極扶持民辦幼兒園特別是面向大眾、收費較低的普惠性幼兒園,引導民辦中小學校辦出特色,鼓勵發展民辦職業教育,積極支持有特色、高水平、高質量民辦高校發展。
(六)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參與培訓和繼續教育。以社會需求為導向,積極鼓勵民間資金參與在職人員職業培訓、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轉崗培訓等各類非學歷教育與教育培訓,推進終身學習體系和學習型社會建設。完善政府統籌協調和監管機制,培育、規范非學歷教育和教育培訓發展環境,建立健全培訓服務質量保障體系。
(七)允許境內外資金依法開展中外合作辦學。外商投資公司在我國境內開展教育活動須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的規定。允許外資通過中外合作辦學的境外一方依照《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及其實施辦法參與合作辦學。鼓勵民間資金與我國境內學校合作,參與引進境外優質教育資源,依法舉辦高水平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中境外資金的比例應低於50%。鼓勵民間資金與我國境內學校合作赴境外辦學,增強我國教育的國際競爭力。
三、制定完善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
(八)完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制度。進一步清理教育行政審批事項,改進審批方式,簡化審批流程,規范民辦學校審批工作。民辦學校設置,執行同類型同層次公辦學校的設置標准,可以適當放寬幼兒園審批條件。民辦高校申請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授予權的,按與公辦高校相同的程序和要求進行審批。
(九)清理並糾正對民辦學校的各類歧視政策。依法清理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不利於民辦教育改革發展的規章、政策和做法,落實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在自查自糾基礎上,積極協調相關部門,重點清理糾正教育、財政、稅收、金融、土地、建設、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利於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保護民辦學校及其相關方的合法權益,完善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
(十)落實民辦學校辦學自主權。民辦學校依法自主制定發展規劃,設立內部組織機構,聘任教師和職員,管理學校資產財務。實施高等學歷教育和中等職業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按照國家課程標准和有關規定自主設置和調整專業、開設課程、選用教材、制訂教學計劃和人才培養方案。基礎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在完成國家規定課程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民辦學校引進的境外課程需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對境外教材應依法進行審定。
(十一)落實民辦學校招生自主權。支持民辦高校參與高等學校招生改革試點。進一步擴大民辦本科學校招生自主權,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視生源情況允許民辦本科學校調整招生批次。完善民辦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自主招生制度,有條件的地區教育行政部門可允許辦學規范、管理嚴格的學校,在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自主確定招生范圍和年度招生計劃。中等層次以下民辦學校按照核定的辦學規模,與當地公辦學校同期面向社會自主招生。
(十二)落實民辦學校教師待遇。民辦學校教師在資格認定、職稱評審、進修培訓、課題申請、評先選優、國際交流等方面與公辦學校教師享受同等待遇,在戶籍遷移、住房、子女就學等方面享受與當地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教師同等的人才引進政策。民辦學校要依法依規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待遇,按照有關規定為教師辦理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鼓勵為教師辦理補充保險。支持地方人民政府採取設立民辦學校教師養老保險專項補貼等辦法,探索建立民辦學校教師年金制度,提高民辦學校教師的退休待遇。建立健全民辦學校教師人事代理服務制度,保障教師在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之間合理流動,鼓勵高校畢業生、專業技術人員到民辦學校任教任職。
(十三)保障民辦學校學生權益。民辦學校學生與公辦學校學生同等納入國家助學體系,在政府資助、評獎評優、升學就業、社會優待等方面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學生享有同等權利。民辦普惠性幼兒園與公辦幼兒園在園兒童享受同等的資助政策。
(十四)完善民辦學校稅費政策。民辦學校用電、用水、用氣、用熱與公辦學校同價。捐資舉辦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執行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政策。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配合協調相關部門制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經營性教育培訓機構和開展營利性民辦學校試點的民辦學校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民辦學校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學費、各種代收代辦費用的項目和標准執行相關價格政策。
(十五)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辦學校建設。扶持和資助民辦學校提高管理水平,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建立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共享優質教育資源的機制,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推動民辦學校不斷提高辦學水平和人才培養質量。
四、引導民辦教育健康發展
(十六)健全民辦學校內部治理結構。規范民辦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成員構成,限定學校舉辦者代表的比例,校長及學校關鍵管理崗位實行親屬迴避制度。完善董事會議事規則和運行程序,董事會召開會議議決學校重大事項,應做會議記錄並請全體董事會成員簽字、存檔備查。健全校長和領導班子的遴選和培養機制,實行校長任期制,保障校長、學校管理機構依法行使教育教學權和行政管理權。要切實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工作,實現民辦高校黨組織全覆蓋,充分發揮民辦學校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健全民辦高校督導專員制度,建立民辦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民辦高校要根據相關規定和實際工作需要,配備足夠數量的輔導員和班主任。建立健全校園安全管理和保衛制度,配備安全保衛力量,完善安全防控體系,維護校園安全穩定。
