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教育法規定什麼學校及其教育機構不得設立為營利性組織
一般的公立學校及其教育制機構是不得設立以營利行為組織的單位的因為學校是事業單位不以盈利為目的
2. 民辦非營利幼兒園可以佔用公辦學校嗎
不可以,即使是公辦也是不可以的,除非土地界限由於年代過早,有過重疊或者被另外一方早期佔用,後來再要回來那是可以的,具體這需要看兩個學校的土地證約束的范圍決定
3. 公立高級中學以及大專院校的學生食堂是公益性的還是營利性的
我這么說吧,所有食堂,所有學校的食堂,他都不是學校內部辦理的。他們內只是把這種食容堂向外承包,對個人承包或者是對某些組織承包。
然後他們會從賺取的利益當中抽取一部分。每個學校抽取的部分有多少,這個是有所不同的。
所以這是盈利性的單位
4. 民辦學校是公益性管理還是盈利性管理 辯論
我國《教育法》規定:「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民辦教育促進法》也強調「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並迴避「投資」和「收益」等概念,只規定「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在這些法律條文和許多公眾甚至學者的觀念中,似乎民辦教育的「公益性」必然要求其「非營利性」。那麼,什麼是教育的公益性?民辦教育具有哪些公益性?公益性與營利性有何關系?營利性教育機構能否合法化?這些都是我國教育法制建設和民辦教育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基本認識問題。
一、教育的公益性
在《現代漢語詞典》中,「公益」被解釋為「公共的利益(多指衛生、救濟等群眾福利事業)」;與此相對應,在英文中有「publicbenefit」(公共利益或公共收益)和「commonweal」和「publicwelfare」(公共福利)等概念。政府舉辦的公立教育是完全免費或部分免費的,在一定意義上確實可以被視為一種「公共福利」;但在討論民辦教育問題時,認為「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顯然不是指民辦教育提供這種免費的福利,而是指它能增加「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因此,本文認為,應該從「publicbenefit」意義上討論民辦教育的公益性及其相關問題。
教育的公益性是指教育能為受教育者(及其直系親屬)之外的其他社會成員帶來的經濟的和非經濟的收益。這種公益性主要表現在:
(一)由私人收益的外部性(externality)帶來的社會收益
受教育者是教育活動的直接受益者,教育可以提高個人的經濟的和非經濟的回報,這就是教育的私益性。這種私益性首先表現為教育可以提高個體的經濟收益。人力資本理論的基本觀點是:教育是一種人力資本投資,通過教育可以提高個人的知識、技能以及勞動生產率,從而在勞動力市場上可以獲得更高的收入。大量統計結果表明,受教育層次越高,獲得的相對收入也越高。根據OECD對其成員國不同受教育程度勞動者1995年相對收入狀況的統計,如果高中畢業者的收入為100,則各國受過高中以下教育者的相對收入平均為79,受過大學教育者的相對收入平均為162[1]。教育私益性的另一個重要方面是增強個人的就業能力。根據OECD對其成員國1995年各級受教育者失業率的統計,各國高中以下教育者平均失業率為10.1%,受過高中教育者和大學教育者的失業率則分別只有7.0%和4.0%[2]。著名經濟學家明瑟(JacobMincer)認為,受過更多教育的勞動者在勞動力市場上至少有三大優勢:更高的收入;更強的就業穩定性;更多的升遷機會[3]。還有研究表明,教育可以增進個人的健康知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從而促進個人身體健康。此外,教育還可以通過提高個人的文化修養,豐富個人的精神生活,提高生活品味;可以提高婚姻和家庭生活的質量,並促進優生優育;可以提高決策能力和消費水平,以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等等。
