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家對請假(事假、病假、婚假及產假等)有什麼規定
請假事由分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公假、工傷假及產假等七種。
㈡ 國家有沒有規定全年累計病假、事假有多少天,如果有,超出的部分該怎麼處理
一、事假
國家有沒有規定全年累計事假有多少天,對於事假回工資,企業完答全可以不支付。如果超出一般按照各公司的規則制定執行。
二、病假
任何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職工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期。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超過病假的時間也是有公司決定如果處理。
㈢ 國家請假規定,包括病假、產假、等
國家請假規定有以下:
1。職工請事假,年休假以及其他各種休假,均要事先填內寫請假條,寫明起始時容間,請假原因,休假地點。經過領導批准,可以休假;
2。職工喪假,需要提供親屬死亡證明,給予喪假三天,工資照發;
3。職工請婚假,需要提供結婚證,喪假三天,如果異地結婚的,可以給予路程假,但是合計不能超過十天;
4。因私事請假,需填寫請假條,說明事假的原因,請假天數。從何時起到何時止;
5。職工請探親假,需要提出父母或者配偶不在一地,不能在一起居住或者同居的證明,探望父母假為20天,配偶假為30天,另加路程。
㈣ 公司規定請病假必須有二甲以上的公立醫院開的病假條才能算是病假條,這種說法存在嗎
這個不是什麼硬性規定,但是單位有這樣的規定沒有辦法,只能是去遵守了。人家這樣做的目的也是出於防止職工惡意請假吧。最好是給公司提出建議,規章制度也需要人性化結合本地實際的條件。
㈤ 公職人員病假請假制度是怎樣的
1、企業如何規定病假的請假程序,可以內部制定相應的請假流程和規則,版但是要保證員權工能依法享受病假的權力。
2、《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㈥ 企業如何規定病假的請假程序為好
1、企業如何規定病假的請假程序,可以內部制定相應的請假流程和規則,但是要保證員工能內依法容享受病假的權力。
2、《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㈦ 行政事業單位病假事假天數的規定,要合法的。
病假、事假並不無具體時間要求。
不過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請假時間長短不同,工資計算也不同。
一、病假規定
(一)機關工作人員患病應及時向主管領導請假,並遞交病假條,由主管領導簽字,報人事科備案。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患病應及時向單位領導請假,並遞交病假條,由單位領導簽字後,報辦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備案。
二、事假規定
(一)請事假的理由及程序
1、工作人員除國家已明確規定的各種公休節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況本人必須離開工作崗位的可請事假。
2、事假應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請,按工作人員管理許可權審核批准,由主管領導簽字審批後,報人事部門備案。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行休假制度的暫行辦法》
第二條
休假時間:參加工作時間滿十年的工作人員,每年休假十天,以後每增加工齡一年,增加假期一天,假期最多不得超過二十五天。工齡計算辦法:按年度計算,上年參加工作的,從下年一月一日起開始計算。
上述假期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
第三條
按規定享受探親假又符合休假條件的工作人員,除探親假外,可折半給予享受其應休假的天數,原則上同探親假合並使用。
第四條
凡在一年內請病假累計超過三十天或請事假累計超過本人應休假天數的工作人員,當年不享受休假待遇。如在休假後,再請病假、事假超過以上規定時間的,則在下一年不再給予休假。
由組織上安排療養的工作人員,當年不再安排休假,但療養時間少於應享受休假天數的,可補足休假天數。
工作人員在各類學校學習、培訓、進修一年以上者,在學習期間不享受休假待遇。
(7)公立醫院病假請假制度擴展閱讀:
根據《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病假、事假工資待遇:
一、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工資待遇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不含公休節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
2、病假超過兩個月不足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按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按天計發,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資照發。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
4、上述工作人員中享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待遇的人員,其病假在6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其病假期間工資可在相應工作年限計發病假工資基礎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數額。
二、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未超過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過15天(不含公休節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
2、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過15天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
3、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30天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50%計發。
4、工作人員全年事假累計超過60天的,超過天數停發本人全部工資。
5、工作人員凡未經請假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者假滿未經續假而逾期不歸的,按曠工論處。曠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曠工天數的基本工資;曠工7天以上的停發本人當月全部工資。
中國普法網-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行休假制度的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