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民法中需要什麼樣的條件才能實現私力救濟
民事權利的私力救濟方式包括自衛行為、自助行為。
私力救濟,指當事人認定權利遭受侵害,在沒有第三者以中立名義介入糾紛解決的情形下,不通過國家機關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實現權利,解決糾紛,包括強制和交涉。
(1)民事權利的私立救濟擴展閱讀:
需要在適用條件上對私力救濟進行必要的規制。一是應具備合法性。私力救濟只有與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方針相符合的前提下,才可能獲得國家的認可和支持。故合法性是私力救濟機製得以存在的基礎和根源。
私力救濟通常被看作司法外行為,但它決非純粹的私人行動與法律毫無關聯。許多情況下當事人基於法律背景知識而實行私力救濟。人們尋求私力救濟時還會訴諸各種規范,包括道德和法律規范。
⑵ 「民事訴訟屬於民事權利保護中的公力救濟」這句話對嗎
應該是對的,權利救濟包括公力救濟和私力救濟,公力救濟:是指當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之虞時,權利人行使訴訟權,訴請人民法院依民事訴訟和強制執行程序保護自己的權利的措施。
⑶ 民事權利的救濟制度
民事權利的自力救濟又稱為私力救濟或者自我救濟,是指權利人採取各種合法手段保護自己權利不受侵犯。採取自力救濟方法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權利主體只能以法律許可的方式和在法律允許的限度內保護自己的權利。
⑷ 「私立救濟」個人權利的最後屏障
「私力救來濟」是自指權利主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靠自身的實力,通過實施自衛行為或者自助行為來救濟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權利。行走於公力救濟邊緣的私力救濟,是人類社會最初的權利救濟方式。在現代社會中,私力救濟依然保持了它自己的領地,與公力救濟相輔相成,互為補充,維護著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但使用應當慎重,以免違法受到法律制裁。
⑸ 原告是否有權利主張民事權利受到侵犯而請求民事救濟
沒有。
既然你稱「原告」,那麼就是在訴訟中。而訴訟就是民事救濟中的公力救濟。
⑹ 簡述民事權利的救濟制度
確實不能為當事人的權利提供充分的因此在證據法上,舉證責任倒置制度的民事責任特別是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⑺ 私力救濟、社會救濟、公力救濟的區別和優勢
一、私力救濟的優缺點
1、私力救濟也稱自力救濟,是民事主體對自己的民事權利遭有侵害時依靠本人的力量實施自我保護。廣義的私力救濟包擴自力請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和自主行為,狹義的私力救濟則僅指自助行為。自力救濟在民法理論上屬保護制度之范疇。
2、從消極的角度運用,私力救濟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抗辯事由之一,從積極的角度運用,私力救濟是直觀性的、對抗性的自我保護方法。
3、由此可見我國現行法律中的私力救濟是比較單一和不完善的,因為自力救濟方式往往易失去法律的控制,具有不可預測性,極易造成社會秩序的不穩定。並且合法與與非法之間的限度難以界定,造成法律適用的不統一。
4、但是私力救濟具有對我國社會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的意義。
5、法律規范具有原則性和抽象性,法律條文不可能涵蓋社會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同時法律具有滯後性,對社會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不可能全面預見。
6、法律發生作用往往是事後的和補救性的,對於預防和及時制止當前正在發生的利益沖突顯得不是很實用。因此,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使得自力救濟制度具有重要的彌補作用。
7、在國家公力救濟之外,也即在法院的大門之外,自力救濟行為廣泛存在,並且大部分紛爭都是通過自力救濟而得以解決的。
8、自力救濟在現實生活中被公民廣泛應用著。第三,通過自力救濟方式,私下解決糾紛,是我國幾千年以來的歷史傳統和生活習慣,「好人不打官司」,「贏了官司贏不了錢」是民眾的普遍心理。因此,把糾紛化解在民間,通過私力解決,得到民眾的普遍認可,並且是合乎社會道德的。
9、可以說,自力救濟行為在某種意義上就是百姓的「習慣法」。第四,公正與效率是當今世界各國司法一致追求的目標。
10、然而當今世界又是一個「訴訟爆炸」的時代。大量的糾紛湧入法院,使得有限的司法資源已經不能承受訴訟之重,直接影響了公正與效率的實現。為此,各國紛紛進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如庭前調解,訴訟外調解,行政裁決等、仲裁、自救等制度。目前我國法院案件負擔也不容樂觀。因此,自力救濟制度,是節約司法資源,緩解司法壓力的有效途徑。
二、公力救濟的優缺點