教育在給受教育者帶來收益的同時,也可以通過受教育者使其他成員和整個社會同時受益,這種影響被稱為教育影響的外部性。教育對個體的各種影響都可以形成社會影響。例如,教育可以增進個體的健康,而個人的健康則可以帶來一系列的公共利益,其中包括:減少疾病的傳播,從而維護他人的健康;提高出勤率,從而提高其同事及工作部門的勞動效率;減少就醫費用,降低公共醫療成本及保險費用。教育可以提高個體收入,從而可以增加稅收,增進社會福利;教育可以提高個體的就業能力,從而可以減少失業和政府失業保險,等等。
(二)由教育活動的社會性帶來的社會收益
教育是一種復雜的社會活動,教育不僅要為作為個體的受教育者服務,還要為社會共同的經濟和非經濟目的服務。
教育對公共利益的貢獻首先表現在教育能促進一種共同的價值觀念、道德准則和社會制度的形成,從而促進社會的文明、自由、民主、平等、穩定,促進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進步。有人認為,「教育對公共利益所作的一個基本貢獻是它在保持和發揚民主自由中的作用。受過教育的人應當更加文明、更為寬容。受過教育的人會參加選舉,在投票時他們會作出合理的選擇」[4]。米爾頓?弗里德曼(MiltonFriedman)更是認為:「如果大多數公民沒有一個最低限度的文化和知識,也不廣泛地接受一些共同的價值准則,穩定而民主的社會不可能存在」[5]。在人類社會發展進程中,團結、友愛、尊老、愛幼、勤勞、進取、善良、守法等美德的養成,都始終是主要依靠教育。教育在消除貧困、促進社會公平、減少社會犯罪等方面都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促進經濟增長是教育的另一重要社會貢獻。人力資本理論的提出,最初就是為了解釋經濟增長之謎。西奧多?舒爾茨(TheodoreSchultz)認為,教育、培訓、健康、遷移等活動可以提高人力資本,而人力資本的提高是經濟增長的重要原因。其後,E.F.丹尼森(E.F.Danison)等許多經濟學家都對教育在經濟增長中的貢獻率進行過估算。盡管這些估算的方法不同,得出的結果和其解釋不盡相同,但在教育對經濟增長具有非常大的正的貢獻率這一點上是一致的。教育作為一種社會投資,可以產生社會收益,這種投資的收益率被稱為教育投資的社會收益率。薩卡洛普洛斯(GeorgePsacharopoulous)等人通過對幾十個國家的研究發現,在不同國家,教育投資都具有很高的社會收益率,其中亞洲各國初等、中等、高等教育的社會收益率平均為27%、15%、13%;在中等發達國家分別為13%、10%、8%。[6]
文化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是人類社會的另一價值追求。教育在培養人的同時,也在從事著知識和文化的選擇、傳承、保護、推廣和發現的工作,保護和繼承傳統文化,發現知識和規律,促進科技進步等等,這些也都是教育公益性的重要內容之一。
二、民辦教育的公益性
作為整個教育系統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民辦教育也同樣具有公益性。
(一)通過人才培養產生的公益性
通過接受民辦教育,受教育者的知識、能力、體力和品德都可以得到發展,這些受教育者在接受教育之後,不僅能使自己的經濟收益和各種非經濟收益得到提高,而且,作為受過教育的合格公民,他們可以通過工作和日常生活,為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自己的貢獻。民辦教育公益性也同樣表現在培養社會「共同價值」方面。民辦教育與公辦教育在人才培養的道德目標、政治目標及相關教育內容、教育方法方面並沒有實質性的區別。部分民辦學校為獲得社會的認可,甚至更注重思想品德教育,更強調對學生進行文明、友愛、法紀、健康、環保等優良品質的培養。