(十七)健全民辦學校資產和財務管理制度。依法落實學校法人財產權,學校存續期間,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學校法人財產。民辦學校應將舉辦者投入的資產、辦學積累的資產、政府資助形成的資產分類登記建賬,將學費收入、政府資助等公共性資金存入學校銀行專款賬戶,主管部門要對學校公共性資金的銀行專款賬戶進行監管,確保辦學經費不被挪作他用。完善財務管理和會計制度,加強財務監督和資產監管,實行財務公開。民辦學校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依規出具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報審批機關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十八)建立民辦學校風險防範機制。各地要加強民辦學校辦學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完善辦學風險評估、預警機制,制訂工作預案。學校主管部門應關注民辦學校舉辦者的運行情況,對舉辦者非法干預學校運行、管理,抽逃出資,挪用學校辦學經費等違法行為要加強監管,對可能影響所舉辦學校的重大事件及時了解、快速預警,督促學校規避風險、平穩運行。
(十九)建立民辦學校退出機制。民辦學校終止辦學,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提出清算和安置方案,保證有序退出,保護師生權益,防範國有資產流失,維護社會穩定。民辦學校舉辦者退出舉辦、轉讓舉辦者權益或者內部治理結構發生重大變更的,應事先公告,按規定程序變更後報學校審批機關依法核准或者備案。
五、健全民辦教育管理與服務體系
(二十)將民辦教育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教育發展規劃。各地在制訂本地區教育事業發展規劃、調整學校布局時,要充分考慮民辦教育的作用,挖掘民間資金的潛力。新增教育資源要統籌考慮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的發展實際。
(二十一)加強對民辦學校辦學行為的監督。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合作,開展民辦學校年度檢查,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並將檢查結果作為政府資助等扶持政策重要依據,不斷完善政府扶持政策體系。健全民辦學校督導、評估制度,強化督導專員的責任,發揮中介機構的作用,提高民辦學校督導評價科學化水平。將檢查、督導、評估作為規范民辦教育的重要手段。
(二十二)提高民辦教育管理和服務水平。各地要逐步建立滿足公眾需求、方便辦學者需要、有利於提高政府管理服務水平的民辦教育服務和管理信息平台,推進民辦教育信息化建設,加強民間資金參與教育事業和社會培訓事業的信息統計和發布工作。引導民辦教育中介機構健康發展,加強民辦教育研究機構建設。積極宣傳民辦教育先進典型、改革成果和發展成就,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制定進一步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措施,營造全社會支持民辦教育發展的良好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教育部成立民辦教育辦公室清理各項歧視性政策
教育部部長袁貴仁回答提問
國務院在人民大會堂就關於實施《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工作情況的報告進行專題詢問。
教育部部長袁貴仁說,民辦教育是我們國家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民辦教育促進法頒布以來,各級各類民辦教育快速發展,到2010年全國有民辦學校近12萬所,佔全國學校數的22%。在校生3400萬左右,佔在校生總數13.1%。其中幼兒園最多,佔47%,其次是高等院校,佔20.9%,義務教育階段少一些。民辦教育為我們國家教育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主要是三個方面,擴大了教育資源,優化了教育結構,促進了教育改革。「但應當看到,由於我們國家民辦教育真正的恢復和興起時間還不長,我們對民辦教育發展的規律特點的認識還不夠深刻,有關民辦教育的政策法規還不健全,已有的法規政策也有不少還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發展民辦教育的思路就是要把民辦教育作為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增長點,作為促進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把支持民辦教育發展作為政府工作的重要職責。」袁貴仁表示,最近教育部成立了民辦教育辦公室,充實了管理服務的力量,加強了民辦教育全國調研,梳理了民辦教育發展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因為民辦教育事業發展涉及到許多部門,我們正在會同多部門,起草進一步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意見,籌備召開全國民辦教育工作會議,對新時期民辦教育發展作出新的部署。
袁貴仁說,現在主要作了以下幾項工作:
一是要平等對待,對學校,要保證民辦學校在招生、專業設置、學位點審批、對外交流等方面享有同公辦學校同樣的待遇。對教師,要依法推動民辦學校教師在職稱評定、工齡計算方面享受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待遇。對學生,要落實與公辦學校的學生在升學、國家助學貸款、國家獎學金、生活困難補助、就業等方面與公辦學校享有同等權利。二是要大力扶持。在政策上,全面清理對民辦學校的各項歧視性政策,重點破解制約民辦學校發展的法人屬性、產權歸屬等難題。在資金上,在教育規劃和教育的重大項目中,把民辦教育放進視野,納入其中。政府委託民辦學校承擔的任務要實行購買,撥付相應的費用。要設立民辦教育專項資金,對辦學質量高、社會聲譽好的民辦學校予以獎勵。三是要規范管理,要加強民辦學校的黨的建設工作,改進民辦學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健全學校內部治理結構,保障民辦學校師生的合法權益,規范學校的辦學行為。四是要推進改革,民辦學校現在存在著許多問題,主要在於對學校是否營利這個界定和判斷上不清楚。我們將積極推動試點,形成完善的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管理的體制和扶持政策,推動民辦學校持續、健康發展。

『伍』 北京市民辦學校退費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北京市教委 京教民[2009]3號文件)
第一條為促進本市民辦教育的健康發展,維護民辦學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經本市或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面向社會舉辦的各級各類民辦學校和教育機構(以下簡稱學校),包括本市民辦普通高等學校、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民辦普通中小學、民辦中等職業學校、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學校所退費用,是指學校向學生收取的學費、住宿費以及代收代管費用。
