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教師在試用期內辭職怎麼辦
時下,某些無良老闆故意設置「試用期陷阱」去坑害打工者,而打工者又往往因對試用期的權益不清楚或一知半解而「啞仔吃黃連,有口難言」,使自己的權益受損。所以打工者記牢自己在試用期的主要權益很有必要。
一是勞動保護。
用人單位應當為打工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防止事故,減少危害。
二是勞動報酬。
毋丹東點將台須諱言,在試用期間,由於工作的熟練程度,技能水平與其他人相比,可能有一定的差距,因滄州點將台而導致薪酬水平有高低,這是正常的。但只要打工者在試用期里的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應須支付其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三是勞動保險。
打泉州點將台工者在試用期間,應與其他勞動合同制職工一樣,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可歧視他們,應當依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為其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
四是勞動合同。
黃石點將台 試用期間,打工者務必與用人單位簽一份公平、公正、合法張掖點將台的《勞動合同》。這樣,在試用期間,打工者一旦發現用人單位有違反合同之處,即可隨時通知對方解除勞動合同,不須任何附和條件。用人單位不得要求打工者支付培訓費,還應支付其實際的工作天數的工資。
打工者在試用期間,一旦發現用人單位侵犯了自己的權益,千萬別忍氣吞聲,而應勇敢地、及時地向勞動監察部門或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舉報、申訴、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⑵ 請問教師試用期辭職要不要違約金
教師試用期內辭職是不需要交違約金的,只要在試用期期間履行了正常的辭職版手續。權一、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考察的時期,雙方在試用期期間都可以彼此選擇對方,都有選擇的權利?。二、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⑶ 試用期內公辦教師能補辦辭職手續嗎
試用期內公辦教師是能補辦辭職手續的,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辭職,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⑷ 關於教師在試用期辭職的一些問題
如果是正規學校的正式編制的話,應該是必須要到合同到期才能解除,要提專前的話,是要賠付違約金屬的,或者找找熟人應該可以。未辭職之前放假,假期工資也是有的,嚴格來說,提前解除合同你的績效是不會有的。
保險很好轉,等你到新單位後,讓原來辦理社保中心工作人員給你打出來一個社保繳費憑證,新單位可拿著這張憑證去給你續保。
⑸ 還在試用期的新教師怎樣辭職
跟單位領導溝通 領導同意了,寫材料 寫報告,走離職手續 不過教務系統,離職後有沒有限制 幾年內是否允許再進入, 這個要向當地人事部門問清楚
⑹ 在編教師試用期辭職
就你敘述內容回答如下:
1、《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專不得超過6個月。你打算在屬學校工作兩學期的2014年6月份遞交辭職通知書,這是你的權利,但是這個時候提出辭職是不在試用期內的。
2、試用期多長是由你與學校協商確定的,但是你試用期結束時是否可以轉正定級卻由學校來決定。
3、要想辭職,當然是在試用期最恰當。你想在試用期辭職,只需要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向學校勞動人事部門遞交辭職的通知〔切記:要求學校在你的「勞動者送達、移交(文書、材料)簽收單」簽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徵得學校的同意。你繼續上班滿3天,在第4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權要求學校辦理辭職的手續,學校應該予以辦理,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給你出具辭職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學校就是違法。
《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你的辭職問題與是否轉正定級無關。
5、你辭職後在第二家用人單位工作,轉正定級問題由第二家用人單位重新做,是否還是幹部身份同樣由第二家用人單位來決定。
⑺ 公辦學校,試用期內教師辭職後會被記入誠信檔案嗎會影響以後的考試嗎求經歷過的解答。
試用期內。如果。教師本人認為,工作不合適辭職。是正常的。不會被記入不良信用檔案。對以後的考試沒有影響。這是正常的人事。過程。
⑻ 新任教師在試用期內辭職問題
在個人維護權益上取證很重要。依據《勞動合同法》你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辭職的行為不違反法律。但沒有很好的取證。應該以EMS發快件給人事負責人和校長,並在快遞單據上明確寫明某某某的辭職申請書,註明年月日和收件人、簽收人姓名。然後保留快遞單據。
2.在依法辭職證據充分的前提下,未得單位答復或被拒絕的。可向勞動局投訴或者申請仲裁,也可向主管教育局投訴,要求單位配合辦理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證明、離職相關手續和辦理檔案與社保關系轉移。
3.《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已經明確對違約金做出了規定。除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你的情形無須承擔與支付違約金。若單位無理要求你承擔違約金屬於訛詐。可向勞動局和教育局投訴維權。
4.單位辭職都有自己的一套流程,按照其流程規定配合辦理就可以。若卡你你就去勞動局和教育局投訴維權。但首先要取得單位出具的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取證方式也可選擇EMS的方法在快遞單據上提出申請單位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了單位在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後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和社保關系轉移手續。
5.只要證據充分,無論是去勞動局、教育局投訴維權、申請仲裁,亦或是進行司法訴訟。單位與負責人都會是敗訴一方。建議最好還是友好協商,畢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通過情商打動、智商主動讓對方不斷被動達到辭職目的才是上策。
⑼ 試用期內在編老師辭職問題
抄1、按照最新勞動合同法襲 勞動者辭職的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而你的情況是試用期就更簡單些。法律規定試用期只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參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2、教師屬於事業單位,勞動合同法第96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規定的,依照勞動合同法執行。所以主要看你們當地政府部門或地方人大有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參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和第九十六條)
3、《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 只有違法服務期和競業限制的才由勞動者來承擔違約金,其他情況則不能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
⑽ 在編教師試用期內離職算不算違約
教師試用期內辭職是不需要交違約金的,只要在試用期期間履行了正常的辭職手續。內一、試用期是容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考察的時期,雙方在試用期期間都可以彼此選擇對方,都有選擇的權利?。二、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