(二)通過舉辦教育帶來的公益性
由於教育具有非常重要的社會公益性,因而舉辦教育也被認為是一種「利在當代,功在千秋」的崇高事業。舉辦民辦教育的公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擴大教育機會。古往今來,任何一個政府都不可能包辦所有的教育並滿足社會所有的教育需求,即使在世界上最富有的國家,受教育機會尤其是接受高層次、高質量、個性化教育的機會總是有限的。民辦教育可以有效補充公辦教育的不足,為社會提供更多的教育機會。「現階段,我國教育供給普遍不足,在義務教育階段缺乏足夠的高質量的教育機會,在非義務教育階段,既有質量短缺,也有數量短缺。因此,一般來說,民辦學校的出現總是增進了當地社會的公共利益。」[7]
2、增加教育選擇。受教育者的身心發展具有差異性,教育需求具有多樣性,因而應該「因材施教」。不論在公立教育還是民辦教育中,適應受教育者多樣化的需求都是辦學者所應追求的重要目標。由於民辦學校主要靠學費和社會資金運轉,為了獲得更多的生源和經費,它們往往更注重滿足學生和家長的需求,並通過開展各種特色教育,以吸引具有特殊需求的受教育者。這種教育選擇的增加,是教育「產品」更為豐富的表現,是教育進步和發展的方向。弗里德曼甚至認為:「只有使教育系統的大部分都私營化,才能實現對教育的徹底重構,私立的營利性機構將提供更加多樣化的學習機會,並能形成與公立學校的有效競爭。」[8]
3、減輕政府教育財政壓力。由於民辦教育主要靠民間資金舉辦和運轉,政府除提供一定的土地使用優惠、事業收入等稅費減免外,很少提供直接的財政資助。對政府而言,由於對民辦教育的生均投入要遠遠低於對公辦教育的生均投入,也低於在現有公辦教育體系中為由於增加學生數量而導致的邊際投入。在政府對教育的財政投入和受教育者總數一定的情況下,民辦教育在校生數量越多,公立學校的在校生將越少,公立學校生均教育經費將增加,教育質量可望得到提高。這顯然是一種具有公益性的外部效應。
4、擴大福利性教育。在世界各國的私立教育發展實踐中,都不乏面向弱勢群體的慈善性學校,這些學校(多數為教會學校)往往免費為部分貧困兒童提供教育。我國民辦學校中,也並非所有學校都是面向高收入階層,相反,許多民辦學校由於收費更靈活、辦學更自主,它們也常常出於各種考慮、通過多種方式為不利人群提供教育。這些形式包括:創辦「平民化」的教育;舉辦「打工子弟學校」;進行面向殘疾兒童的特殊教育;為貧困學生減免學費,等等。這些教育都可視為具有公益性的社會福利的一部分。
5、推動公辦教育改革。民辦教育發展過程中,一方面借鑒公辦教育的經驗和辦學資源,同時也不斷形成自己的特點和優勢,如注重學生個性培養、注重管理效率、形成靈活的機制以適應市場需求,等等,一些民辦學校也通過嚴格的管理和集體的努力,提供了高質量的教育,形成了與公辦學校競爭的態勢。因此公立學校也在逐漸反思和改革,甚至學習民辦學校的有益經驗。這種取長補短和相互競爭的關系最終將推動整個教育系統的變革和發展。
三、民辦教育的可盈利性
盈利是指從經濟上看收支相抵還有結余的情況。只要總收入大於辦學的機構成本,民辦學校就可以實現盈利。從理論和實踐上看,這一點是完全有可能的,這種可能性源於以下方面:
(一)學費水平有可能高於平均培養成本
從理論上說,家長或受教育者本人選擇某種教育服務時,並不會考慮這種教育的培養成本,而是主要考慮受教育可能帶來的收益(尤其是個人收益)。只要接受某種教育為個人帶來的(經濟的和非經濟的)終身收益等於或大於為接受這種教育所付出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機會成本),人們就有可能選擇接受這種教育。也就是說,從需求的角度看,學費主要與受教育者的收益有關,而與學校辦學成本並無直接的關系。從供給的角度看,學校在制定學費水平時,不僅僅考慮辦學的成本,同時必須考慮學生可能的「出價」。由於學費只是教育供求雙方都願意接受的一種「交易價格」,學校就有可能在高於培養成本的學費水平上招收到學生,並由此帶來盈利。由於教育影響的復雜性、滯後性和長久性,受教育者很難准確估計教育可能為自己終生帶來的收益,因而教育消費也有可能是非理性的。有些家長只要自認為「值得」,就願意支付高昂的學費讓子女接受民辦教育,這也為民辦學校高於成本收費提供了可能。