第四條 新生在報到前提出退學的,學校應退還學生預交的所有費用。學生在學校開始上課前提出退學的,學校應當退還學生所繳納的全部學費,並按照學生實際住宿時間和實際發生其他教育服務情況,扣除已經發生的住宿費及其他代收代管費用,退還剩餘部分。
第五條按學期收費的全日制學校,學生在開始上課後的一個月內提出退學的,學校應核退80%的學費;一個月以後兩個月以內提出退學的,學校應核退60%的學費;開學兩個月後學生提出退學的,學校可以不退本學期的學費。學校應按照學生實際住宿時間和實際發生的其他教育服務情況,扣除已經發生的住宿費及其他代收代管費用,退還剩餘部分。
第六條 按學年收費的全日制學校,學生在第一學期提出退學的,學校應按第五條的規定退還本學期相關費用,並將其餘學期的學費、住宿費和未發生的代收代管費用退還學生。學生在第一學期結束後提出退學的,學校應按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規定,退還其餘學期相關費用。
第七條 在民辦學校參加短期、業余培訓的學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課時前提出退學的,學校應按已完成課時的比例,扣除相應比例的學費及已發生的代收代管費用、相關稅費後,退還剩餘部分。學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的課時後提出退學的,學校可以不再退還學費。
第八條 學生在學期間應征入伍,持戶口所在地政府武裝部門出具的入伍通知書提出退學的,學校應當退還學生所繳納的全部學費,並按照學生的實際住宿時間和實際發生其他教育服務情況,扣除已經發生的住宿費及其他代收代管費用後,退還剩餘部分。
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提出退學的,學校在按第四至第七條計算退費額度時應給予特殊照顧。
第九條 學校發布虛假招生廣告和簡章,或未能履行招生廣告和簡章中的承諾,學生提出退學的,學校應當退還學生所繳納的全部費用。
第十條 學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經學校批准休學的,自休學之日到復學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應予退還,或經學校及學生本人(監護人)同意轉入下一繳費學期(學年)。
第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因違法違規,被學校按照學生管理制度開除的,學費一般不予退還。學校按照學生實際住宿時間和實際發生其他教育服務情況,扣除已經發生的住宿費及其他代收代管費用後,退還剩餘部分。
第十二條 學生提出退學的,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應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未成年人提出退學申請,應由監護人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 學校接到學生提出的退學申請後,應予簽收。學校計算學生在校學習時間占總學時的比例,應以學生向學校提出退學申請的時間為准。學校在收到學生退學申請的5個工作日內,應給予學生書面答復,並辦理退學及退費手續。
第十四條 學生撤銷退學請求的,應提交書面申請,經學校批准後,方可留校繼續就讀。
第十五條 各民辦學校依據本辦法,可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本校具體的退學退費管理辦法,並通過張貼公告,編入招生簡章(廣告)、學生手冊、入學須知等方式進行公示,並將有關內容編入學生入學協議中。
第十六條 學生與學校在退費問題上發生爭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書面答復的2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有關糾紛調解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學校對學生提出的申訴有責任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
第十七條 學生對學校復查結論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結論後,可以向學校的審批機關提出信訪。審批機關在接到學生書面信訪後,按國家和本市有關信訪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學生與學校在退費問題上發生爭議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九條 民辦幼兒園的退費依照市教委關於《北京市民辦幼兒園年度考核評價標准及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8日發布施行的《北京市民辦高等學校收退費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陸』 獨立院校的教學制度和公辦學校的管理制度一樣嗎

剛入學的時候,會感覺管理比較嚴格。教學制度沒什麼區別。其實你沒必要知道這些,專上了大學無論怎樣屬,環境相對都是比較寬松的。我所在的學校就是獨立學院,公有民辦二級學院。教學的老師都是和本部公用的,管理的老師是本學院的。

『柒』 國家對民辦教育收費是如何管理的

一、進一步加強分支機構管理
1.全面落實對培訓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含教學點,以下同)的管理職責。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指導培訓機構依法規范辦學。中心城區已經存在的、跨區設立的分支機構,在辦學所在區提出獨立辦學申請且達到辦學條件的,所在區應依法審批,不得額外設置門檻;中心城區已經存在的、跨區設立的分支機構,目前暫時達不到獨立辦學條件、以原審批區培訓機構名義辦學的,要嚴格履行備案要求,及時完善相關手續。辦學場地所在區與原審批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共同依法加強管理。自2014年專項治理後,培訓機構不再跨區設立分支機構。凡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辦學所在區應將其作為無證辦學機構履行管理職責,報請屬地政府並會同相關職能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2.加強對培訓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調查清理。中心城區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對所屬審批設立的培訓機構跨區設立分支機構的情況進行全面調查清理,並結合專項治理情況及時向社會公示公告清理結果。
二、進一步加強備案管理
1.落實培訓機構宣傳廣告和招生簡章的備案管理。培訓機構凡發布宣傳廣告與招生簡章的,應到所屬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備案。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對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備案並及時向社會公示公告。同時,要切實加強事前審查及事中、事後的指導與監管。