1、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如通過私力救濟不能得到妥帖的保護效果,權利人可尋求公力救濟之方式。所謂民事權利的公力救濟,即民事權利的國家保護,當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由權利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通過訴訟程序以國家強制力對民事權利實施的保護。
2、力救濟以國家為後盾,以公正和效率為目的,有利於給與民事權利最強的保護。
3、通過對民事權利的民事訴訟、強制執行和行政訴訟三種保護方法,把對民事權利的保護納入法律法規中。
4、但由於公力救濟是由國家強制力和法律保證實施,容易造成司法壟斷,產生司法腐敗等現象,並且公力救濟只由一條條的法律條文組成和保證,缺乏民眾的認可度和普及度,容易顯得空洞。
三、私力救濟和公力救濟優缺點的比較
1、比較私力救濟和公力救濟的優缺點可得,私力救濟比之公力救濟缺少法律的強制性和統一性,容易走向野性。但是私力救濟卻可以彌補法律本身的局限性,節約司法資源緩解司法壓力,並且私力救濟具有很深的民眾認可度。
2、私力救濟在法律上不及功力救濟,但是私力救濟在社會認可度和實用度上卻比公力救濟要強。
3、在社會生活和民事權利保護實踐中,二者關系密切,交錯互補。沒有公力約束的私力救濟不免走向野性,沒有私力支撐的公力救濟難免顯得空洞。
4、私力救濟是當事人不通過法律程序依私人力量解決糾紛,但在這一過程中,私人卻會有意無意藉助法律的力量,其次,公力救濟是私人武力的強制替代物,但「武力本身並非完全游離於裁決之外。」
5、公力救濟並非純粹「大公無私」,司法運作受各種因素制約或干預,司法獨立是有限度的,甚至司法過程本身並不排斥私人的作用。在現代司法體系中,流淌著私力的「血液」。6
6、私力救濟的優點正好可以彌補公力救濟的缺點,而公力救濟的有點也可以更好的帶動私力救濟的實施,因此,應該將私力救濟和公力救濟有力的結合起來,讓民事權利的保護更加完善。
(7)民事權利的私立救濟擴展閱讀
一、「私力救濟」是指權利主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靠自身的實力,通過實施自衛行為或者自助行為來救濟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權利。
二、 行走於公力救濟邊緣的私力救濟,是人類社會最初的權利救濟方式。在現代社會中,私力救濟依然保持了它自己的領地,與公力救濟相輔相成,互為補充,維護著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三、社會救濟是指國家和社會對陷入生活困境的公民,給予物質接濟和扶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標準的制度。國家和社會為保證每個公民享有基本生活權利,而對貧困者提供物質幫助。
四、社會救助主要包括自然災害救濟、失業救濟、孤寡病殘救濟、和城鄉困難戶救濟等。社會救濟源於中世紀世俗和宗教的慈善事業。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人民政府承擔了大量的社會救濟工作,如資遣國民黨軍隊散兵游勇,接收、改造舊社會慈善團體,收容和改造煙民、遊民、妓女,救濟城市失業工人和貧民,以及安置孤老殘幼、遣送外流農民等。
六、經濟不發達地區,已由單純維持貧困人民的最低生活水平,發展為以扶優、扶貧為重心,解決貧困人民溫飽問題,開始由救濟型向福利型轉變;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社會救濟原有的社會功能逐步由社會保險所代替,如建立合作養老保險、合作醫療保險等。
七、力救濟(public remedy),是保護民事權利的主要手段,指當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時,權利人行使訴訟權,訴請人民法院依民事訴訟和強制執行程序保護自己。公力救濟又可分為公助救濟和公權救濟。
(7)民事權利的私立救濟擴展閱讀來源:網路-公力救濟
網路-社會救濟
網路-私力救濟
⑻ 我馬上要進行「民事糾紛尋求私力救濟還是公立救濟」的辯題,我是正方私立救濟,應該尋求什麼依據
我覺得:1.法律的不完善,滯後性是最明顯的,比如共享單車和套路貸,另回外還有法律漏洞,這個答說不完,要你自己去找。2.司法腐敗的情況變少了,變隱蔽了,但是還是存在。3.司法體制,法院運行的體制非常不合理,法官太忙,待遇相對較低,所以現在一直說要改革,但是實質上還沒有改革,法院缺人法官自然沒有提升的壓力。
其實還有很多,你接觸的少很難講明白。
⑼ 民法 關於救濟權的問題
你混淆了權利本身與權利的權能,以及原權利與救濟權的關系。回回去好好看民法理論。答
所有權是權利,而所有權受到侵害,需要法律救濟,這是所有權的權能的表現形式。所有權的權能有積極方面和消極方面。所有權受到侵害時,產生的請求停止侵害的權利屬於消極權能。
根據相互間是否具有派生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原權利與救濟權。救濟權是由原權派生的,為在原權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現實危險而發生的權利。在原權受到侵害時,請求加害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的權利是救濟權。所有權是原權,一種權利只能是原權或者救濟權,不存在既是原權也是救濟權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