(二)學費水平有可能高於辦學的邊際成本
邊際培養成本是學校每增加一名學生所需要額外增加的成本。在我國,許多民辦學校都是依附於公辦學校或利用公辦學校的資源發展的。比較典型的是公辦學校舉辦的民辦分校,或公辦大學舉辦的民辦機制的「獨立學院」。對這些具有民辦性質的學校而言,由於公辦學校已經為其提供了基本的師資、教學場地、儀器設備等辦學資源,它們的培養成本實際上可被視為一種邊際成本。其他「純」民辦學校也或多或少地會利用公辦教育的資源,如聘請公辦學校的退休教師、在公辦學校聘請兼職教師,由於公辦學校已經為這些教師支付了基本的工資、住房、養老保險等,民辦學校只需要為這些教師支付「額外」的勞動報酬,因而可以節省大量人員性開支。這樣,民辦學校的辦學成本就可能會低於往往可以實現收支平衡的社會平均辦學成本,此時如果按社會平均成本收費,民辦學校就可能產生盈利。
(三)學費加政府補貼及社會捐贈等收入可能高於學校培養成本
由於教育具有公益性,世界上多數國家的政府都以不同的形式向私立學校提供經濟上的補助,各種社會組織和個人也通過不同方式向私立學校提供捐贈和資助。根據1994年的統計數據,OECD國家平均有10%的公共資金用於私人管理的學校[9]。政府和社會給私立教育的補貼方式除直接的經費資助外,往往還包括獎學金、助學金、學生貸款貼息、減免稅收等間接補貼。我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經費資助,出租、轉讓閑置的國有資產等措施對民辦學校予以扶持」。盡管目前我國民辦學校經費來源還主要依靠學費,但也有一些學校從不同渠道獲得了一些政府資助和社會捐贈。根據前文所述,即使完全靠學費收入運轉,民辦學校尚且存在盈餘的可能,如果有政府補貼和其他無需償還的資金來源,民辦學校盈利的可能性自然會更大。
實際上,根據上述分析思路,在公立學校,如果政府給予的資助總額高於學校的支出,或者是學校總收入(包括政府資助、學雜費、贊助費及其他收入)高於其辦學支出,這些學校也同樣可以產生盈餘。可見,可盈利性是民辦學校和公辦學校共有的特性,只要學校有收支行為,就有盈利的可能性。
四、民辦教育的可營利性
「盈利」和「營利」是兩個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概念。「盈利」反映的是一種收支之間的狀態,收入大於支出就出現盈利;「營利」則是對經濟行為的一種描述,「謀求利潤」被稱為營利。根據對盈利的處理方式不同,可以區分出營利性機構和非營利性機構,在營利性機構,其經濟活動產生的盈利歸該機構的所有者,而非營利性機構的盈利則不歸某個或某些個人所有,只能用於機構的發展。非營利性機構並非不能有盈利,大多數基金會、醫院、福利院等非營利性機構都在積極獲取盈利,以擴大自己的事業;而許多經營不善的營利性企業則不僅沒有盈利,還可能出現虧損。
目前,世界上大多數私立學校都是非營利性的。為什麼會出現這種狀況?有一種解釋是,由於教育過程的復雜性和長期性,受教育者與學校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受教育者很難判斷教育質量,為了使自己的利益免受損失,家長可能更願意選擇非營利性教育機構,政府從「保護家長利益」的目的出發,也對私立非營利性機構給予更多政策優惠。「在教育問題上,消費者無法評估質量而只能依靠生產者(辦學者)的誠實。在這種情況下,目的不為賺錢的公立學校比營利性的私立學校更值得信賴,因為它們不會為了賺錢而降低教育質量。」[10]另外的理由是,許多私立學校都是依靠社會捐贈創辦的,因而其管理者不能營利;同時,非營利性可以使私立學校有可能獲得更多的社會捐贈,因為捐贈者不會擔心自己的捐贈流入學校管理者手中。此外,非營利性也可以使學校有理由爭取到更多的政府支持,因為學校辦學者爭取財政經費是為了發展公益事業,而不是謀求私利。