2.切實規范培訓機構辦學行為。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對學校發布的宣傳廣告和招生簡章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培訓機構不得隨意變更或簡化培訓機構名稱,不得利用名校名師的名義進行宣傳招生,不得有誇大其詞的虛假宣傳行為,不得故意欺騙或誤導家長與學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督促所屬培訓機構實事求是、客觀真實地開展宣傳,依法處理培訓機構因發布虛假廣告簡章侵害學員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
三、進一步加強辦學許可證管理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專項治理情況,對所屬培訓機構的辦學許可證核準的辦學范圍和內容進行清理規范,不得出現無具體業務范圍及辦學內容規定的培訓機構。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進一步指導所屬培訓機構進行「亮證」辦學,在其注冊辦學場所顯著位置懸掛辦學許可證;要求培訓機構嚴格按照核準的業務范圍和辦學內容開展培訓。任何培訓機構不得隨意變更辦學許可證核准事項;不得擅自開展辦學許可證上未載明的業務范圍和辦學內容。
四、進一步加強收費監督管理
1.堅持培訓機構收費公示制度。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督促培訓機構認真執行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要求,自主合理確定收費項目和標准。各培訓機構要在辦學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投訴電話等內容,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2.規范培訓機構合同管理。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督促培訓機構與學員(或未成年學員監護人)簽訂培訓合同。培訓合同要體現權利、義務對等與公平合理原則,杜絕出現免除培訓機構責任、無理加重學員責任、強行排除學員權益的霸王條款。
3.妥善處理培訓機構的學員退費。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維護培訓學員的合法權益,督促培訓機構向學員開具規范的收費票據。培訓機構與學員因退費出現糾紛時,教育主管部門應協調涉事培訓機構積極處理。調解無效應建議雙方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五、進一步加強義務教育學生培訓管理
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督促培訓機構認真遵守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及要求,推動行業自律,體現社會責任。培訓機構要認真履行《成都市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自律公約》,不得以各類義務教育成績與培訓入學掛鉤,不得舉辦與義務教育升學相掛鉤的培訓班,不得為義務教育中小學招生入學提供考試等服務,不得有奧數、學科競賽等加重學生學習負擔的培訓行為。
六、進一步加強任職教師管理
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指導和督促培訓機構,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聘用具備國家規定資格的教師,聘請的外籍教師應具備准入和資格認定證件與手續。各培訓機構要依法與教師簽訂勞動務工合同,明確雙方的的權利與義務,切實維護任職教師合法權益。
七、進一步規范培訓機構辦學行為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自身職責與職能,按照我國《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落實管理職責。對所屬培訓機構存在的各類違法違規辦學行為,依據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分別提出實施整改、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行政處罰,努力維護我市教育培訓市場秩序,切實維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結合每年民辦學校辦學情況年度登記進行摸底調查,及時發現、處理未經審批的無證培訓機構。需要進行取締的,應報告屬地政府並提請組織相關部門聯合執法。
八、進一步保障社會公眾知情權
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應將所審批設立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年檢情況、檢查清理的相關情況、辨別合法培訓機構的方法及渠道、學員與培訓機構發生經濟糾紛後的處理許可權及流程等信息,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網站和有關媒體加大公示公告等宣傳的力度,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提高社會公眾對培訓機構相關信息的知曉率,方便學生及家長理性選擇培訓服務。

『捌』 有沒有教育局出台的關於 民辦學校管理規定(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安全規定、學校後勤管理規定

這個建議你看下知網上面有沒有相關的。。。然後在具體查找。。。。這種文件多如牛毛。。。但是互聯網上又不好找
如果實在找不到,把文件名給我。。。我可以在我的網路給你試試

『玖』 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的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民辦高等教育納入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按照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引導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
教育行政部門對民辦高等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民辦教育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教育工作。對民辦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辦學許可證管理;
(二)民辦高校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的審查;
(三)民辦高校相關信息的發布;
(四)民辦高校的年度檢查;
(五)民辦高校的表彰獎勵;
(六)民辦高校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民辦高校的辦學條件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設置標准和普通高等學校基本辦學條件指標的要求。
民辦高校設置本、專科專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民辦高校的舉辦者應當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
民辦高校的借款、向學生收取的學費、接受的捐贈財產和國家的資助,不屬於舉辦者的出資。
