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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一年合同辭職

發布時間:2020-12-01 17:59:24

A. 現在在私立學校上班,合同期限還有一年,但考上了公立學校,辭職會不會賠違約金啊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只有在兩種情況下需要版支付違約金,一個是用人單位提權供了專項培訓費用並約定了服務期限的;另一個是勞動者掌握了用人單位秘密,雙方約定了競業限制,而且用人單位按月支付補償的。在上述兩種情況現,還要由違約金的約定才對勞動者有約束力。根據您的情況,我個人認為,除非存在上述所說的兩種情況,否則你無須支付違約金。

B. 我在一家私立學校上班,半個多月前剛簽了合同,現在想辭職,但有關很多後續問題不知如何解決,請好心人指

學校的這個合同是違法的,沒有支付你競業保證金,那個「5年內不得從事與教育有關的工作」這個無效。
在裡面混混日子讓他把你炒了

C. 2019年7月31號與私立學校簽了一年合同,然後在2019年12月28日進入了事業單位的

你合私立學校鑒了一年合同,然後在2018年12月28日進入事業單位的,這個你如果內合私立學校鑒了合同是容受法律你護的你沒到合同期進入了事業單位是要賠償違約金的的,多少你和校方約談,取得了校方同意你可能少拿違違約金。

D. 我與私立學校簽訂了一年的勞務合同在一學期後因為家長無理的投訴被辭職請問這

被投訴就開除,這不合理,要求校方根據合同。

E. 和私立學校簽了合同後,時間沒滿可以辭職嗎是否需要負法律責任

按合同約定內容處理,比如需要解除合同的條件,如果只是勞動合同的協議和內容,按正常程序(提前一個月提交書面辭呈),然後做好交接工作....

F. 我是一個私立學校老師,想辭職(不想30日內通知),需要賠償嗎

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解除勞動關系的,是否應當支持經濟補償金。但是與之相近的規定有:
首先、《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其次、《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再次、《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G. 和私立學校簽一年合同,沒說有試用期,幹了一個星期想辭職,有違約金5000元,付了一千押金,怎麼辦

就像警察說的「400開頭的號碼不會主動打給你」一樣。
正規的用人單位很少會有」違約金「這內個條例的。
你簽了合同容,那就成立了,具有法律權力。
你再仔細看一下合同裡面什麼情況下要交5000違約金。假如是只要走人就要交違約金,那不好意思,肯定是要沒點錢了。
不過,如果你心態比較和緩,找父母、親戚朋友來跟你一起與該用人單位協商,也許只用交個兩三千。
如果你把用人單位逼急了,他非要走法律程序的話,不好意思,你這5000交定了。

H. 我在私立學校簽訂三年合同,如今只做了一年,我想辭職,但是合同里說單方面終止合約是要付違約金一萬元,

員工和私立學校簽訂的勞動合同,並沒有編制的,那麼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關系。除單位為員工提供培訓出現的費用以外,單位不得和員工約定其他由員工承擔賠償的約定。所以員工可以按照法律規定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單位離職,並且不需要承擔違約金。
如果員工和單位因為解除勞動關系而發生爭議或者糾紛,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 和第二十三條 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I. 和私立學校簽一年合同,沒說有試用期,幹了一個星期想辭職,有違約金5000元,付了一千押金,怎麼辦

用人單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專證和其他證件屬,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除此之外沒有違約金。

J. 和私立學校簽了一年合同 考上編制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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