但是,並沒有充分的證據顯示「不得營利」的非營利性機構就是一種理想的制度安排。有學者認為,由於缺乏個人利益的存在、缺乏提高效率的競爭機制、缺乏顯示最終業績的晴雨表——利潤,非營利組織常常出現低成效、低效率、高風險、管理者中飽私囊等問題[11]。具體到教育領域,「非營利性」並不能解決學生、家長與學校之間嚴重信息不對稱問題,也不意味著能降低辦學成本,「公立學校被公認是其中(低效率)的典型,據《商業周刊》1995年報道,盡管過去10年間政府對學生的平均支出再扣除通貨膨脹因素後有25%的高增長,但學生的成績指數卻幾乎未變。花在龐大的學校系統中的每1美元中,只有52美分進入了教室。」[12]非營利性這種制度安排,甚至也不能保證學校經費收入不被中飽私囊,因為學校辦學者完全可以通過提高工資、福利等方式提高辦學支出,減少辦學盈餘或做到「收支平衡」,即使有辦學盈餘,也完全可以通過獎金等方式發放到個人手中。我國的許多公辦學校就在通過各種辦法「創收」,並將這種收入主要用於職工工資獎金的發放。此外,有學者指出,由於教育是非營利的,因而往往不是那些具有最高文化水平的人的工作選擇,從而導致在整個社會文化水平普遍提高的情況下,教師的相對水平下降,進而使教育質量不能隨社會要求的提高而提高。[13]由於非營利性,也必然會大大減少社會資金投資於教育,從而減少整個社會教育服務的供給。
應該說,關於教育領域是否應該允許營利性機構的存在,目前還沒有結論。而在實踐中,在美國等一些發達國家,已經允許一部分營利性教育機構存在,1999-2000學年,美國共有677所可以頒發學位的營利性高等院校,其中4年制的194所,2年制的483所,分別佔四年制和二年制可頒發學位高校的8%和28%;在不頒發學位的4985所高等教育機構中,營利性機構則成為主流,達3704所,而且營利性高等教育機構發展非常迅速[14]。著名比較教育專家菲利普?阿爾特巴赫(PhilipAltbach)在對美國等國家營利性高等教育機構的發展進行分析後認為,營利性高等教育已成為一個重要的全球現象[15]。在基礎教育領域,由政府提供經費是公立學校非營利性的重要理由,但這些理由也受到了挑戰,因為政府提供教育並不一定意味著直接舉辦,只要教育質量能得到保證,也可以由政府提供資金,由營利性或非營利性私人機構舉辦。弗里德曼提出的著名的「教育憑證」思想就持這一主張,他認為:「為了對政府所規定的最低學校教育提供經費,政府可以發給家長們票證……教育服務可以由以營利為目的的私營教育機關或非營利的教育機關所提供。政府的作用限於保證被批準的學校的計劃必須維持某些最低標准。」[16]在美國,實際上已經出現了營利性教育管理機構,它們以特許學校(charterschool)與和約學校(contractschool)等形式接受政府委託管理公立學校,而且這類機構發展很快,1998-1999學年有13家公司管理約135所學校,2000-2001學年已經有21家公司管理約285所學校,其中最大的Edison教育公司,至2001年9月已經管理了22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的136所學校,學生達7.5萬名。[17]
我國民辦學校是在特定歷史背景下出現的,其創辦經費基本上靠個人和社會出資,這種出資主要屬於投資性質而不屬於捐贈。在此情況下,允許部分民辦學校按營利性機構運營就更不應該有什麼障礙了。再次回到我國《教育法》關於「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規定,可以認為,這是對教育活動的價值取向的一種規定,其實質是要求教育活動應該以「教書育人」為目的,而不能「惟利是圖」。從這種意義上說,這種規定顯然是合理的。但是,舉辦教育的目的具有多樣性,營利的目的與培養人的目的可以並行不悖。如果辦學者既能遵照國家的要求提供具有公益性的教育服務,又能通過有效的管理獲得盈利,政府有什麼理由和必要來制止其獲取這種盈餘呢?