民辦高校對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辦學積累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並分別登記建賬。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佔民辦高校的資產。 民辦高校的資產必須於批准設立之日起1年內過戶到學校名下。
本規定下發前資產未過戶到學校名下的,自本規定下發之日起1年內完成過戶工作。
資產未過戶到學校名下前,舉辦者對學校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民辦高校符合舉辦者、學校名稱、辦學地址和辦學層次變更條件的,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的程序,報審批機關批准。
民辦高校應當按照辦學許可證核定的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類型、辦學層次組織招生工作,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民辦高校不得在辦學許可證核定的辦學地點之外辦學。不得設立分支機構。不得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 民辦高校招生簡章和廣告必須載明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性質、招生類型、學歷層次、學習年限、收費項目和標准、退費辦法、招生人數、證書類別和頒發辦法等。
民辦高校應當依法將招生簡章和廣告報審批機關或其委託的機關備案。發布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必須與備案的內容相一致。未經備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不得發布。 民辦高校自行招收的學生為非學歷教育學生,學校對其發放學習通知書。學習通知書必須明確學習形式、學習年限、取得學習證書辦法等。
民辦高校對學習時間1年以上的非學歷教育學生實行登記制度。已登記的學生名單及有關情況,必須於登記後7日內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備案後的學生名單在校內予以公布。 民辦高校應當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要求,配備教師,不斷提高專職教師數量和比例。
民辦高校應當依法聘任具有國家規定任教資格的教師,與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保障教師的工資、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為教師辦理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 民辦高校應當建立健全教學管理機構,加強教學管理隊伍建設。改進教學方式方法,不斷提高教育質量。
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承擔的教育教學任務轉交其他組織和個人。 建立對民辦高校的督導制度。
省級教育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民辦高校委派的督導專員應當擁護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具有從事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經歷,熟悉高等學校情況,具有較強的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能力,年齡不超過70歲。督導專員的級別、工資、日常工作經費等由委派機構商有關部門確定。
督導專員任期原則上為4年。因工作需要的,委派機構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其任期。 督導專員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學校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情況;
(二)監督、引導學校的辦學方向、辦學行為和辦學質量;
(三)參加學校發展規劃、人事安排、財產財務管理、基本建設、招生、收退費等重大事項的研究討論;
(四)向委派機構報告學校辦學情況,提出意見建議;
(五)有關黨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對民辦高校實行年度檢查制度。年度檢查工作於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年度檢查情況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基本辦學條件核查的結果,在辦學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年度檢查結論戳記。
年度檢查時,民辦高校應當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交年度學校自查報告、財務審計報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民辦高校年度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
(二)黨團組織建設、和諧校園建設、安全穩定工作的情況;
(三)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
(四)內部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情況;
(五)辦學許可證核定項目的變動情況;
(六)財務狀況,收入支出情況或現金流動情況;
(七)法人財產權的落實情況;
(八)其他需要檢查的情況。 民辦高校出現以下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給予1至3萬元的罰款、減少招生計劃或者暫停招生的處罰:
(一)學校資產不按期過戶的;
(二)辦學條件不達標的;
(三)發布未經備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的;
(四)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教育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15年9月10日第33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長袁貴仁
2015年11月10日 為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有關決定,我部決定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具體如下:
一、 對3部規章予以廢止
(………略)
二、 對3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將《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教育部令第25號)第十條修改為:「民辦高校校長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具有10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年齡不超過70歲。校長任期原則上為4年。」
(………其餘略)

『拾』 我國有沒有相關法律是關於民辦高校管理的

為規范實施專科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以下簡稱民辦高校)的辦學行為,維護民辦高校舉辦者和學校、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引導民辦高校健康發展,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教育部制定《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日前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規定》於2007年1月16日經部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自2007年2月10日起施行。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第一條為規范實施專科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以下簡稱民辦高校)的辦學行為,維護民辦高校舉辦者和學校、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引導民辦高校健康發展,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民辦高校及其舉辦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保證教育質量。第三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民辦高等教育納入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按照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引導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教育行政部門對民辦高等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第四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民辦教育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教育工作。對民辦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一)辦學許可證管理;(二)民辦高校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的審查;(三)民辦高校相關信息的發布;(四)民辦高校的年度檢查;(五)民辦高校的表彰獎勵;(六)民辦高校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五條民辦高校的辦學條件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設置標准和普通高等學校基本辦學條件指標的要求。民辦高校設置本、專科專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六條民辦高校的舉辦者應當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民辦高校的借款、向學生收取的學費、接受的捐贈財產和國家的資助,不屬於舉辦者的出資。民辦高校對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辦學積累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並分別登記建賬。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佔民辦高校的資產。第七條民辦高校的資產必須於批准設立之日起1年內過戶到學校名下。本規定下發前資產未過戶到學校名下的,自本規定下發之日起1年內完成過戶工作。資產未過戶到學校名下前,舉辦者對學校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八條民辦高校符合舉辦者、學校名稱、辦學地址和辦學層次變更條件的,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的程序,報審批機關批准。民辦高校應當按照辦學許可證核定的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類型、辦學層次組織招生工作,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民辦高校不得在辦學許可證核定的辦學地點之外辦學。不得設立分支機構。不得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第九條民辦高校必須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黨團組織。民辦高校黨組織應當發揮政治核心作用,民辦高校團組織應當發揮團結教育學生的重要作用。第十條民辦高校校長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具有10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年齡不超過70歲。校長報審批機關核准後,方可行使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職權。校長任期原則上為4年。報經審批機關同意後可以連任。第十一條未列入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當年公布的具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學校名單的民辦高校,不得招收學歷教育學生。第十二條民辦高校招生簡章和廣告必須載明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性質、招生類型、學歷層次、學習年限、收費項目和標准、退費辦法、招生人數、證書類別和頒發辦法等。民辦高校應當依法將招生簡章和廣告報審批機關或其委託的機關備案。發布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必須與備案的內容相一致。未經備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不得發布。第十三條民辦高校招收學歷教育學生的,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下達的招生計劃,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和程序招收學生。對納入國家計劃、經省級招生部門統一錄取的學生發放錄取通知書。第十四條民辦高校應當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要求完善學籍管理制度。納入國家計劃、經省級招生部門統一錄取的學生入學後,學校招生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後予以電子注冊並取得相應的學籍。第十五條民辦高校自行招收的學生為非學歷教育學生,學校對其發放學習通知書。學習通知書必須明確學習形式、學習年限、取得學習證書辦法等。民辦高校對學習時間1年以上的非學歷教育學生實行登記制度。已登記的學生名單及有關情況,必須於登記後7日內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備案後的學生名單在校內予以公布。第十六條民辦高校應當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要求,配備教師,不斷提高專職教師數量和比例。