在現實當中,我國實際上也已經出現了以新東方學校等為代表的一批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我國部分民辦中小學和民辦高校也開始出現盈利,在這些學校,部分舉辦者通過他們擁有的對學校的控制權,事實上也已經在通過各種方式獲取經濟回報[18]。從消費者的角度看,這些機構的營利行為並沒有影響社會對它們的信任,接受新東方學校的培訓甚至需要提前幾個月報名、排隊;從政府的角度看,也同樣知道這些機構在營利,並且已經在將其按照企業方式進行管理和收稅,只不過沒有通過正式制度單獨劃分出一類「營利性教育機構」而已。
五、結論:民辦教育公益性與可營利性的非矛盾性
民辦教育是一種與公辦教育不同的制度安排,在這種制度安排下,民辦學校主要通過民間資金舉辦並依靠學費運營,公辦學校則主要由政府舉辦並依靠維持。盡管如此,民辦教育卻與公辦教育一樣具有公益性,而公辦教育也與民辦教育一樣具有盈利的可能性。由於民辦教育具有公益性,其邏輯推論是民辦教育也應當像公辦學校一樣獲得政府的許可和支持;由於辦學經費來源不同,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在處理辦學盈利方面則應該有所區別,公辦學校的辦學結余則只能用於學校的發展,而由個人和企業投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則應該允許其取得辦學盈利,成為營利性教育機構。可見,公益性是辦學之後形成的社會影響,營利性則是有關辦學行為和對辦學盈利處理的一種制度安排,二者既不屬於同一范疇的一對矛盾,也不存在直接的對應關系,營利性並不一定妨礙民辦學校的公益性,非營利性也不一定增加學校的公益性。
從公益性的角度看,保護和擴大社會公共利益是政府最重要的職責之一,公益性程度是政府財政支持與否的重要依據,公益性程度越高,政府支持的力度應該越大。對於某些關系國計民生的、具有戰略意義的企業,盡管屬於營利性的,政府通常也給予政策支持和稅收優惠。從這種意義上說,具有公益性的營利性教育機構不僅應該得到政府的許可,對於部分具有高度公益性的營利性教育機構(如提供下崗職工培訓、弱勢群體教育的機構),政府甚至還應該給予政策和經費上的支持。
從保護消費者利益的角度看,政府可以通過有關法規限制營利性教育機構的利潤水平,防止暴利和欺騙現象。但實際上,由於具有公益性(收益的外溢性),而且需要與由財政支持的數量龐大的公辦學校競爭,民辦學校獲得辦學盈餘非常困難,營利性學校的生存環境尤其窘迫,為獲得競爭優勢和長遠的發展,這些學校必須控制自身的利潤水平。因此,只要相關制度不斷建立健全,也不必因擔心對消費者可能的傷害而因噎廢食,禁止營利性教育機構的存在。
從教育發展和制度變革的角度看,由於有龐大的公辦教育體系以及非營利性的民辦教育體系存在,營利性民辦教育機構至少在近期內只可能是少數,但不論其數量多少,營利性教育機構的出現都將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它將使人們重新認識教育的特性,走出教育的公益性與可營利性相互矛盾沖突的認識誤區;在實踐上,它將不僅可以使部分民辦學校能夠名正言順、合理合法地營利,而且也將極大地拓寬教育經營、教育融資、辦學激勵等方面制度創新的空間
5. 公立學校屬於盈利組織嗎
學校有的部分是可以外包的,比如食堂。體育館本身就不是公益的,但很多學校都專收回作為校產,免費給學屬生使用了。學生吃飯是有國家補貼的,所以食堂的飯菜還是比較便宜的,因為國家會補貼食堂的,你們學校是不是有問題啊?
6. 公辦學校屬於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嗎
公辦學校屬於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公辦學校,是教育局直屬下的事業單位,是國家辦的,非營利性的,實行的是九年義務教育,造福人民的事業單位
7. 學校是盈利的嗎
學校分為公辦學校和私立學校,公辦學校一般是國家財政支撐,也有部分的盈利版產業,比如權食堂一般學校都是外包給校外的人經營。
私立學校盡管具有公益性,但是也是要收費的,而且因為缺乏國家的財政支撐,收費可能會比較高,比如所謂的貴族學校就是私立學校,這種學校的盈利比較豐厚,也是教育產業化的典型。
總得來說,所有學校都有盈利的一面,因為國家不可能什麼都包下來。只是公辦學校的公益性比盈利性更突出而已。同樣的道理,私立學校的盈利性比公益性更突出。
8. 非盈利性私立學校的賬務處理和公立學校一樣嗎
非盈利性私立學校的財務處理,和公立學校是一樣的。公立學校要經得起財政的查賬,私立學校要經得起稅務部門的查賬。
9. 學校是不是事業單位
公辦來學校屬於事業單自位.民辦的不是,屬於企業性質,也算是非營利企業吧
老師並不是公務員.但待遇不低於公務員.
銀行是國有股份制企業.不是事業單位.除中國人民銀行是政府執行監管職能銀行外,其他的還有一些民營銀行和外國銀行.營業員不是公務員.