民辦高校應當依法聘任具有國家規定任教資格的教師,與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保障教師的工資、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為教師辦理 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第十七條民辦高校應當加強教師的培養和培訓,提高教師隊伍整體素質。第十八條民辦高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學生管理隊伍。按不低於1:200的師生比配備輔導員,每個班級配備1名班主任。第十九條民辦高校應當建立健全教學管理機構,加強教學管理隊伍建設。改進教學方式方法,不斷提高教育質量。 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承擔的教育教學任務轉交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二十條民辦高校應當建立教師、學生校內申訴渠道,依法妥善處理教師、學生提出的申訴。第二十一條民辦高校依法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取得會計業務資格證書。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第二十二條民辦高校必須嚴格執行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標准。收取的費用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第二十三條民辦高校應當在每學年結束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 會計師事務所進行 審計。必要時,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對民辦高校進行財務審計。第二十四條民辦高校的法定代表人為學校安全和穩定工作第一責任人。民辦高校應當加強應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穩定工作機制。推進學校安全保衛工作隊伍建設,加強對學校教學、生活、活動設施的安全檢查,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維護校園安全和教學秩序。第二十五條建立對民辦高校的督導制度。省級教育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民辦高校委派的督導專員應當擁護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具有從事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經歷,熟悉高等學校情況,具有較強的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能力,年齡不超過70歲。督導專員的級別、工資、日常工作經費等由委派機構商有關部門確定。督導專員任期原則上為4年。因工作需要的,委派機構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其任期。第二十六條督導專員行使下列職權:(一)監督學校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情況;(二)監督、引導學校的辦學方向、辦學行為和辦學質量;(三)參加學校發展規劃、人事安排、財產財務管理、基本建設、招生、收退費等重大事項的研究討論;(四)向委派機構報告學校辦學情況,提出意見建議;(五)有關黨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二十七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民辦高校辦學過程監控機制,及時向社會發布民辦高校的有關信息。第二十八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對民辦高校實行年度檢查制度。年度檢查工作於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年度檢查情況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基本辦學條件核查的結果,在辦學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年度檢查結論戳記。年度檢查時,民辦高校應當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交年度學校自查報告、財務審計報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九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民辦高校年度檢查的主要內容:(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二)黨團組織建設、和諧校園建設、安全穩定工作的情況;(三)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四)內部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情況;(五)辦學許可證核定項目的變動情況;(六)財務狀況,收入支出情況或現金流動情況;(七)法人財產權的落實情況;(八)其他需要檢查的情況。第三十條民辦高校出現以下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給予1至3萬元的罰款、減少招生計劃或者暫停招生的處罰:(一)學校資產不按期過戶的;(二)辦學條件不達標的;(三)發布未經備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的;(四)年度檢查不合格的。第三十一條民辦高校違反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會同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第三十二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配合相關主管部門對發布違法招生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和非法辦學機構、非法中介進行查處。第三十三條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加強對民辦高等教育領域行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中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行業自律的作用。第三十四條教育行政部門配合新聞單位做好引導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的輿論宣傳工作,營造有利於民辦高校健康發展的輿論環境。第三十五條教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反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理。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2007年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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